立法会六题:订立资讯自由法及完善公开资料守则 |
以下是今日(十月十八日)立法会会议上莫乃光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聂德权的答复: 问题: 据报,现时全球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订立资讯自由法,以规范其政府如何处理公众索取政府资料的要求。然而,香港政府一直只依据一九九五年颁布至今从未更新和不具法律效力的《公开资料守则》(《守则》),处理市民索取政府资料的要求。有市民投诉,当局审批其索取资料要求时所用准则含糊不清,而拒绝其要求时又没有说明理由。此外,申诉专员公署近年接获的相关投诉有上升趋势,在上年度达破纪录的85宗。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二○一四年至二○一六年,每年各决策局及政府部门接获以书面方式提出的索取资料要求当中,分别有多少宗没有引用《守则》内容和没有使用《守则》所载的申请表格提出,以及分别有多少宗要求获全部接纳、获部分接纳及被拒绝; (二)鉴於法律改革委员会於二○一三年五月成立两个小组委员会,分别就档案法及公开资料的课题进行研究,有关研究的进展为何及预计何时完成,以及研究结果会否公布;当局现时有否制订资讯自由法的时间表;及 (三)为增加索取政府资料机制的认受性和提高施政透明度,并避免出现决策局及政府部门在错误引用《守则》下拒绝索取资料要求的情况,当局有否计划更新《守则》,包括订定更详尽的准则以审批该等要求、规定政府部门在拒绝要求时须提供详细理由、列明政府人员违反《守则》的罚则,以及改善供申请人就其要求被拒提出上诉的机制等? 答复: 主席: 政府一直致力落实《公开资料守则》(《守则》),让公众根据《守则》索取所需资料。《守则》体现政府开放和负责任的方针,政府会向索取资料人士提供所持有的资料,除非有充分理由拒绝披露资料。《守则》界定政策局及部门提供资料的范畴,并订明提供索取资料的程序及时限。 就问题的各部分,现回复如下。 (一)我们一直收集及公布根据《守则》索取资料的个案数目。在二○一四年,各政策局/部门接获根据《守则》提出的索取资料要求共有4 599宗。在完成处理的个案中,有3 863宗获提供全部资料,77宗获提供部分资料,92宗要求被拒。在二○一五年,索取资料要求有5 183宗,4 325宗获提供全部资料,107宗获提供部分资料,88宗要求被拒。在二○一六年,索取资料要求有5 144宗,4 243宗获提供全部资料,101宗获提供部分资料,118宗要求被拒。从这三年的数字可见,超过97%的索取资料要求获提供全部(95.5%)或部分(2.2%)资料,只有约2.3%的要求被拒。至于没有引用《守则》内容及并非使用《守则》所载的申请表格提出的索取资料要求,即《守则》以外的个案,涉及范围广泛,包括不同的传媒机构、组织团体以至个别市民向各政策局及部门作出的各类查询要求。由於这些查询数目繁多,亦会以书函、电邮等不同方式发送到相关的政策局/部门,政府并没有为这些查询要求统计及备存个案数目。 (二)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於二○一三年成立了档案法及公开资料两个小组委员会,分别负责研究档案法及公开资料的议题。该两个小组委员会自成立以来,一直定期举行会议,研究香港现行制度和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相关法律和制度。根据现时的进度,小组委员会目前计划在二○一八年内尽早发表谘询文件,以征询公众对有关议题的意见。小组委员会在考虑公众谘询所收集的意见后会敲定改革建议。法改会经考虑小组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书拟稿后,会发表最后报告书。我们届时会研究法改会的报告书,考虑如何改革现时的公开资料制度。 (三)根据《守则》,除非有充分理由根据《守则》第2部关于可拒绝披露的资料的规定(例如有关资料涉及防务及保安;执法、法律诉讼程序及公众安全等)拒绝披露资料,政策局/部门应以所索取的资料将予公开的基础来处理市民的索取资料要求。如政策局/部门决定拒绝提供所索取的全部资料或部分资料,必须通知申请人拒绝的理由,并引述依据《守则》第2部作为拒绝提供资料的相关段落,并适当阐述援引有关段落的理据。市民如认为某政策局/部门未有遵行《守则》的规定,包括拒绝提供资料,可要求有关政策局/部门覆检有关个案。《守则》订明有关覆检会由所属职级至少较原先作出裁决的人员高一级的首长级人员审理,在覆检程序中所考虑的因素会清楚记录在案。除覆检机制外,《守则》亦提供投诉渠道。申请人如不满意政策局/部门根据《守则》作出的回复,可向独立的申诉专员作出投诉。政府一直积极改善《守则》的运作,包括加强培训,提升公职人员对《守则》的认识。由二○一四年至二○一七年三月各政策局/部门举办了约1 400次关于公开资料守则的培训课程及讲座,共有超过27 000名公职人员参加,以及提高政策局/部门处理个案的透明度,例如於网上公布申诉专员完成有关调查索取资料案例的汇编,及公布政策局/部门关于已发放资料个案的「披露记录」。我们亦於网上发布与公开资料要求有关的数据,包括各政策局/部门处理索取资料要求及其回复的季度统计数字,以及根据《守则》可拒绝披露资料的豁免规定,分项列出政策局/部门拒绝提供资料的季度个案数字,以便市民了解政策局/部门处理公开资料要求的情况。 多谢主席。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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