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就以下人权公约提交的相关报告及内容:
-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机制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 《儿童权利公约》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 《残疾人权利公约》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机制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人权理事会)是按照联合国大会于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五日所通过的第60/251号决议成立,以取代之前在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下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人权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根据客观和可靠的信息,以确保普遍、平等地对待并尊重所有国家的方式,定期普遍审查每个国家履行人权义务和承诺的情况;审查应是一个基于互动对话的合作机制,由相关国家充分参与,并考虑到其能力建设需要;这个机制应补充、而不是重复条约机构的工作…。”为履行这项职责,人权理事会决定在二零零八年起对联合国成员国的人权状况进行普遍定期审议。每个被审查的成员国均须提交资料,阐释该国的背景,其推广和保障人权的框架,以及在这方面的成绩和挑战。
香港特區已在機制下提交共四輪報告。最新一輪(即第四輪)報告於二零二三年十月提交聯合國,有關審議會在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至二十六日舉行1。
- 香港特区的报告(第四轮)(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PDF)
过往报告及相关资料请参阅资料库。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公约条文 (DOC)
自一九九七年以来,香港特区已参照公约提交共四次报告。最近一次(即第四次)报告于二零一九年九月提交联合国,而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审议会于二零二二年七月七、八及十二日举行2。
香港特区提交的第四次报告
- 香港特区政府对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就香港特区参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提交的第四次报告的审议结论作出的回应(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 人权事务委员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区参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提交的第四次报告的审议结论(二零二二年七月) (PDF)
- 就人权事务委员会在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提出的问题清单的回应 (PDF)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区参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提交的第四次报告 (二零一九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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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
- 公约条文 (DOC)
一九九九年以来,香港特区参照公约已撰写共四次报告。香港特区最近一次(即第四次)报告属中国第三次报告的一部分,该报告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提交联合国。有关审议会于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五及十六日(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第七十三次会议期间)举行3。
香港特区提交的第四次报告
- 香港特区政府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就香港特区根据《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提交的第四次报告的审议结论作出的回应(二零二三年三月六日)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就香港特区根据《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提交的第四次报告的审议结论(二零二三年三月) (PDF)
- 就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在二零二一年四月七日提出的问题清单的回应 (二零二二年三月) (PDF)
- 香港特区根据《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提交的第四次报告 (二零二零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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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公约条文 (DOC)
香港特区已参照公约提交共三次报告。最近一次(即第三次报告)属中国第十四至十七次报告的一部分,该报告已于二零一七年一月提交联合国。有关审议会于二零一八年八月十及十三日(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期间)举行4。
香港特区提交的第三次报告
-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情况的第十四至十七次报告的审议结论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PDF)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十四至十七次报告 ─ 第二部分:香港特别行政区(二零一七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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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 公约条文 (DOC)
香港特区已参照公约提交共三次报告。 最近一次(即第三次)报告属中国第六次报告的一部分,报告于二零一三年六月提交联合国。有关审议会于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七至十八日(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期间)举行5。
- 特区政府就公约提交的第四次报告的公众谘询已于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结束。 其他语言翻译本(大纲及新闻公报)
香港特区提交的第三次报告
- 香港特区按禁止酷刑委员会对香港特区第三次报告所作的审议结论提交的跟进资料(二零一六年十一月) (PDF)
- 禁止酷刑委员会就香港特区执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提交的第三次报告的审议结论(二零一六年二月) (PDF)
- 香港特区政府就禁止酷刑委员会因应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次定期报告通过的问题清单的回应(二零一五年十一月) (PDF)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执行情况的第六次报告 ─ 第二部分:香港特区(二零一五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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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公约》
香港特区已参照公约提交共两次报告。香港特区首次报告属中国第二次报告的一部分,该报告已于二零零三年六月提交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审议。而委员会已于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九至二十日,在第四十次会议期间就该报告举行审议会。香港特区第二次报告属中国第三、四次合并报告的一部分,报告已于二零一零年七月提交联合国,并由联合国于二零一二年五月发布,有关的审议会已于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六至二十七日,在委员会的第六十四次会议期间举行。详情及进展请参阅劳工及福利局有关《儿童权利公约》的网页。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香港特区已参照公约提交共四次报告。香港特区撰写的首次、第二次、第三次及第四次报告,已分别于一九九八年、二零零四年、二零一二年和二零二零年纳入中国的第三、四次综合报告、第五、六次综合报告、第七、八次综合报告及第九次报告内,并提交联合国。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已分别于一九九九年一月/二月、二零零六年八月、二零一四年十月和二零二三年五月举行。详情及进展请参阅民政及青年事务局有关《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网页。
《残疾人权利公约》
香港特区已参照公约提交共三次报告。香港特区的首次报告已于二零一零年八月纳入中国的首次报告,并提交联合国。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已于二零一二年九月审议了该报告。香港特区的第二、三次合并报告已于二零一八年纳入中国的第二、三次综合报告内,并提交联合国。有关的审议会已于二零二二年八月举行。详情及进展请参阅劳工及福利局有关《残疾人权利公约》的网页。
註 1: 第一轮报告于二零零八年十一月提交联合国,有关审议会在二零零九年二月九日举行。第二轮报告于二零一三年八月提交联合国,有关审议会在同年十月二十二至二十五日举行。第三轮报告于二零一八年八月提交联合国,有关审议会在同年十一月六日及九日举行。就第四轮报告公众咨询期间接获意见书名单请按此。
註 2: 前三次报告于一九九九年年初、二零零五年一月及二零一一年五月提交联合国,并分别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至二十一日期间及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二至十三日期间由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审议。就第四次报告公众咨询期间接获意见书名单请按此。
註 3: 香港特区参照公约的首次报告于一九九九年年中提交联合国,并于二零零一年四月底由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了公约批准书,三个月后公约对中国生效。自此,香港特区的报告属中国报告的一部分提交联合国。而香港特区根据公约撰写的第二及第三次报告,分别属中国首次及第二次报告的一部分。两次报告分别于二零零三年六月和二零一零年六月提交联合国,有关审议会于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至二十九日(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期间)和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期间)举行。就第四次报告公众咨询期间接获意见书名单请按此。
註 4: 香港特区首次报告属中国第八及第九次综合报告的一部分。该报告在二零零零年年底提交联合国,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在二零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和八月一日审议了该次报告。香港特区第二次报告属中国第十至十三次执行报告的一部分。该报告于二零零八年六月提交联合国。有关的审议会于二零零九年八月七及十日举行。就第三次报告公众咨询期间接获意见书名单请按此。
註 5: 香港特区的首次报告属中国第三次报告的一部分。该报告于一九九九年年中提交联合国,并于二零零零年五月由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审议。香港特区第二次报告属中国第四、五次报告的第二部分。该报告于二零零六年二月提交联合国。有关的审议会于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在委员会的第四十一次会议期间举行。就第三次报告公众咨询期间接获意见书名单请按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