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政制事務局局長動議二讀辯論《行政長官選舉(修訂)(行政長官的任期)條例草案》 |
以下是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四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動議二讀辯論《行政長官選舉(修訂)(行政長官的任期)條例草案》的演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謹動議二讀《行政長官選舉(修訂)(行政長官的任期)條例草案》(下簡稱《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規定凡行政長官在任內出缺,根據《基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選出的新的行政長官,任期為原任行政長官任期的餘下部分。 背景和理據 ───── 主席女士,行政長官職位在二○○五年三月十二日出缺。根據《基本法》第五十三條,應該在六個月內產生新的行政長官。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的規定,新的行政長官的選舉須在二○○五年七月十日(星期日)舉行。我們將依照《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及有關附屬法例的規定進行各項選舉的具體安排,確保是次選舉以公平,公正及公開的方式進行。 與此同時,我們須明確行政長官職位在任內出缺,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在這方面,政府已在三月十二日的記者招待會,以及在三月十五日向立法會內務委員會說明政府的立場,即經補選產生的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為原行政長官任期的餘下部分。在三月十六日的立法會休會辯論,政府亦重申了立場及相關理據。而在三月二十一日的政制事務委員會會議,我們經已向議員介紹了《條例草案》內容。 我在此簡略再一次說明政府立場各方面的主要理據: 第一,《基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並沒有跟第四十六條掛,反而直接提到《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五條提到規定行政長官具體產生辦法的附件一。 《基本法》附件一規定行政長官由八百人的選舉委員會選出。現時選舉委員會的任務是選出第二任行政長官,其任期由二○○二年至二○○七年。 附件一第七段又規定二○○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得到立法會三分之二議員、行政長官和人大常委會的同意。按《基本法》的設計,二○○七年或以後的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可以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朝向更開放和容納市民更廣泛參與的方向發展。這設計不應該因為行政長官在任內出缺,而隨意作出改變。 第二,去年人大常委會四月二十六日的《決定》,當中具體提到「二○○七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三任行政長官的選舉...」。人大常委會認定於二○○七年舉行的是第三任行政長官選舉。根據政府建議,新的行政長官選舉是填補第二任行政長官的剩餘任期,而不是第三任行政長官選舉。這符合《決定》對任期的演譯,亦符合附件一的有關規定。 第三,《基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在最初起草時寫成「新的」行政長官,其後改為「新的一屆」行政長官,及後又改回為「新的」,這表明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並非新的一屆任期重新開始。 特區政府認為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是剩餘任期,是基於對《基本法》條文及立法原意的全面了解。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於三月十二日發表了聲明,對特區政府的立場表示認同。 立法時間表 ───── 主席女士,由於修改法例的工作須配合行政長官選舉,立法時間較為緊迫。我們期望有關《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能早日展開。特區政府會積極配合法案委員會的工作。 多謝主席女士。 完 二○○五年四月六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