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與行政長官選舉有關的法律及其他事宜的條例草案 |
政府發言人今日(三月一日)表示,政府建議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條例》,以確保二零零七年行政長官選舉能夠順利進行。《2006年行政長官選舉及立法會選舉(綜合修訂)條例草案》將於星期五(三月三日)刊憲,於三月八日提交立法會。
發言人表示,條例草案主要是處理政制發展專責小組第五號報告中提出的一些法律問題,以及制定只有一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獲有效提名時的選舉安排。 發言人說:「條例草案建議,若只有一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獲有效提名,選舉程序仍須繼續進行。」 發言人解釋,選舉委員會(選委會)委員在投票時,可以在選票上表示「支持」或「不支持」該唯一的候選人。 發言人說:「若唯一候選人取得的支持票超過總有效選票半數,他即在選舉中獲選。然而,若唯一候選人取得的支持票未能超過總有效選票半數,提名和選舉程序將會重新開始。」 「若在新一輪及隨後各輪的提名期結束後仍然只有一名候選人,有關選舉程序會重覆,直至有候選人獲選出為止。」 條例草案也會處理其他技術性事宜,包括: (a) 處理在區議會、全國政協及鄉議局界別分組中落實執行「密切聯繫」的條文時遇到的實際困難; (b) 處理選委會界別分組一般選舉後,有關編製和發表選委會正式委員登記冊的事宜; (c) 反映某些有資格成為選委會選民的團體或擁有附屬團體的組織(其會員有資格成為選委會選民)的名稱的變更,以及刪除已經不再存在的團體或擁有附屬團體的組織; (d) 反映《進出口條例》(第60章)下的發牌制度及《進出口(一般)規例》(第60A章)下的登記制度更改後,對進出口界界別分組及紡織及製衣界界別分組的選民劃分的轉變;以及 (e) 反映於二零零零年七月十四日成立的第一屆選委會經已解散。 發言人補充說,二零零七年行政長官選舉將會在現有安排的基礎上進行。 發言人說:「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二零零四年四月六日所作的解釋,《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規定的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如果不作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有關兩個選舉辦法的規定仍然適用。」 「由於政府就二零零七/零八年兩個選舉辦法提出的方案,未能得到所需的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大多數通過,現行的選舉辦法會繼續適用於二零零七/零八年的選舉,即現有的選民範圍維持不變。」 發言人說,選委會界別分組一般選舉將在今年十二月舉行,行政長官選舉將於二零零七年三月舉行。 完 2006年3月1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