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題:普選行政長官的候選人資格 |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卓人議員的提問和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的口頭答覆: 問題: 關於行政長官普選的候選人資格,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中央當局現時是否認同由已故總理主理的《新華日報》,在一九四四年二月二日發表的社論的下述觀點:選舉權能否徹底地、充分地、有效地運用,與被選舉權有沒有不合理的限制和剝奪,具有不可分離的密切關係......真正的普選制,不僅選舉權要「普通」、「平等」,而且被選舉權也要「普通」、「平等」......如果事先限定一種被選舉的資格,甚或由官方提出一定的候選人,那麼縱使選舉權沒有被限制,也不過把選民做投票的工具罷了; (二) 鑑於《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訂明須按「民主程序」提名行政長官普選的候選人,政府有沒有研究是否應按「普及」和「平等」的原則制訂有關的被提名資格,而且不應基於任何人的出身、貧富、政治或其他信念,而對其被提名的資格作出差別對待或施加不合理的限制;及 (三) 鑑於策略發展委員會一些成員建議,提名委員會應按照中央當局的意願篩選行政長官普選的候選人,政府有沒有評估這做法是否符合《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所訂,須以民主程序提名候選人的規定? 答覆: 主席女士: 就問題的第一部份,特區政治體制的憲制基礎,是建基於《憲法》及《基本法》。中央當然會按照《基本法》所訂明的有關原則處理香港的政制發展。 就問題的第二和第三部份,行政長官普選的模式,必須符合《基本法》就特區政治體制的原則,以及相關條文規定。我們不會在《基本法》以外附加任何條件。 至於提名方式如何符合《基本法》第四十五條關於「民主程序」的規定,包括提名門檻的水平及提名委員會應如何運作,這些正是在特區政府於今年年中發表《政制發展綠皮書》後,社會須積極討論及達成共識的議題。 完 2007年6月27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