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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修訂《選票上關於候選人的詳情(立法會)規例》

  以下是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二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修訂《選票上關於候選人的詳情(立法會)規例》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修訂《選票上關於候選人的詳情(立法會)規例》,修訂內容一如議程所印載。

  這項規例由選舉管理委員會制定,目的是准許在選票上印上候選人的詳情,以協助選民在投票時清楚識別候選人。這些詳情包括:
(i)   候選人的個人相片;
(ii)  候選人及支持他的團體的徽號;及
(iii) 支持候選人團體的名稱或簡稱。

  規例於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提交立法會省覽。立法會隨後成立了一個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審議這項規例。小組委員會現已完成審議這項規例的工作。

  小組委員會進行審議工作時,表示支持規例的目的。但在具體安排上,委員會提出了一些意見,包括建議延遲登記申請的截止日期,及准許每名候選人或每份候選人名單在選票上印上最多三個團體的名稱或縮寫,以及最多三個團體標誌或候選人標誌。選舉管理委員會詳細考慮後,接納這些意見。政府現建議修改相關條文。此外,條文中某些地方在草擬和表達方法上有改善的空間,我們也建議提出技術修訂,使條文更為清晰。

  在審議規例時,小組委員會提出多項有關選票設計的意見,其中包括建議候選人可選擇在選票上印上團體照片。我們已向選舉管理委員會反映這項建議。經仔細考慮後,選舉管理委員會確認只可在選票上印上標準尺寸的個人照片,因為個人照片最能協助選民在投票時清楚識別候選人。至於小組委員會對選票設計的其他意見,我們也已轉達予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在敲定選票的設計時,會小心考慮這些意見。

  我在動議中提出的所有建議修改,已獲得小組委員會的支持。對於委員會主席許長青議員和其他委員在審議期間所提出的寶貴意見,我表示衷心感謝。

  多謝主席。



二○○四年二月四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