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二題:問責官員休假及暫代職務的問責官員 |
以下是今日(五月五日)立法會會議上馮檢基議員的提問和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主要官員問責制,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按職位和月份劃分,自該制度實施以來,各問責制主要官員("問責官員")因休假或離港而未能履行職務的日數,以及暫時代理其職務的問責官員名稱; (二) 該制度實施以來,各問責官員暫時代理其他問責官員職務的次數;及 (三) 會否考慮在現時有關制度的框架下增設副局長的職位?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在問責制下,在政務司司長或財政司司長缺勤期間,由於職務上的需要,會由一位問責局長代為署理他們的職務。其他問責官員在缺勤期間,並沒有任何署任安排。因為在大多數情況下,局內的行政職務,可由常任秘書長或其他高級公務員根據獲轉授權力執行。如遇有特殊情況,例如有需要出席立法會全體會議,我們會安排另一位問責官員代理該缺勤問責官員的職務。 鑑於律政司司長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的角色和工作性質獨特,在他們缺勤期間,如有需要,會分別由一名獲指派的法律專員及公務員事務局常任秘書長,出席立法會全體會議。在出席立法會全體會議時,有關法律專員和公務員事務局常任秘書長會按照既定政策處理相關事務。 由2002年7月1日至2004年4月30日期間,各問責官員因休假或外訪而未能履行職務的日數,以及因而需要安排由其他問責官員署理或代理其職務情況載列於附件一。 (二) 由2002年7月1日至2004年4月30日期間,各問責官員署理或代理其他問責官員職務的次數載列於附件二。 (三) 現行的署任或代理安排足以應付工作需要。現階段,我們沒有計劃在現有制度的框架下,增設政治委任的副局長職位。 完 二○○四年五月五日(星期三) 附件一 (pdf) 附件二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