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事務局局長在基本法研討會的發言 |
以下是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四月九日)上午出席由香港基本法推介聯席會議舉辦的《基本法》頒布十五周年紀念研討會時,在會上的發言(只有中文):
黃(富榮)主席、棠哥(鄭耀棠)、王(振民)教授、張(志銘)教授、Alan(胡漢清)、各位嘉賓、朋友: 首先要致歉,因為今早要趕三場的活動,所以剛才稍為遲了點跟大家見面。 第二,剛才張教授說覺得主席的裁決,說我們只可以講十分鐘,他感到有點不公道。主席我完全接受你的裁決,因為在座有好幾位立法會議員,他們經常在立法會發言,最多是七分鐘,不過近兩次的動議辯論,譚議員、馬議員、劉議員,我們便有十五分鐘。 今日很高興有機會與大家聚一聚,紀念《基本法》頒布十五周年。過去十五周年,大家很努力,參加許多討論,參與過很多《基本法》實施的過程,大家的努力是有成果的。大家看到國家和香港互動之間的結晶品,《基本法》已經落實「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是我們每一日都觸摸到的一個事實。亦透過《基本法》的頒布將「一國兩制」、中央對香港回歸的方針落實,解決了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這是難能可貴的成果,大家要好好珍惜。 今早我在港大的另一個場合與一班從外國來的朋友分享,香港作為一個特別行政區,相比譬如北美的州和省、澳洲的每一個州,香港現時所擁有每一日實施的高度自治範圍還要高,較這些民主化國家下的州、省政府。 我們可以繼續參與國際組織、世貿,我們有自己的貨幣和金融體制,我們可以與外國政府簽署民航協定,亦簽署一百三十多條其他的雙邊協議,有些是移交逃犯、司法互助、保護相互間的投資,香港市民也可以持特區護照前往一百三十多個國家或地區免簽證旅遊和經商。 香港終審法院較回歸前擔當更重要的角色。回歸前香港審議的案件須去到樞密院,回歸後香港終審法院和特區的法院可以在香港終局審判所有案件。 我提出這些道理和事實並不是我要輕視北美或澳洲省、州政府已經擁有和可以達致的成果,我只是想說明一個道理,就是因為我們有《基本法》、因為有「一國兩制」,香港有獨特行政、立法、司法的體制,香港可以在國際層面按照《基本法》和中央給予的授權繼續運作,保持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貿易中心,一個獨立司法區中心各方面的特質。這些成果得來不易,我們要好好珍惜和繼續發展。 第二方面我認為是難能可貴的是,《基本法》給予我們新的動力,有些新的發展空間是立《基本法》時候沒有想過的。我們在二○○三年與中央達成更緊密經貿關係,為什麼可以有香港的貨品免關稅進入內地呢?為什麼香港的專業人士能夠到內地工作呢?這也是拜《基本法》所賜,保留了香港作為世貿成員的身分,也因為國家入了世貿,我們可以有自由貿易的安排。這是一九九○年頒布《基本法》時想也沒有想過的,所以國家賦予香港獨特的地位,其實是可以為香港做很多事的。 「一國兩制」中最重要的一個元素是,內地與香港是有不同的法制,「兩制」和「一國」之間的界面便是《基本法》。一方面《基本法》賦予終審法院對香港案件最終的審判權;另一方面,《基本法》和國家憲法賦予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最終的解釋權。 我們在香港可能對於由一個國家的立法機關去解釋法律的制度感到陌生,這是很自然的,因為我們以前沒有這樣的制度,是在回歸後才成為我們憲政體制的一部分。我們回歸才七年半,大家依然感到陌生和不認識是很自然的,但是我深信按著時間過去和積累更多實施《基本法》的經驗,大家在將來,回望今天,便會說香港依然是按照憲政的體制解決具爭議性的問題。 特區政府、律政司和政制事務局其他部門的同事,共同商議過,仔細看過《基本法》草擬的過程和歷史,和《基本法》的條文,我們有一個新的結論,就是七月十日選出的新的特首應該做剩餘任期,即是兩年。我們也在三月十二日特首出缺後,往後幾個星期,多番思量後決定向國務院提交報告,請國務院向人大常委會申請五十三條一個的釋法。 我們這決定是基於三方面的考慮。第一,社會上對於這個任期的問題確實有爭議,有人支持五年的任期,有人支持是餘下任期的兩年,後者的支持者比較多。但是我們看到這個「五二之爭」是會持續的,是不會這麼容易停下來的。 第二方面,特區政府已經向香港的立法會提交了一個草案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立法會之內也有爭議。「五年」、「兩年」之間有不同的支持。 第三方面,在法院亦有人提出司法覆核,有好幾位人士,包括立法會議員、其他人士。我們看過由初審、上訴、到終審,會經過一個過程和時間,不是這麼容易掌握好時間,可以在七月十日選舉前,六月初提名前,把這些問題全由法院審議完和完全釐清。 其實在社會上有爭議,在立法會之內有不同的意見,在法庭有案件要去覆核,三方面不同範圍是有不同意見,我們看到最符合香港社會根本的利益,便是要及早尋找一個在憲制方面權威性和有憲制基礎的解釋,所以我們才決定向國務院提交報告。 所以讓我回答胡大律師,我們不是特別針對某一個法院案件去做這個決定。雖然有立法會議員說過,他提出司法覆核並非準備申請一個禁制令。但一進入了法院,沒有人能夠代法庭講說話,政府不可以、議員不可以、其他人士不可以,只有法庭自己可以決定如何處理這些案件。一開始了這個過程,就有三方,有法庭、有政府、有其他人士,變數是多的,所以顧及整個大局,我們決定行這一步。但這並不是一時方便,也不是權宜之計。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權其實與終審法院對案件的終審權,這兩個權力之間沒有矛盾,是可以共存的。一九九九年人大常委會就居留權問題作出解釋,從此以後,我們很清楚內地人士來香港應該循什麼途徑和規矩。但九九年我們也是按照終審法院原有判決,容許好幾千位居留權申請人留在香港作永久居民。所以當年我們已經尊重和維護終審法院的終審權,當年不會因為人大常委會釋法而削弱香港的司法法律制度,今日也不會。 結語 ── 總結一句,《基本法》始終是一份新的憲制文件,我們要不斷積累經驗,好好落實「一國兩制」。這並不單是香港特區政府同事的挑戰,是在座各位都會關心,香港社會都會珍惜。我相信只要大家共同努力,我們必然可以維護香港作為一個自由、開放、法治、民主社會的特質,香港社會亦都會不斷進步。多謝大家。 完 二○○五年四月九日(星期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