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會解釋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合法合憲 |
政府發言人回應今日(五月八日)在香港電台第三台播出余若薇議員的「給香港的信」時,強烈反駁任何指特區政府報呈國務院考慮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人大常委會),就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作出解釋,是不按照《基本法》辦事的看法。
發言人說:「《基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他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行政長官負責執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區的其他法律。」 「由於行政長官擁有這些憲制上的職權,若署理行政長官認為為有效執行《基本法》須解釋《基本法》,則署理行政長官向國務院提交報告,建議提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相關條文作出解釋,是合法合憲的做法。」 發言人強調根據國家憲法及《基本法》,人大常委會有憲制權力對《基本法》作出解釋。這是香港特區憲制架構的重要部分。 他補充說:「人大常委會有權就《基本法》每一條條文作出解釋,人大常委會可在《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三款所訂明的情況以外的其他情況作出解釋。」 他說:「人大常委會的釋法,為有關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的《條例草案》提供了穩固的憲制基礎。我們希望立法會能在五月二十五日會議通過草案,配合七月十日的選舉。」 就特區政府對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的立場,發言人說,律政司司長已考慮普通法的法律解釋原則。 他表示:「在處理《基本法》第五十三條所規定的新的行政長官的選舉時,不能單看第四十六條,而要同時考慮第四十五條及附件一。這是香港法院所接受的解釋原則。」 發言人說:「按照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剩餘任期』的規定將持續有效,除非及直至對《基本法》附件一有關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規定有所修改。」 「我們認同《條例草案》範圍以外的一些課題,例如有關行政長官可連任一次的規定,可能需要處理。我們會小心詳細研究這些課題。在研究過程中,我們會按適當情況收集內地及香港法律專家的意見,並聽取公眾的意見。」 就政制發展,發言人表示特區政府致力進一步開放二○○七年行政長官及二○○八年立法會的產生辦法。 由政務司司長領導的政制發展專責小組,正在諮詢公眾人士對兩個產生辦法可以修改的地方的意見。 發言人說:「《第四號報告》的諮詢期已延至五月三十一日。在徵詢七月十日所選出的新的行政長官的意見後,我們會爭取在下半年推出《第五號報告》,然後在今年內處理《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改。」 完 二○○五年五月八日(星期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