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九題:把委任區議員納入選舉委員會 |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三十日)立法會會議馬力議員的提問和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在《政制發展專責小組第五號報告書》提出,把負責在二○○七年選出行政長官的選舉委員會的委員的人數倍增至一千六百人,而且加入全數民選和委任區議會議員為委員。鑑於《基本法》附件一規定,選舉委員會「各個界別的劃分.....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民主、開放的原則制定選舉法加以規定」,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有否評估在制定選舉法時,把委任區議員納入選舉委員會,會否違反上述原則;若有評估,結論為何,並請詳細說明該結論的法理依據? 答覆: 主席女士: 選舉委員會的委員數目及其組成,由《基本法》附件一第二條規定。附件一第三條規定特區的選舉法,即本地法例須符合民主、開放的原則。專責小組第五號報告所提出就二○○七年行政長官和二○○八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建議方案是嚴格按照《基本法》附件有關程序,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於二○○四年四月所作出的《解釋》和《決定》而提出的。有關方案須通過《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所規定的程序後,方可生效,並成為《基本法》附件一的組成部分。隨後,特區政府會根據《基本法》附件一的最新規定,向立法會建議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落實有關行政長官選舉安排的具體細節。這是合法合憲的安排。 我們重申,不論個別區議員的產生方式為何,他們在《區議會條例》下的功能與權責都沒有分別。我們建議把全數區議員納入選舉委員會是基於區議員能代表民意,亦能掌握及反映地區基層市民所關注的事務,能增強選舉委員會的代表性,同時能幫助本港政制循序漸進地朝着最終普選目標進發。根據政府的方案把全數區議員納入選舉委員會是符合民主與開放的原則。 完 2005年11月30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