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政制事務局局長發言全文 |
以下為政制事務局局長孫明揚今日(三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席上對劉慧卿議員就「第二任行政長官選舉」提出的議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劉慧卿議員動議批評第二屆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不民主。對於這個說法,我們絕對不能夠認同。相信大家剛才都說過很多次,《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附件一已明確規定行政長官須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委會)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而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須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現有的實際情況並且按照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照民主程序提名之後普選產生的目標。這個剛才幾位議員,包括劉慧卿議員都提及。《基本法》附件一亦訂立機制,修改二○○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這些安排已在《基本法》的政制藍圖之內清楚訂明。 至於第二屆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是按照立法會去年七月經過在座多位議員多月的仔細審議和三讀通過,《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是經過這樣的情況產生,然後我們根據這條條例而進行這個選舉。這項為行政長官選舉提供法律基礎的本地法例,就是以《基本法》的有關條文為主要依據。從任何角度看來,這次選舉是有着鞏固的憲法和法律基礎。這一點不容置疑。 總的來說,有關今次選舉不民主的批評,主要論據有兩點。其一是所謂小圈子選舉。其次是有關過程並不符合《基本法》所規定的「經一人一票無記名投票選出」。 對於第一點的批評,《基本法》其實已經很清楚表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最終應該是由普選產生。其實我們現時正處於一個過渡的時期,也正在經歷一個過程,朝着普選這個目標邁進。這一點是誰也不能質疑的。其實大家意見不一,只是在於步伐這方面,至於步伐的快慢,我們是有爭論的。其實,《基本法》清楚表明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必須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並且按循序漸進這個原則而定。《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段是這樣寫的: 「二○○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所以我們體現普選行政長官的途徑及最快的時間表,《基本法》已經有很清楚的交代。 我們在討論民主步伐這個問題的時候,一定要就着我們自己現時的情況,從情、理、法各種不同的角度考慮,我們需要找出一個合適的步伐,朝着最終目標邁進。我們有責任根據《基本法》去尋求這方面的社會共識。從這個角度看來,一個處於民主過渡的選舉安排,反映特區現時的實際需要,是無論如何不能視之為不民主。 至於第二點,我必須指出有關的批評是刻意混淆提名和投票這兩個在選舉中截然不同的程序,把提名等同投票。當然,這次選舉由於只有一位候選人的提名有效,所以根據有關法例,選舉主任宣布該候選人自動當選。但這不是說在多過一個候選人獲得有效提名的情況下,選舉無須經過一人一票無記名投票選出行政長官候任人。這一點必須記錄在案。 第二屆行政長官選舉的具體安排 其實,第二屆行政長官選舉不僅有鞏固的憲法和法律基礎,而且具有很高的透明度。為確保選舉以公開、誠實和公平的方式進行,整個選舉過程由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負責監督。為配合《行政長官選舉條例》,選管會制訂了多項附屬法例,包括訂明選舉程序的規例,以規管有關行政長官選舉的各項安排。這些附屬法例都經由立法會審議而且通過。選管會還制訂了一套選舉活動指引,闡述選舉的具體安排。選管會並且按照《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委任高等法院彭鍵基法官為第二屆行政長官選舉作為選舉主任。在今次選舉中,選管會依法履行了有關選舉工程的各項職責,使選舉中各項安排和程序符合《基本法》、《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和其他有關選舉條例的規定。 中央人民政府已於三月四日正式宣布任命董建華先生為第二任行政長官。中央人民政府亦表示,第二屆行政長官候任人的產生過程符合《基本法》和有關選舉法律的規定,體現了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而且得到香港社會各界的普遍肯定。 市民在選舉過程中的參與 至於市民在選舉過程中參與的問題,劉議員的動議亦批評第二屆行政長官選舉缺乏讓市民參與的渠道。首先,我必須指出,負責選出第二任行政長官候任人的選舉委員會,是根據《基本法》附件一所定的方式組成,代表社會上不同界別的人士。選舉委員來自四個不同的界別,包括工商、金融界,專業界,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以及立法會議員、區域性組織代表、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和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這四個界別又再劃分為三十八個界別分組;其中來自三十五個界別分組的委員,都是透過選舉產生。其餘三個界別分組分別為立法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宗教界界別分組。前兩者的委員人選包括所有現任的立法會議員和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他們是選舉委員會的當然委員。宗教界則透過提名程序提名代表宗教界界別分組的選舉委員。 由其組成方式可見,選委會涵蓋不同界別,能夠代表社會各階層的利益。 政制改革的諮詢工作 接着下來,我要回應議員提出有關政制改革諮詢工作的意見。眾所周知,《基本法》為一九九七年以後的十年內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訂下發展藍圖。它同時訂立機制讓香港決定二○○七年以後政制發展的方向和步驟。香港未來的政制必須根據《基本法》循序漸進這個原則發展,並且為香港各界接受。長遠而言,香港應發展一套最切合本身情況需要的政治體制。 就未來的行政長官產生辦法而言,正如我剛才所提及,《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定下最終目標,就是須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照民主程序提名然後普選產生。不過,達至普選行政長官這最終目標的步伐,必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循序漸進這個原則來決定。 馮檢基議員提出的修正,主要是強調讓市民盡早以普選方式選出行政長官。正如我剛才的發言,《基本法》其實已經定下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照民主程序提名之後,然後用普選產生行政長官的目標;而且同時定下了一個明確的機制,修改二○○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我們必須遵照和依循《基本法》所說的循序漸進的原則去達至這個目標。這不僅是《基本法》的明文規定,也是最有利於特區政府政制發展在這個方向邁進的條件之一。目前來說,在甚麼時候以普選方法選出行政長官;以何種方式去進行普選,這些我們認為都有待社會各界熱烈討論,希望他們能夠達成共識。如果現在我們繆繆然作出決定,認為應該盡早提出普選,我認為是言之過早。 最後我想指出,在民政事務局定期進行的電話意見調查中,受訪者被問及香港當前必須解決的問題時,祇有極少數的受訪者提及政制問題,平均少於百分之一。受訪者最關心的問題,正如剛才很多議員都提過,是勞工、經濟、教育和房屋方面的問題。最近一項由香港電台和嶺南大學進行的電話民意調查亦顯示,接近八成受訪者認為政府應該優先處理的問題是經濟問題,其次才是教育和房屋。只有百分之一點八的受訪者認為政府應該優先處理政制問題。因此,我相信政制檢討不是政府現時最急需處理的問題。其實按照《基本法》的時間表,我們有相當充裕的時間去執行這項任務。我們有信心能做好這個工作。我們會牢牢記着,公眾諮詢在整個政制檢討過程之中,至為重要。為此,我們需要作好準備。當我們準備就緒,在適當的時間,我們會提供足夠的時間廣泛諮詢社會各階層,以便社會為未來政制發展共同的路向達成共識。 多謝主席。 完 二○○二年三月十四日(星期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