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會選舉開支限額 |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五月八日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第45條制定了《選舉開支最高限額(區議會選舉)規例》(《規例》),訂明區議會選舉候選人的選舉開支限額為四萬八千元。《規例》將於五月十一日在憲報刊登。
政制事務局發言人今日(五月九日)表示:「區議會選舉開支限額自一九九四年起便沒有調整過,我們認為應該將選舉開支限額由四萬五千元向上調整至四萬八千元,以反映累積的通脹幅度。」 「訂立選舉開支限額的目的,是讓候選人在公平環境下競爭。在訂立限額時,我們一貫的原則是,這個限額不能低至對競選活動形成不合理的規限,也不能高至窒礙經濟較不寛裕的候選人參選。」 發言人說:「在二○○七年二月八日的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的會議上,我們諮詢了立法會議員的意見。大部分議員認為,將選舉開支限額按通脹調整是恰當的做法。」 《規例》將於二○○七年五月十六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立法程序。新的選舉開支限額將於二○○七年九月一日起實施,以適用於二○○七年區議會選舉。 完 2007年5月9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