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九題:選舉行政長官及普選全體立法會議員 |
以下為今日(六月二十日)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和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的書面答覆:
問題: 行政會議召集人最近數次出席電台節目時表示,中央當局擁有任命行政長官的實質權力;因此,行政長官普選模式的設計必須確保當選人是中央當局願意任命的;否則便會產生憲制危機。他又表示,行政長官普選問題比普選立法會全體議員問題更複雜和困難。亦有報道指出,中央當局希望日後就行政長官普選與香港作「事前的溝通」,而提名委員會作出的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須為「整體性提名」,因為這些安排可確保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是中央當局樂於任命的人士。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評估有多大機會出現由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不獲中央當局任命,因而引發憲制危機的情況,以及有何方法處理該情況; (二) 策略發展委員會(「策發會」)屬下的管治及政治發展委員會有否討論「事前的溝通」和「整體性提名」的安排,以及有否評估這些安排是否符合《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及 (三) 鑑於策發會不少委員建議採取「先易後難」的方式,即先處理較易解決的行政長官普選事宜,然後才處理普選立法會全體議員的事宜,當局會否按這建議行事;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及(二)按照《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普選行政長官需要經過三個階段: (1)須由一個具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 (2)候選人獲提名後由普選產生行政長官;及 (3)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須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策發會及社會需要進一步討論的主要議題有兩方面: (1)如何成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例如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應有多少,及它的組成如何能代表不同界別和階層; (2)如何經過民主程序提名,例如提名門檻的水平及提名委員會應如何運作。 策發會將在六月二十一日的會議上進一步討論這些議題。特區政府的立場是,行政長官普選的模式必須符合《基本法》的規定,不會在《基本法》以外附加任何條件。中央及特區政府均會按照《基本法》辦事。 (三)不少策發會委員認為可考慮循「先易後難」的方向推動政制發展,先落實行政長官普選,立法會普選隨後。就這問題,特區政府並未有既定立場。 特區政府當然希望社會各界能就行政長官及立法會兩個普選辦法都能達至共識,但客觀的事實是,就行政長官普選須處理的問題沒有那麼複雜,主要是提名委員會的組成及提名機制。但就立法會普選而言,對如何處理功能界別,策發會及社會不同界別仍然存在重大分歧,社會可能難以在短期內達成共識。 雖然如此,特區政府在今年年中發表的《政制發展綠皮書》,將載列所有不同黨派、團體和人士提出有關行政長官及立法會普選(並符合《基本法》)的方案,讓香港社會及市民能就相關議題有進一步及充分的討論。 完 2007年6月20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