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年行政長官選舉附屬法例 |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已經同意《2001年在指定團體之間分配的委員數目(選舉委員會)令》,有關命令訂明選舉委員會的四十個席位,在宗教界界別分組的六個指定團體之間分配。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亦已在《選舉委員會(提名所需的選舉按金及簽署人)規例》,訂明在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中,提名所需的簽署人人數和資格、提名所需繳存的按金款額,以及沒收選舉按金的最低要求。 政府發言人今日(十月十二日)解釋:「在六個宗教團體之間分配席位的辦法及有關簽署人和選舉按金的要求,現時是由根據《立法會條例》訂立的附屬法例所規定。在《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生效後,須制定新的附屬法例以取代現有的規例。」 這些附屬法例今日在憲報刊登,並於下星期三(十月十七日)提交立法會。 完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星期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