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六題:出差公費所賺取的飛行獎賞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一日)立法會會議上劉慧議員的提問及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的書面答覆:

問題:

《問責制主要官員守則》("《守則》")訂明,"到外地公幹的主要官員無責任向航空公司申領飛行獎賞。然而,如果有關獎賞已獲認領,並存入主要官員的飛行哩數帳戶,則有關主要官員應向所屬決策局/部門報告有關獎賞事宜,以便在日後公幹中計劃這些獎賞的可能用途。出差公費所賺取的飛行獎賞,必須優先在下一次公幹中使用。"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為何到外地公幹的主要官員無責任向航空公司申領飛行獎賞;有否評估
這做法是否浪費公帑;

(二) 自七月一日實施問責制以來,每位主要官員每次到外地公幹的往返日期、地點及機票費用為何;他們有否向當局報告每次行程賺取的飛行哩數,以及因而獲得的飛行獎賞;及

(三) 各主要官員有否依據《守則》的規定,在公幹中使用先前以出差公費賺取的飛行獎賞;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根據《問責制主要官員守則》,到外地公幹的主要官員無責任向航空公司申領飛行獎賞。然而,如果有關獎賞已獲認領,並存入主要官員的飛行哩數帳戶,則有關主要官員應向所屬決策局/部門報告有關獎賞事宜,以便在日後公幹中計劃這些獎賞的可能用途。同樣的規定也適用於公務員。

(一) 到外地公幹的主要官員無責任向航空公司申領飛行獎賞,主要原因有三:(i)飛行獎賞計劃一般都需要累積相當多的飛行哩數,才可以換取獎賞;(ii)主要官員每次公幹所選乘的航空公司未必一樣;及(iii)飛行獎賞計劃下所能提供的機票有一定的限制,未必能配合主要官員公幹的行程安排及需要。有需要經常到外地公幹的問責制主要官員已參加了飛行獎賞計劃,賺取了飛行哩數。

(二) 各問責制主要官員於本年七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期間飛往外地公幹的往返日期、地點及機票費用,及所賺取的飛行哩數載於附件

(三) 財政司司長今日前往南京公幹的來回機票,是以他先前以出差公費賺取的飛行哩數換取的。此外,本年七月一日以來,並沒有其他主要官員利用先前以出差公費賺取的飛行哩數換取獎賞;到目前為止他們所賺取的飛行哩數暫時未能換取適合有關公幹行程安排及需要的機票。



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