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政制事務局局長動議二讀辯論《2003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演辭 |
以下是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二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辯論《2003年立法會(修訂)修例草案》的演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謹動議二讀《2003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主要是修訂《立法會條例》,和其他有關的選舉法例,為二○○四年第三屆立法會的選舉安排提供法律依據。政府已在去年十二月至今年二月多次向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就二○○四年立法會選舉安排提出建議,也向議員作出介紹。《條例草案》將落實大部份建議。其他有關選舉開支限額、調低發還選舉按金的最低得票率和在選票上印上政黨或組織的名稱和標誌或候選人照片的建議,將會稍後透過附屬法例落實。 我現在向議員介紹《條例草案》中的主要條文。 (一) 地方選區的選舉安排 我們已於較早前向政制事務委員會介紹政府的建議,就是把地方選區數目定為五個,每個地方選區選出四至八名議員。這項建議保留了足夠空間,讓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決定是否維持現行五個地方選區的劃界,不作更改。我們相信候選人、政黨、政團和選民均會歡迎一個基本不變的方案。 另一方面,我們建議各選區的議席數目應定為四至八個。因為倘若維持現行選區劃界不變,最細的地方選區(即九龍西)在二○○四年將有約一百萬人口,而最大的選區(即新界西)將有約二百萬人口。把選區議席數目的下限及上限訂為四個和八個,符合人口分布的比例。 《條例草案》也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訂明,各地方選區須選出共三十名議員。 《條例草案》中有關立法會組成的條文,適用於第三屆立法會。正如我們在提交給立法會的參考資料摘要中說明,若日後根據《基本法》附件二的規定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有所修改,我們便會相應修訂《立法會條例》,以符合新的規定。 (二) 向候選人提供財政資助 我們也於較早時向政制事務委員會介紹有關向地方選區和功能界別選舉候選人提供財政資助的建議。《條例草案》引入新的條文,把提供給候選人的免費郵遞服務由現時兩輪減為一輪。與此同時,我們為候選人提供一個資助計劃,以補貼其部分選舉開支。 在這個計劃下,不論候選人是否代表政黨或政團參選,或作為獨立候選人參選,只要符合有關準則,便可獲得資助。根據《條例草案》所訂的有關準則,假若候選人當選或候選人名單中至少有一人當選,該候選人或候選人名單可獲得資助。又假若候選人未能當選或候選人名單中沒有人當選,但取得百分之五或以上的有效選票,也可獲得資助。 資助款額的計算方法是將名單或候選人取得的有效選票的數目乘以指明資助額(即《條例草案》中附表5所列的10元)而得出。 若候選人自動當選,我們建議將有關選區的登記選民數目的一半乘以指明的資助額,計算該候選人應得的資助款額。 我們建議對候選人可獲的資助款額設定上限。其中一個上限是候選人申報的選舉開支的一半。 另外,回應議員曾表示關注候選人所獲選舉捐贈多於其選舉開支的情況,我們在《條例草案》中規定,當候選人的申報選舉開支大於其申報選舉捐贈時,候選人所獲的資助款額不可多於兩者的差額。此外,如候選人的申報選舉捐贈多於其申報選舉開支時,便不能夠獲得資助。 政府一貫的立場是不容許有人因參與選舉而獲得利益。 我們也要求候選人所提交的資助申索必須在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提交的選舉申報書的限期內提交。為了確保公帑用得其所,《條例草案》規定隨資助申索提交的選舉申報書須經核數師核實。 為了容許候選人有足夠時間提交有關其選舉開支的審計帳目以支持其申索,我們建議相應修訂《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把就立法會選舉提交選舉申報書的限期,由現時的30天延長至60天。 我們同時建議修訂《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授權選管會為實施這項資助計劃而訂立規例。 (三) 選舉委員會 根據《基本法》,在第二屆立法會任期屆滿後,選舉委員會不再為第三屆立法會選出六名議員。因此,《條例草案》廢除在《立法會條例》中有關或提及選舉委員會的條文。 (四) 功能界別 我們早前表示原則上同意考慮把註冊中醫納入醫學界功能界別。在過去兩個月,我們就這個問題廣泛諮詢過各有關人士的意見。有見業界內有多種意見,並未有全面共識,我們決定在二○○四年立法會選舉不會將註冊中醫納入醫學界功能界別。 《條例草案》就功能界別的選民範圍作技術修訂。這些修訂,主要是適度調整某些功能界別的選民範圍,以確保選民的組成能充分反映有關界別的最新情況。這些技術修訂大致可以分為三大類: 第一,更改某些團體選民名稱,以及因應法定註冊/發牌制度的改變而更新某些資格標準。 第二,刪除停止運作或不再持有特定牌照/專營權的法團。 第三,加入與現有團體選民身分相若的法團,以及新持牌人/專營者或相關行業的代表機構。 《條例草案》也修訂了《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的附表,在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的組成方面反映功能界別的改動。 (五) 其他 《條例草案》也對《立法會條例》作出其他輕微的技術性修訂。其中有關喪失資格準則的修訂,是因應《精神健康條例》和《破產條例》的更改而作出。另外,我們建議規定選舉主任在接獲候選人去世或喪失資格的證明並要在信納這些證明後才可採取相應行動。按現時的規定,選舉主任只要在得悉有關資料後便可採取行動,可見新的規定應當更為合理。 《條例草案》也就其他有關的選舉法例和某幾項附屬法例作出相應修訂。在《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選管會會在就二○○四年立法會選舉安排檢討和修訂其附屬法例時,一併作出有關的相應修訂。 主席,政府提出的《條例草案》符合《基本法》的規定,並充份體現《基本法》就立法會的產生辦法訂下的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條例草案》的規定建立一個公平的選舉平台,並提供有利條件,鼓勵更多有志服務香港社會的人士參與立法會選舉,從而促進本地政黨、政團的發展。 主席,我希望《條例草案》能得到立法會議員的優先處理,讓選管會和政府能有足夠時間進行有關的跟進工作,包括劃定選區分界及草擬相關的附屬法例。 多謝主席。 完 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