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四題 :愛國者的標準

  以下是今日(三月三日)立法會會議上司徒華議員的提問和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的答覆:

問題:

  內地官方媒體最近再度刊載鄧小平於一九八四年的講話,當中提及「愛國者」的標準,以及「港人治港」是「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有否評估:

(一) 發起和參加去年七月一日大遊行的人是否「愛國者」;

(二) 支聯會成員以及參加每年舉行的「六四」紀念燭光集會的人是否「愛國者」;及

(三) 為了保證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是否需要修改現行有關選舉的法例,對參加行政長官或立法會議員選舉的人進行政治審查和愛國基準試?


答覆:

主席女士:

  就司徒華議員提出的問題,我們的整體回覆如下。

  就問題的第(一)和第(二)部份,一九八四年六月,鄧小平先生在會見香港工商界訪京團和香港知名人士時,在肯定香港的中國人能治理好香港的同時,強調「港人治港」必須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愛國者的標準就是尊重自己民族,誠心誠意擁護國家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

  我們認為有一點要弄清楚,就是這裏談及的「港人治港」是指必須依靠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是指有份參與管理香港公共事務的人士,並不是一般香港市民。然而,我們絕對相信大部分的香港市民都是愛國的。

  就問題的第(三)部份,根據《基本法》的有關規定,我們分別在一九九七年和二○○一年訂立了《立法會條例》和《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自回歸以來,我們按照這些條例舉行了兩次立法會選舉和一次行政長官選舉。我們將會繼續根據《基本法》和這些條例舉行有關選舉。

  此外,《基本法》第104條要求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二○○四年三月三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