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八題:生服務界功能界別正式選民登記冊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八日)立法會會議上麥國風議員的提問和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3,054名(即9.6%)已於2000年登記的生服務界功能界別選民沒有被納入2003年的有關正式選民登記冊內,他們遭剔除的主要原因是其登記地址不再是他們的主要住址(即搬遷後沒有通知選舉事務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當局有否定期抽樣核實生服務界功能界別選民登記冊內的選民登記資料;若有,抽樣的準則及方式;

(二) 過去3年,當局向上述登記冊內的登記選民就其登記地址是否仍是其主要住址作出查詢或查訊的個案數字,以及接獲回覆的分別數字;當局要求他們提供那些資料及給予他們回覆的時限;當局有否就每宗上述的剔除個案作出有關的查訊;若有,查訊的形式及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 當局根據甚麼資料判定某登記選民已搬遷但沒有通知選舉事務處?

答覆:

主席女士:

就麥國風議員的問題,我們的整體答覆如下:
  
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登記)(立法會功能界別選民)(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投票人)(選舉委員會委員)規例》(香港法例第541B章)第22條(下簡稱"《規例》"),選舉登記主任可就功能界別正式選民登記冊上的登記人士作出他認為合適的查訊,以確定登記冊上的有關資料。一般而言,選舉登記主任會在下列情況下向登記選民作出查訊:

(a) 在過往選舉中寄給有關選民的投票通知書被退回;

(b) 根據房屋署和差餉物業估價署提供的資料,有關選民所報住的樓宇已拆卸;

(c) 民政事務總署在過往的選民登記運動期間,為市民進行上門登記和更新資料時,所得到的資料與選民登記冊上的資料不符;及

(d) 由有關團體提供的合資格功能界別選民資料顯示,有關資料有所變更。

  所有查訊均由選舉登記主任以書面形式發出,並以掛號郵遞的方式送交查訊的對象。

  為確定有關選民的正確主要住址,選舉登記主任會在查訊中要求他們在該年的選民登記截止日期前,向選舉事務處提供正確的主要住址。根據《規例》第24條(1)款的規定,未有如期回覆的人士,會被載入為編制功能界別選民登記冊而擬備的遭剔除者名單內。公眾人士可在指定期間於選舉事務處和指定的民政事務署查閱遭剔除者名單。如載列在遭剔除者名單上的人士,在法定限期內沒有透過選舉登記主任向審裁官提出申索,該位人士將不被列入功能界別正式選民登記冊上。所有因未能向選舉登記主任提供正確主要住址而不被列入功能界別正式選民登記冊的人士的個案,均經以上程序處理。

  選舉登記主任在2001年至2003年期間,根據以上程序,共對3,155位生服務界的登記選民作出查訊,並接獲596個回覆。所有已回覆的人士均獲保留在生服務界的正式選民登記冊上。因未有如期回覆而不被列入功能界別正式選民登記冊的人士,可在日後向選舉事務處遞交申請,重新登記為功能界別選民。如該人士符合有關選民資格,其資料將納入下一份相關的臨時選民登記冊內。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