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新的選民登記冊發表日期修訂規例 |
為配合新的選民登記冊發表日期,當局將相應修訂兩條規例,為上訴處理程序定出一套新的日期。
政制事務局發言人說,已通過的《2002年選舉條文(雜項修訂)條例》規定,在區議會選舉年,臨時選民登記冊和正式登記冊的發表日期由四月及五月分別改為八月及九月;而在其他年份,臨時登記冊和正式登記冊的發表日期則由四月及五月分別改為六月及七月。 另一方面,有關的選舉法例規定,任何人如對登記冊內的某一記項或已被剔除的記項感到不滿,可向選舉登記主任提交上訴通知書,而有關上訴個案會由審裁官聆訊。 地方選區及功能界別選民登記冊的上訴處理程序載於《選民登記(上訴)規例》,而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投票人登記冊的上訴處理程序則載於《選舉委員會(登記)(界別分組投票人)(選舉委員會委員)(上訴)規例》。 這兩條規例就審裁官進行有關反對、申索和上訴的聆訊、將其判定通知選舉登記主任及覆核其判定等的具體日期,作出規定。現時有關日期以四月發表臨時登記冊及五月發表正式登記冊為依據而定立。 發言人說:「由於選民登記冊的發表日期已予更改,我們也須相應修訂有關規例,為上訴處理程序定出一套新的日期。」 有關修訂規例—《2003年選民登記(上訴)(修訂)規例》和《2003年選舉委員會(登記)(界別分組投票人)(選舉委員會委員)(上訴)(修訂)規例》已在今日(二月七日)的憲報刊登,並於二月十二日提交立法會。 完 二○○三年二月七日(星期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