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政制事務局局長就「遺憾全國人大常委會否決2007年及2008年普選」議案發言全文 |
以下是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昨日(五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何俊仁議員所提「遺憾全國人大常委會否決2007年及2008年普選」議案和梁耀忠議員的修正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女士: 剛才律政司司長向大家講述了中央政府在香港政制發展事宜上的角色,以及人大常委會4月6日的解釋和4月26日的決定的憲制基礎。律政司司長也跟大家說過在作出有關解釋和決定前,人大常委會是充分考慮了港人的意見。就這方面,我想跟大家多說幾點。 港人的民主訴求 原動議表示「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完全漠視了香港市民對民主的普遍訴求」。要判斷這問題的是與非,我們必須清楚知道香港社會對民主的普遍訴求究竟是什麼回事,以及對政制發展香港社會是否有共識或依然有分歧。 有人會指出民意調查已提供了一切的答案。他們表示根據這些調查,一直以來有相當數目的受訪者是支持在07、08年實行普選。 但根據專責小組在過去幾個月收集得來的社會意見,無疑當中有不少市民支持盡早實現普選,但同時也有不少團體和人士認為過急的政制發展步伐,只會適得其反,不利香港的長期繁榮和穩定。 這兩種截然不同的意見,說明了一個事實:雖然香港市民普遍認同《基本法》中訂明以普選為政制發展的最終目標,但香港社會對邁向這最終目標的速度和模式依然存在較大的分歧。 我們要對普選問題達成廣泛共識,須顧及社會上一般意見,以及不同界別和階層的意見。亦是因為這個考慮,《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規定任何產生辦法的修改,須得到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支持和行政長官同意。這確保地區直選的代表和功能團體的代表能充分反映香港社會整體和不同界別的意見,確保達成共識的過程當中香港社會能夠體現「均衡參與」。 在專責小組過去幾個月的工作當中,不同團體和人士均清楚告訴我們他們求變的意願,希望現時的選舉制度能有所改變。這不但是回應《基本法》中循序漸進的要求,大家也希望改變可以帶來新氣象,可以改善香港的管治。 人大常委會4月26日的決定確定07、08年的選舉辦法可以修改,就是給予市民大眾求變的訴求一個直接和積極的回應。因此,我們不能同意原動議表示有關決定是漠視了市民對政制發展的訴求。亦因為這個原因,我們不能接受梁耀忠議員撤回有關決定的建議。 專責小組第三號報告 主席女士,根據《基本法》有關規定和人大常委會4月26日的決定,專責小組在上星期二發表了第三號報告,羅列有哪些方面有關選舉制度可以修改。 就行政長官選舉方面,可修改的範圍包括選舉委員會的人數和組成,以及選舉委員會的選民範圍及數目。 至於立法會選舉方面,可考慮修改的地方包括立法會議席數目、功能界別的選民範圍及數目,以及容許擁有外國居留權人士參選的安排等。 除此之外,如果大家對這些範圍以外的議題有任何意見的話,也可以隨時向專責小組提出,我們樂意聽取。 為協助大家思考和討論有關問題,專責小組會在5月及6月期間,聯同中央政策組舉辦多場研討會,邀請社會各界集思廣益,共同探討如何為2007年行政長官選舉和2008年立法會的選舉,設計一套既符合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又能兼顧香港長遠利益的具體產生辦法。我們正安排在5月24日舉行首場研討會。 主席女士,專責小組第三號報告發表後,社會不同黨派的反應不一。有些團體表示會積極參與專責小組的諮詢工作,向我們提出方案。大家如果有方案提出的話,歡迎在8月31日前,向專責小組遞交意見書。如有需要,我們會安排與有關團體和人士會面,討論相關的意見。 另一方面,個別團體和人士認為這次諮詢只不過是一場數字遊戲,也有意見認為報告內容膚淺,沒有對症下藥。有些團體亦表示不準備參與專責小組諮詢的工作。 面對這些言論,主席女士,我想作以下的回應。 第一方面,無疑大家未來提出的具體方案和我們要研究的問題,都會涉及好幾方面的數字,例如已有建議表示要擴大選舉委員會的委員數目,以及增加立法會議員的數目,但這些數字背後是有更深層的意義。它們代表我們可以進一步放闊選民基礎,進一步開放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選舉讓更多有志服務香港市民的人士可以參與選舉,可以投身公共服務,可以晉身立法會,這些都是很有意思的,完全不單是數字那麼簡單。 第二方面,我們同意部分人士的看法,香港當前面對的管治問題是大家需要正視的。專責小組沒有迴避這些問題。我們在第二號報告中已詳細列出了我們的看法。我們也同意要改善管治不能純粹由選舉制度入手,是要更多客觀條件的配合,而社會是需要討論這些問題,並且決定如何作出跟進。 但由於這是一項長遠的工程,因此我們在第三號報告中,先邀請大家集中討論選舉制度的問題。但正如我剛才所講,如果大家有選舉制度以外的建議想提出,我們都歡迎大家的意見。 第三方面,有部分團體和人士目前表示不會參與專責小組的諮詢工作。選舉事宜影響香港每一個界別、每一個階層,所以每一個界別、每一個階層都應該積極參與討論。我們衷心希望有關團體和人士能理性和冷靜地重新考慮他們的立場,肩負責任,共同為香港建立共識。 歡迎各界提出方案 主席女士,普選是《基本法》為政制發展訂下的最終目標,這是不變的事實,也是中央在不同場合多次重申的目標。在第三號報告發表後,大家討論的焦點不應再停留在有普選抑或無普選上,而是要轉移到現有的基礎上,我們在07、08年這兩個選舉制度,如何能夠在邁向普選的歷程上抵達一個「中轉站」。 在思考這問題時,我們一方面須保留「均衡參與」的元素,另一方面亦希望能進一步開放給更多有志參與選舉事務的人,可以提高這個制度的代表性。 不同人對這兩方面的優次比重和平衡,有不同的看法,因而我相信今後提出會牽涉到各式各樣選舉模式和方案。在星期一的政制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有議員問專責小組可否提供進一步指引,說明什麼方案是符合,什麼方案是不符合人大常委會的決定。 在目前階段,專責小組無意就這方面提供補充資料,因為我們希望大家能夠在最闊的空間中,設計和討論不同的方案。 但我可以跟大家說,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非常清晰的,香港在2007年和2008年是不實行 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進行普選的方案。因此,以間選形式實行普選的方案,都有可能與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出現矛盾,亦難以取得《基本法》要求三方的共識。 如果大家花時間循這個方向去構思方案,我恐怕只會是緣木求魚,成功機會非常有限。任何日後推動的方案,必須根據《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於4月26日的決定的範圍內提出。 主席女士,今日有很多人提到言論自由的問題,如果你容許,我也想作幾點回應。 我一向都很欣賞張文光議員的文筆和詞鋒,我覺得他的文化水平好比五四運動的文學風采。在欣賞張文光議員的文筆風采之餘,我對他對香港時下局面的判斷不敢苟同。 在過去20年,其實有不少人士不斷預測香港的沉淪。83年的時候,我們見過香港港元對美金是9元6角;87年的時候我們見過股災;九二年過後,因為政制的爭論,有很多人為香港的前途擔心;80年代、90年代有好幾次移民潮。但時至今日,香港依然是屹立不倒,依然是一個很成功的社會和經濟體系,為什麼呢?因為香港人爭氣,我們能夠處變不驚。今日我們依然應該用同樣的精神來面對政制發展,比較困難和富爭議性的議題。 但說回言論自由,主席女士,我在過去幾年的日子,處理過新聞統籌的工作,我所認識香港的媒介,前線的記者、同事、朋友,他們每日都是「鐵腳、馬眼、神仙肚」,去做採訪,做報道。做主編的朋友,他們經過亞洲金融風暴的日子,每一個報館、電台、電視台都面對經濟的困難,工作的壓力,他們依然很努力維護新聞自由,以及他們的專業精神,去努力做工作。所以我相信他們不應該跟從一些聳人聽聞的說法。香港的言論自由正正是因為數以千計的新聞從業員,是不會受到虧損。我認識的這班朋友,他們對言論自由和他們的專業操守,是有承擔、有抱負,會堅持的。 所以我說只要一日有香港的傳媒界別,只要一日有立法會,只要一日有香港特區政府的同事,願意接受媒介、立法會、市民大眾的問責和質詢,香港必然繼續有言論自由,香港的社會必然是活潑和有生氣。 主席女士,所以作一個總結,我認為歷史會證明張文光議員今日對香港社會前景的氣象預測是會被証明是錯誤的。 主席女士,在過去數天,有不少人士談論到獨立的議題,今日的辯論中,也有議員提及到,在這裏,我想重申我們的立場。我們認為,絕大部分香港市民是愛國的,是支持回歸的,是認同國家發展的。我也相信任何倡議香港獨立的立埸,在香港社會是沒有市場的,也不會得到市民支持的。 較早時,曾鈺成議員已經引述了朱育誠先生的發言,將整個情況擺得清楚。其實在處理政制發展的事宜方面,有一個重要的角度,就是各位議員要接受按照《基本法》和國家憲法,中央對香港的政制發展是有權有責,有決定權,有主導權。但在這個大原則下,在座的議員和你們代表的黨派採取什麼政治立場,大家各自決定,由大家向公眾解釋。 結語 主席女士,人大常委會對07、08年的選舉方法作出決定後,我們必須在這範圍內運作。務實的香港人會向前看,會認為爭取到多少空間,我們便充分善用多少空間。 香港社會會期望立法會、行政長官和中央能根據《基本法》賦予他們的角色,各司其職,共同為香港未來的政制發展闖開新的局面。 有人說:「政治是謀求共識的藝術。」將這句說話套用於我們當前的挑戰,是適合不過。如果我們當中依然有人妄顧必須要得到三方共識的現實,仍然堅持己見,寸步不移 ,甚至希望通過理性討論以外的渠道企圖改變局面,我相信可以成事的機會很渺茫。 如果有這樣的情況發生,我相信香港市民的失望會更加大,我們也未必是好好承擔了我們作為社會政治領袖當有的職責。 所以我認為面對當前的局面,我們最重要的是要幹實務,而不是不斷糾纏於無謂的爭拗。 我相信只要我們共同願意為香港做點事,願意放下成見,擺出誠意,盡量嘗試,從對方的角度來考慮問題,看看大家的看法,我們總有一天有機會是可以達成共識的。 主席女士,我謹此陳辭,懇請議員反對何俊仁議員的原動議和梁耀忠議員的修正案。多謝主席女士。 完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星期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