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權利

公開資料

政府的政策是盡量提供資料,讓市民對我們如何制定和實施政策有更深入的了解,從而更有效地監察政府的表現。公開政府資料的事宜,屬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的一般政策範疇。

我們於一九九五年三月推行《公開資料守則》(《守則》),繼而在政府內逐步推行,到一九九六年十二月,所有政府部門均已實施守則。守則訂明政府的政策是向市民提供其所保存的資料,除非具有與公眾、私人或商業利益、第三者或個人私隱有關的合理理由而須予以保密。

《公開資料守則》

《守則》分為兩個部分。第1部列出守則的適用範圍,以及申請索取資料的程序。此外,該部也詳列這類資料的收費制度,並提供覆檢與投訴的途徑。第2部載列政府或會拒絕向市民披露的資料類別。除少數例外情況之外,不披露資料必須經過"傷害測試",即有關部門必須考慮披露資料的公眾利益是否超過可能造成的傷害或損害。

透過完全獨立於政府的申訴專員向市民提供投訴途徑,加強了《守則》的成效。

任何人若認為某部門未有遵照守則的規定,可要求該部門覆檢有關情況。另外,他們也可向申訴專員投訴。

《守則》在公開資料和保護公眾和個人權利,以及保障個人和商業私隱的需要之間,取得了適當平衡。這對維持有效政府至為重要。

到目前為止,從我們所得的經驗證明,《守則》就市民索取政府所持各項資料提供了一個有效的準則。由有關政策局/部門持有申請人所要求的資料並已由該些政策局/部門回應的個案中,獲提供全部或部分所需資料達97%。

為加強透明度,我們每季也通過新聞稿,發放有關施行《守則》的統計數字。

宣傳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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