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

關 於《 基 本 法 》

[ 背 景 ]
[ 有 關 文 件 ]
[ 起 草 過 程 ]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藍 圖 ]

[ 基 本 法 的 解 釋 和 修 改 ]
[ 基 本 法 網 站 ]

背 景

在 1984 年 12 月 19 日 , 中 英 兩 國 政 府 簽 署 了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政 府 和 大 不 列 顛 及 北 愛 爾 蘭 聯 合 王 國 政 府 關 於 香 港 問 題 的 中 英 聯 合 聲 明 》 ( 下 稱 《 聯 合 聲 明 》 ) , 當 中 載 明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對 香 港 的 基 本 方 針 政 策 。 根 據 「 一 國 兩 制 」 的 原 則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不 會 實 行 社 會 主 義 制 度 和 政 策 , 香 港 原 有 的 資 本 主 義 制 度 和 生 活 方 式 , 保 持 五 十 年 不 變 。 根 據 《 聯 合 聲 明 》 , 這 些 基 本 方 針 政 策 將 會 規 定 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內 。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 ( 下 稱 《 基 本 法 》 ) 在 1990 年 4 月 4 日 經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第 七 屆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 下 稱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 通 過 , 並 已 於 1997 年 7 月 1 日 生 效 。

有 關 文 件

《 基 本 法 》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憲 制 性 文 件 , 它 以 法 律 的 形 式 , 訂 明 「 一 國 兩 制 」 、 「 高 度 自 治 」 和 「 港 人 治 港 」 等 重 要 理 念 , 亦 訂 明 了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實 行 的 各 項 制 度 。

《 基 本 法 》 包 括 以 下 章 節 -

(a) 《 基 本 法 》 正 文 , 包 括 九 個 章 節 , 160 條 條 文 ;

(b) 附 件 一 , 訂 明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的 產 生 辦 法 ;

(c) 附 件 二 , 訂 明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的 產 生 辦 法 和 表 決 程 序 ; 及

(d) 附 件 三 , 列 明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實 施 的 全 國 性 法 律 。


起 草 過 程

負 責 起 草 《 基 本 法 》 的 委 員 會 , 成 員 包 括 了 香 港 和 內 地 人 士 。 而 在 1985 年 成 立 的 基 本 法 諮 詢 委 員 會 , 成 員 則 全 屬 香 港 人 士 , 他 們 負 責 在 香 港 徵 求 公 眾 對 基 本 法 草 案 的 意 見 。

1988 年 4 月 , 基 本 法 起 草 委 員 會 公 布 首 份 草 案 , 基 本 法 諮 詢 委 員 會 隨 即 進 行 為 期 五 個 月 的 諮 詢 公 眾 工 作 。 第 二 份 草 案 在 1989 年 2 月 公 布 , 諮 詢 工 作 則 在 1989 年 10 月 結 束 。 《 基 本 法 》連 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旗 和 區 徽 圖 案 , 由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於 1990 年 4 月 4 日 正 式 頒 布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藍 圖

《 基 本 法 》為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勾 劃 了 發 展 藍 圖 。 下 文 載 述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對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基 本 方 針 政 策 的 主 要 條 文 。

總 則

中 央 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關 係

保 障 權 利 和 自 由

政 治 體 制
行 政 機 關

立 法 機 關

司 法 機 關

經 濟

教 育 、 科 學 、 文 化 、 體 育 、 宗 教 、 勞 工 和 社 會 服 務

對 外 事 務


基 本 法 的 解 釋 和 修 改


基 本 法 網 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