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
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提交的報告
引言
- 本文件旨在告知禁止酷刑委員會關於香港別行政區自一九九八年九月三十日(即香港特區一九九九年五月所提交的報告的截稿日期)以來的新發展。本報告只會論述那些情況有所轉變的條文。補充資料大部分反映香港在截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的情況。不過,有數處地方的資料則反映二零零零年三月三十一日,即香港財政年度結束時的情況。我們藉此機會,把之前在主體報告中提及但未有列載的《刑事罪行(酷刑)條例》(第427章),納入本報告的附件1內。
第2條:防止酷刑行為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
指稱施行酷刑的事例
2. 我們在報告第13段說明,當局並沒有收到任何報告,指稱懲教署、香港海關或廉政公署的人員曾施行《刑事罪行(酷刑)條例》所指的酷刑。此外,除下文第3段特別論述的個案之外,警隊亦無涉及這類的報告。不過,自該條例制定以來,當局共接獲21宗涉及入境事務處的指控,但經調查後,全部指控均不能成立。此後,當局再沒有收到涉及上述任何一個紀律部隊的這類投訴。
指稱警務人員施行酷刑
3. 我們在報告第14段中提到,一九九八年四月,四名警務人員(包括一名督察、一名警長和兩名警員)因毆打一名吸毒者,迫使他認罪而被裁定罪名成立。當局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檢控該四名警務人員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的罪名,結果全部被判罪名成立。投訴人指稱警方拷打他,在他的耳朵和鼻子灌水,並把鞋子塞進他的口裏。涉案的督察和警長在定罪後均被判入獄六個月,而兩名警員則被判入獄四個月。他們其後提出的上訴,已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遭駁回。至於涉案的督察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亦已於一九九九年四月遭駁回。
第3條:以酷刑為理由而拒絕驅逐、遣返或引渡
引渡
4. 在報告第20段,我們說香港特區有多次引渡逃犯往外國的事例,不過,至今從未出現過行政長官須以某人可能有遭受酷刑的危險而拒絕移交該人的個案。現時的情況仍然一樣。
5. 在報告第19段的附註,我們說截至一九九八年九月三十日為止,香港已跟11個國家和地區簽訂雙邊協定(載列於報告的附件5),其中八項現已生效。其後,我們再與斯里蘭卡簽訂雙邊協定,令總數增至12項。此外,我們與新西蘭簽訂的協定亦已生效,即是有九項協定已告生效。現行的協定一覽表載於 附件2。
遣送離境及遞解出境
6. 在報告第27段,我們解釋,如可能遭遣送或遞解離境的人聲稱他們在返回原居國家後可能會遭受酷刑,入境事務處處長與保安局局長會對他們的聲稱作出審慎評估;如有關人士向行政長官提出上訴,便會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作出評估1。當局如認為該項聲稱有充分理由支持,便不會下令遣送或遞解該人。在評估有關的聲稱時,政府會按公約第3條第2款的規定,考慮所有有關因素,包括有關國家的人權狀況。不過,迄今仍未出現過任何涉及酷刑問題的個案。自該報告提交以來,保安局局長收到一名可能遭遞解出境的人提出的上訴,該人聲稱他害怕在返回原居國家後可能會遭受酷刑。上訴程序現正在進行中。
內地兒童:居留權證明書計劃:張麗華和陳錦雅的個案
7. 這些個案涉及複雜的問題,而且一直備受爭議。我們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報告(公約第十二條項下第230至238段)向人權事務委員會報告個案的背景和發展。此外,我們在該委員會於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和二日就報告舉行審議會前所提交的補充資料內,再作補充。由於事情複雜,因此我們現把有關資料(經所需的校訂)轉載於 附件3。
越南船民
8. 在報告第33至37段,我們概述了截至一九九八年九月三十日為止,滯港越南船民的情況。當時,香港仍約有1,060名難民正等候移居海外,他們居於新界西由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署管理的望后石中心。由於屬開放式的中心,他們的行動並沒有受到限制。這些人士如非沒有家人僑居海外,便是本身有刑事罪行的紀錄及/或有吸毒問題。這些因素,加上主要收容國對難民的同情心已告冷卻,均令他們難以獲得其他國家收容。此外,根據綜合行動計劃,尚有640名船民被甄別為非難民,其中包括390名"非越南籍船民"(指那些未獲越南政府承認他們擁有越南國籍的人士)和250名基於種種原因而暫緩遣返的船民。另外還有370名越南非法入境者和300名"從中國內地到港的越南人"。
9. 香港現時有973名難民和約560名"非難民",後者包括327名"非越南籍船民"和其108名家屬。大部分非難民均獲保釋外出,並居住於望后石中心。另有132名船民則因健康欠佳、正在監獄服刑、涉及法院訴訟程序或因失而未能即時遣返。除此之外,還約有350名"從中國內地到港的越南人"。他們因為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推翻遣返中國內地的決定而暫緩遣返內地。由於上述法律程序仍在進行,各有關人士均獲保釋外出。
10. 到了二零零零年年初,當局察覺到餘下的滯港難民獲得別國收容的機會實在十分渺茫。在研究過所有其他方案後,我們決定唯一有效和徹底的解決辦法,就是讓所有滯港難民、"非越南籍船民"和其家屬融入香港社會。那些因第8段所述理由而暫緩遣返的人士,待阻延他們遣返的障礙消除後,即會安排遣返。至於從中國內地到港的越南人,其情況一如上文第9段所述,並無任何改變。
11. 由於上述決定,當局將於二零零零年五月底關閉望后石難民中心。現時居於中心內的約580名難民、430名越南船民和60名從中國內地到港的越南人將須遷出,而自一九九八年起代表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署管理該中心的香港明愛,會協助他們另覓居所。對於那些生計有困難的人士,他們可申請綜合社會保障援助,並可能獲得體恤安置。各有關方面,包括非政府機構均歡迎關閉中心的決定。該中心由於使用多時,現已變得十分殘舊,無論在維修保養,結構和防火安全方面均出現嚴重問題。
12. 越南非法入境者繼續偷渡來港尋找工作。在一九九九年,共有953名越南非法入境者抵港。他們如其他非法入境者般,一經截獲,即被扣押,當局並會安排盡快將他們遣返越南。
第8條:引渡安排
13. 我們在報告第47段解釋,《逃犯(酷刑)令》援引《逃犯條例》訂明的程序,以處理由公約所適用的司法管轄區就公約所訂罪行而提出的引渡罪犯要求。有了這套程序,政府便可將涉及酷刑的罪犯引渡往公約所適用的所有司法管轄區。即使提出引渡要求的司法管轄區是在行使有關罪行的治外司法管轄權,政府亦可批准引渡要求。報告擬備之時,政府從未接獲這類要求,現時情況也是一樣。
第9條:在酷刑罪行方面相互協助
14. 我們在報告第50段說,截至一九九八年九月三十日為止,香港特區政府已與澳洲、法國、s 西蘭、英國和美國簽訂相互法律協助協議。其後,特區政府再與南韓、意大利和瑞士簽訂這項協議。與澳洲、法國、新西蘭、美國和南韓簽訂的協議現已生效。我們現正草擬有關的附屬法例,使特區政府與意大利、瑞士和英國簽訂的協議得以生效。
第11條:檢討對被逮捕或拘留人士進行盤問的規則、指示、方法和慣例
執法機關
15. 我們在報告第59段解釋,政府在一九九七年諮詢公眾意見後,便就執法機關在截停和搜查、進入處所、搜查和扣押、逮捕和拘留等權力方面,實施了一項為期三年的改善計劃。在這計劃推行期間,我們又於一九九九年六月向立法會提交《危險藥物、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及警隊(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就執法人員在調查刑事案件時套取體內和非體內樣本,訂立法定管制措施。
查看身體受虐待/酷刑徵象的措施
16. 我們在報告第64段指出,法例規定巡獄太平紳士須定期巡視監獄,並就所發現的弊端向懲教署署長報告。署長須考慮巡獄太平紳士所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並因應這些意見和建議採取適當的行動。我們藉此機會告知委員會,我們於一九九九年向非官守太平紳士徵詢意見,以檢討現行的太平紳士制度。我們現正根據檢討結果,採取適當措施去改善這個制度,其中一項措施,是容許太平紳士更經常地探訪他們所選擇的某個或某類懲教機構,使他們可監察有關進度,並跟進先前探訪時犯人所提出的投訴和其他問題。其他措施則為方便太平紳士進行突擊探訪而設。
犯人在拘留期間自殺
17. 我們在報告第66段指出,一九九七年有四名囚犯在拘留期間自殺身亡,其後再有三宗自殺個案發生,而有關的死因研訊仍在進行中。死因裁判官提出了一些建議,防止日後發生同類自殺事件,部分建議已付諸實施,其餘則仍在研究中。當局已發出一項常務訓令,容許控制室人員酌情決定應否召喚救護車,而毋須等待指定醫務人員的指示。
18. 一九九八年全年共有七名囚犯自殺身亡,而一九九九年則有四名。死因裁判官已就這兩年所發生的個案調查了其中九宗,結果發現懲教署人員並沒有行為不當。其餘兩宗個案則有待死因裁判官進行研訊。
入境事務處
19. 我們在報告第68段指出,我們在安裝所需錄音及錄影設備後,正逐步採用這些設備來進行查問工作。自一九九八年七月起,入境事務處總部有兩間裝置了所需設備的會面室已開始使用。在二零零零年底前,會再有五間這類會面室投入服務,一間在赤角(香港國際機場2 ),兩間在九龍馬頭角入境事務處特遣隊辦事處,餘下兩間則在入境事務處總部。
香港海關
20. 我們在報告第69段指出,如查問疑犯的地方裝有錄影設備,香港海關一向會在事先徵得疑犯同意下,把查問疑犯的過程攝錄下來。報告並指出,海關正裝置額外的設備作此用途,當時預計可於一九九八年年底開始使用。其後,海關再有兩間裝有錄影設備的會面室投入服務,使海關合共擁有五間這類會面室。籌建中的新辦事處亦將增設這類會面室。
應用電痙攣治療法
21. 以下資料更新報告第84段附表的有關數字
1997-98 | 1998-99 |
1999-2000 (截至2000年2月止) |
|
接受電痙攣治療法的病人數目 | 180 | 217 | 167 |
治療次數 | 1,080 | 1,482 | 1,205 |
每名病人接受治療的平均次數 | 6 | 6.8 | 7.2 |
第12條:對酷刑行為立即進行公正的調查
22. 們在報告附件9,列載由投訴警察課處理並經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警監會3 )通過的個案統計數字。我們在報告第88段指出,該等數字顯示有關指稱遭毆打的投訴個案數目已持續下降。在一九九七年的1,324宗毆打指控中,只有七宗查明屬實,當中並無發現構成酷刑行為的個案。這個趨勢持續至今。一九九八年,共有941宗毆打指控,其中七宗查明屬實,而一九九九年則共有1,275宗毆打指控,其中兩宗查明屬實。
23. 我們在報告第89段解釋,一九九六年七月,政府向當時的立法局提交條例草案,以便把警監會轉為一個法定機構。不過,其後由於有立法局議員動議大幅修訂該條例草案,而所提出的修訂如獲通過實施的話,會妨礙投訴警察制度的有效運作,與條例草案的主要原則背道而馳,所以政府於一九九七年六月撤回該條例草案。我們在第90段表示,政府正檢討條例草案的條文,並研究未來的路向。我們現在很高興告訴委員會,保安局局長已承諾在下個立法年度,再就這項建議向立法會提交一條新的條例草案。
24. 與此同時,我們正不斷致力改善投訴警察制度,使制度更具透明度。舉例來說,警監會於一九九九年九月擴大其"觀察員計劃"4,委任已卸任的警監會成員和其他社區領袖作為監察投訴警察課調查工作的"特委觀察員"。
懲教署
25. 我們曾在報告第92段,解釋懲教署投訴調查組平均約需八個星期完成一宗個案的調查工作。我們很抱歉告訴委員會,由於個案數目近年不斷增加,令這個目標變得不切實可行。現在,簡單個案的目標回覆時間是十個星期,而複雜個案的目標回覆時間則為18個星期。一九九七年共有204宗投訴個案,一九九八年共有303宗,而一九九九年則共有447宗。
入境事務處
26. 我們在報告第94段解釋,有關入境事務處人員態度、行為或工作效率方面的投訴,都由該部門的投訴組處理,而調查工作通常會在兩個月內完成。上述情況至今仍然沒有改變。
香港海關
27. 我們在報告第95段解釋,所有由海關副關長負責監察調查的投訴,均須在六個星期內處理。這個情況至今仍然沒有改變。
廉政公署
28. 我們在報告第96段指出,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是由行政會議召集人擔任主席。當時的主席現已卸任,其繼任人亦是行政會議成員。我們在報告第98段指出,一九九七年,有關廉署及該署職員的投訴共有30宗,其中19宗涉及超過一項指控;而全部投訴涉及的指控共76項。大部分投訴(佔總數47%)指稱廉署人員行為失當,另外33%指稱廉署人員怠忽職守,餘下的20%則指稱廉署人員濫用職權或不滿廉署辦事程序。
29. 一九九八年,有關廉署及該署職員的投訴共有25宗,其中14宗涉及超過一項?控,而全部投訴涉及的指控合共54項。大部分投訴(佔總數56%)指稱廉署人員行為失當,其餘則指稱廉署人員濫用職權(20%)、怠忽職守(18%)或不滿廉署辦事程序(6%)。一九九九年,有關廉署及該署職員的投訴共有37宗,涉及指控合共110項。其中56%的投訴指稱廉署人員行為失當,其餘則指稱廉署人員濫用職權(23%)或怠忽職守(21%)。
30. 我們在報告第99段解釋,委員會於一九九七年所審議的32宗投訴個案5 中,有九宗查明屬實或部分屬實,包括扣押財產而未有及時發出收條,以及未有向被扣留者解釋延長扣留期的理由。
31.一九九八年,委員會共審議了26宗投訴個案5,其中六宗查明屬實或部分屬實。這些投訴包括指稱廉署人員對不滿的市民無禮或有所怠慢,沒有更新調查記錄,對投訴人造成不便,以及未能就市民在廉署辦事處內接受問話時所提出的查詢給予滿意的答覆。至於委員會於一九九九年所審議的30宗投訴個案5 中,有七宗查明屬實或部分屬實,包括無禮貌、未有把調查結果告知投訴人及未能出示證件。
第13條:投訴的權利
懲教署
32. 我們在報告的第106段提到,在一九九七年,囚犯向懲教署轄下的投訴調查組共提出了204宗投訴,這個說法其實並不正確:204這個數字是包括了懲教人員、市民和囚犯的投訴,而囚犯所提出的投訴只佔161宗,其中有十宗查明屬實。對於此一錯誤,我們謹向委員會致歉。一九九八年,囚犯提出的投訴有236宗;一九九九年則有352宗,其中有七宗查明屬實。
向申訴專員提出的投訴
33. 在報告的第111和112段,我們說到在一九九八年七月,申訴專員發表了一份報告,當中提出了一些建議,包括有關改善懲教署投訴處理制度的建議。政府正積極落實其中切實可行的建議。自報告發表後,已推行的改善措施包括加強宣傳該投訴制度,並加強培訓懲教人員處理投訴的技巧。
大嶼山蔴埔坪監獄事件
34. 我們在報告的第113段解釋,在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七日,蔴埔坪監獄的懲教人員採取行動,制止了兩幫囚犯引發騷亂。調查委員會其後調查此事,並提出加強監獄管理措施的建議。懲教署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建議採取了相應的行動,對於調查顯示署方在處理事件上有不足之處和須作切實改善的地方,監獄管理層對此極為重視,並已加強對前線監督人員的培訓,特別是有關提高警覺性,衝突管理概念和管理問題囚犯方法的訓練。此外,懲教署亦已着手改善監獄的環境和設施,從而改善囚犯的生活條件。這方面的工作包括翻新囚倉和倉內其他設備。監獄方面亦致力促進囚犯之間和洽相處。此外,申訴專員已調查了十名囚犯就事件所提出的投訴,結果發現所有投訴均不成立。
35. 我們在報告的第117段提到,操守受到調查委員會質疑的懲教人員可能會遭受紀律處分。由於警方須另就囚犯的投訴(包括毆打的指控)進行獨立的調查,因此當局暫緩對有關人員進行研訊,以待警方的調查結果。最後,根據調查結果和就該等結果所得的法律意見,當局認為涉及事件的懲教人員不應受到刑事檢控。
香港海關
36. 我們在報告的第121段提到,香港海關在一九九七年共收到十宗有關毆打的投訴,經調查後,發覺所有投訴均不成立。在一九九八年收到的七宗投訴,經深入調查後,亦發現投訴未能成立或無從查究。一九九九年共收到11宗投訴,八宗尚在調查當中,另外三宗則無從查究。
廉政公署
37. 以下資料更新報告第124段附表的有關數字:
1996 | 1997 | 1998 | 1999 | ||||||||||||||||
投訴個案數目 | 1 | 4 | 0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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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可提出投訴的各種渠道
38. 以下資料更新報告第128段附表的有關數字:
醫院管理局接獲精神病患者的投訴個案總數 | ||
1997-98 | 1998-99 |
1999-2000 (截至2000年2月) |
164宗 | 209宗 | 153宗 |
第14條:為遭受酷刑的人提供申索渠道的法律制度和可向法院要求取得公平及適當賠償的權利
暴力及執法傷亡賠償計劃
39. 我們在報告第134段解釋,當時的暴力傷亡個案的賠償金額由1,692港元至139,825港元不等。現時的賠償金額則為1,620港元至143,225港元。
第15條:不得援引任何以酷刑取得的口供為證據
40. 我們在報告第137段解釋,一如香港海關和入境事務處這方面的現行情況(上文第21和22段已有論述),警務處亦正逐步廣泛採用錄影設備,來進行查問工作。在一九九八年年底,各主要分區警署均裝置了這類錄影設備。截至二零零零年二月底為止,警務處共有66間附設錄影設備的會面室已投入服務:即每個主要分區警署最少都有一間。
檢討"被告推翻招認口供"程序
41. 我們在報告第139段解釋,獨立的法律改革委員會正在就"被告推翻招認口供"程序進行研究,以確定是否有方法可在精簡有關法?程序的同時,又不會有損現行制度所提供的保障。委員會已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發表的"在刑事法律程序中有關供認陳述的可接納性的規管程序諮詢文件"中,公布其檢討結果。有關的公眾諮詢工作為期三個月,期間共收到52份意見書。委員會現正擬備最後報告,以便於二零零零年第三季發表。
第16條:防止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的行為
虐待兒童
42. 我們在報告第146和第147段指出,照顧和保護令由裁判法院發出,而我們正研究是否可以改善現行制度。其後,當局已另闢輪候室,專供等待接受照顧和保護聆訊的兒童使用。在五所有關的裁判法院中,這類房間都位於最接近少年法庭的位置,從而避免這些兒童與刑事個案中的成年或少年被告人相遇。現時正在九龍城、西九龍和港島區興建的裁判法院大樓將設有獨立的少年刑事法庭、照顧及保護法庭,以及備有獨立通道的輪候室。
申訴專員
43. 我們在報告第157段解釋,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申訴專員共調查了355宗投訴,當中並無涉及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的個案。一九九八至九九年度,申訴專員共調查了309宗投訴。同樣,當中也無涉及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的個案。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二零零零年四月
- 如遭遣送離境的人向入境事務審裁處提出這項聲稱,審裁處通常會發出指示,將該項聲稱轉介保安局局長評估。
- 如機場有足夠地方,我們建議再在該處增設兩間裝有錄影設備的會面室。
- 在本文中,'通過'是指警監會在審核過投訴警察課的調查結果後表示同意。如不同意調查結果,警監會可以要求投訴警察課澄清疑點或再次調查有關投訴。
- 正如英國政府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提交的補充報告(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三日由人權事務委員會審議)第12(b)段所解釋,由一九九六年四月起,警監會的成員可以監察投訴警察課進行調查的過程。現在,他們還可以進行實地調查,以及會見證人。
- 部分個案是上一年仍未完成調查的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