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事務

選舉委員會

選舉委員會(選委會)的職能包括 (a) 提名及選舉行政長官;(b)選舉產生40名立法會議員;及(c)提名所有立法會選舉候選人。每屆選委會的任期為5年。

選委會由1500名來自5個界別及40個界別分組的委員組成,產生辦法共有3種:

  1. 由界別分組內的指明職位人士出任當然委員
  2. 由界別分組內的指定團體提名出任委員
  3. 由界別分組內的合資格 團體或個人透過選舉 產生餘下名額的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