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的作用是甚麼?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條例)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制定。根據條例的規定,任何人如歧視具有家庭崗位的人,便屬違法。有關人士可以就指定活動範疇內的家庭崗位歧視提出投訴,投訴範圍並包括直接歧視和間接歧視。
任何人因另一人曾經或打算根據條例作出投訴,而給予該人較差的待遇,也屬違法。這項規定也適用於為投訴作證的人。
什麼是家庭崗位?
「家庭崗位」指負有照顧直系家庭成員的責任的崗位。
「直系家庭成員」,就任何人而言,指因血緣、婚姻、領養或姻親而與該人有關的任何人。這定義涵蓋了獲法律承認的各種關係,例如父親、母親、兄弟、姐妹、丈夫、妻子、兒子、女兒、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孫子女或外孫子女、姪女或甥女、姪兒或外甥、岳父或家翁、岳母或家姑、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上文未能盡錄的關係。
甚麼是直接歧視?
直接歧視是指在相同或無重大分別的情況下,任何人給予具有家庭崗位或某家庭崗位的人的待遇,差於他給予並無家庭崗位或相同家庭崗位的人的待遇。僱主歧視須照顧年老父母的求職者,就是「直接歧視」的例子。
甚麼是間接歧視?
當某項要求或條件表面上看似不帶歧視,而事實上對具有家庭崗位或某家庭崗位的人有不公平的影響時,便屬於間接歧視。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只聘用可以不定時工作的職員,則很多負有照顧幼兒責任的人很可能未能符合這項工作要求。如果沒有合理的理由支持有關要求或條件,該項要求或條件便可能構成「間接歧視」。
條例涵蓋那幾個活動範疇?
條例訂明,任何人如果在指定的活動範疇內歧視另一人,即屬違法。有關範疇包括:
- 僱傭;
- 教育;
- 貨品、設施或服務的提供;
- 處所的處置或管理;
- 諮詢團體的投票資格及被選入或委入該等團體的資格;
- 會社的活動;
- 政府的活動。
提出申訴
平等機會委員會負責監察條例的執行情況。你如果受到你認為與條例規定有抵觸的待遇,可以向委員會尋求協助。
任何人可以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委員會會隨即進行調查,並鼓勵爭議雙方和解。如果未能達成和解,而受害人決定訴諸法庭,委員會可以在法律程序上提供協助。委員會在處理所有申訴及查詢時,都會緊守保密原則。
除此之外,你也可以親自向法庭提出法律程序。
生效日期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已於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全面生效。
平機會的聯絡方法
地址:
香港黃竹坑
香葉道41號16樓
電話 : (852) 2511 8211
圖文傳真 : (852) 2511 8142
網上查詢及投訴表格:請按此
電郵: eoc@eoc.org.hk [請留意,此電郵地址不適用於與反歧視條例有關的查詢及投訴。]
(本文只提供有關《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的一般資料,這些資料或有未詳盡之處。如欲得知條例的詳盡內容,可參閱該條例的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