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交換的備忘錄
備忘錄(英方)
聯繫到今天簽訂的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聯合王國政府聲明,在完成對聯合王國有關立法的必要修改的情況下,
一、凡根據聯合王國實行的法律,在1997年6月30日由於同香港的關係為英國屬土公民者,從1997年7月1日起,不再是英國屬土公民,但將有資格保留某種適當地位,使其可繼續使用聯合王國政府簽發的護照,而不賦予在 聯合王國的居留權。取得這種地位的人,必須為持有在1997年7月1日以前簽發的該種英國護照或包括在該種護照上的人,但1997年1月1日或該日 以後、1997年7月1日以前出生的有資格的人,可在1997年12月31日截止的期間內取得該種護照或包括在該種護照上。
二、在1997年7月1日或該日以後,任何人不得由於同香港的關係而取得英國屬土公民的地位。凡在1997年7月1日或該日以後出生者,不得取得第一節中所述的適當地位。
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其他地方的聯合王國的領事官員可為第一節中提及的人所持的護照延長期限和予以更換,亦可給他們在1997年7月1日前出生並且原來包括在他們護照上的子女簽發護照。
四、根據第一節和第三節已領取聯合王國政府簽發的護照的人或包括在該護照上的人,經請求有權在第三國獲得英國的領事服務和保護。
1984年12月19日
備忘錄(中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收到了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1984年 12月19日的備忘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所有香港中國同胞,不論其是否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都是中國公民。
考慮到香港的歷史背景和現實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管部門自1997年7月1日起,允許原被稱為“英國屬土公民”的香港中國公民使用由聯合王國政府簽發的旅行證件去其他國家和地區旅行。
上述中國公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因其持有上述英國旅行證件而享受英國的領事保護的權利。
198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