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 供 市 政 服 務 (重 組 )條 例 草 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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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四 月 二 十 日 的 會 議 上 , 行 政 會 議 建 議 , 行 政 長 官 指 令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 提 供 市 政 服 務 (重 組 )條 例 草 案 》 。 背 景 及 論 據 行 政 會 議 過 去 的 決 定 2.行 政 會 議 在 過 去 討 論 區 域 組 織 檢 討 的 會 議 上 , 決 定 有 關 提 供 市 政 服 務 的 架 構 應 作 以 下 改 變 -
目 前 情 況 3.由 於 要 廢 除 現 時 有 關 兩 局 的 法 例 , 並 作 出 必 要 的 修 訂 , 將 會 有 約 60項 條 例 及 約 100項 附 屬 法 例 受 影 響 , 有 關 法 例 的 清 單 載 於 附 件 A。 4.在 草 擬 《 提 供 市 政 服 務 (重 組 )條 例 草 案 》 時 , 我 們 已 考 慮 到 立 法 會 議 員 過 去 數 月 在 立 法 會 各 有 關 事 務 委 員 會 所 表 達 的 以 下 意 見 -
5.不 過 , 有 關 藝 術 發 展 局 及 康 體 發 展 局 成 員 組 合 的 建 議 改 變 , 我 們 並 沒 有 納 入 條 例 草 案 內 。 這 些 改 變 對 於 解 散 兩 局 並 非 必 不 可 少 。 我 們 正 分 別 擬 備 兩 項 條 例 草 案 , 以 便 修 訂 分 別 載 於 《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條 例 》 (第 472章 )及 《 香 港 康 體 發 展 局 條 例 》 (第 1149章 )內 有 關 藝 術 發 展 局 和 康 體 發 展 局 的 成 員 組 合 。 條 例 草 案 6.條 例 草 案 的 目 的 是 就 以 下 各 項 作 出 規 定 -
下 文 第 7至 22段 詳 細 解 釋 條 例 草 案 的 主 要 條 文 。 (註 : 印 務 局 局 長 將 會 向 各 位 議 員 分 發 該 條 例 草 案 。 ) 解 散 兩 局 7.第 3條 廢 除 《 臨 時 區 域 市 政 局 條 例 》 (第 385章 )及 《 臨 時 市 政 局 條 例 》 (第 101章 ), 日 期 由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藉 憲 報 公 告 指 定 ("指 定 日 期 ")。 目 標 中 的 指 定 日 期 為 二 零 零 零 年 一 月 一 日 。 移 交 財 產 、 權 利 及 法 律 責 任 8.第 4至 6條 訂 明 由 指 定 日 期 起 , 將 兩 局 的 財 產 、 權 利 及 法 律 責 任 歸 屬 政 府 。 移 交 職 能 9.第 7條 對 法 例 作 出 為 移 交 兩 個 臨 市 局 所 行 使 的 職 能 而 須 作 的 修 訂 。 有 關 修 訂 的 具 體 細 節 載 於 條 例 草 案 附 表 1至 7, 下 文 第 13至 18段 將 闡 述 該 等 附 表 的 內 容 。 第 8條 載 有 詳 細 的 過 渡 性 及 保 留 條 文 , 該 等 條 文 是 因 第 7條 所 作 出 的 修 訂 而 需 要 訂 立 的 。 保 留 條 文 10.第 9條 規 定 , 在 第 7條 所 訂 的 修 訂 開 始 實 施 前 有 效 的 附 屬 法 例 及 費 用 均 予 保 留 。 第 10條 對 觸 犯 被 廢 除 的 成 文 法 則 所 訂 的 罪 行 所 引 起 的 法 律 責 任 , 以 及 就 持 續 觸 犯 該 等 罪 行 的 行 為 而 提 出 檢 控 的 權 力 , 加 以 保 存 。 11.第 11條 規 定 , 如 條 例 沒 有 訂 立 週 全 的 條 文 , 則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經 立 法 會 批 准 , 可 藉 命 令 訂 立 相 應 、 過 渡 性 及 保 留 條 文 , 以 執 行 條 例 的 條 文 。 如 絕 對 需 要 的 情 況 下 , 根 據 該 條 作 出 的 命 令 可 具 有 追 溯 效 力 。 12.第 12條 是 一 項 為 免 生 疑 問 而 訂 立 的 條 文 , 該 條 文 清 楚 指 明 條 例 草 案 中 延 續 根 據 被 廢 除 的 成 文 法 則 作 出 的 作 為 的 條 文 , 及 對 該 等 作 為 賦 予 效 力 的 條 文 , 僅 適 用 於 合 法 地 作 出 的 作 為 。 第 13條 規 定 條 例 的 過 渡 性 及 保 留 條 文 並 不 減 損 《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 (第 1章 )第 23條 的 效 力 。 條 例 草 案 附 表 1至 7 13.條 例 草 案 附 表 1及 2就 根 據 《 公 眾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 訂 立 的 某 些 附 屬 法 例 因 重 組 而 須 重 新 命 名 和 廢 除 的 安 排 , 訂 定 條 文 。 條 例 將 採 用 的 附 屬 法 例 新 名 稱 及 舊 有 或 已 廢 除 附 屬 法 例 的 名 稱 對 照 表 載 於 附 件 B, 以 便 議 員 參 閱 。 14.附 表 3列 出 對 《 公 眾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 (第 132章 )及 其 附 屬 法 例 作 出 的 修 訂 , 其 中 特 別 就 以 下 安 排 訂 定 條 文 -
15.附 表 4列 出 對 《 文 康 市 政 上 訴 委 員 會 條 例 》 (第 220章 )的 修 訂 。 現 有 的 市 政 上 訴 委 員 會 及 區 域 市 政 上 訴 委 員 會 將 由 市 政 服 務 上 訴 委 員 會 取 代 。 該 委 員 會 將 就 根 據 《 公 眾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 (第 132章 )、 《 公 眾 娛 樂 場 所 條 例 》 (第 172章 )和 《 應 課 稅 品 (酒 類 )規 例 》 (第 109章 , 附 屬 法 例 ) 作 出 的 決 定 而 提 出 的 上 訴 , 以 及 就 上 文 第 14(e)段 提 及 新 設 的 牌 照 上 訴 委 員 會 作 出 的 決 定 而 提 出 的 上 訴 , 進 行 聆 訊 。 16.附 表 5載 述 對 《 應 課 稅 品 條 例 》 (第 109章 )及 《 應 課 稅 品 (酒 類 )規 例 》 的 修 訂 。 該 附 表 訂 明 以 一 個 新 成 立 的 酒 牌 局 , 取 代 兩 局 屬 下 兩 個 現 有 的 酒 牌 局 , 而 新 酒 牌 局 會 由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的 一 名 主 席 及 10名 成 員 組 成 。 17.附 表 6載 述 對 《 公 眾 娛 樂 場 所 條 例 》 及 其 附 屬 法 例 的 修 訂 。 兩 局 根 據 該 條 例 所 擔 當 的 發 牌 職 能 , 將 移 交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及 其 授 權 人 員 執 行 。 為 了 盡 量 避 免 影 響 有 關 服 務 ,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擬 作 出 臨 時 安 排 , 將 實 際 的 發 牌 職 責 轉 授 予 建 議 的 食 物 環 境 生 署 的 人 員 , 原 因 是 該 等 人 員 以 往 隸 屬 兩 個 市 政 總 署 , 負 責 執 行 日 常 簽 發 有 關 牌 照 的 工 作 。 長 遠 來 說 , 我 們 會 詳 細 檢 討 各 類 與 娛 樂 事 務 有 關 的 牌 照 的 發 牌 事 宜 , 以 期 使 有 關 制 度 更 趨 合 理 , 並 簡 化 發 牌 程 序 。 該 等 牌 照 現 時 不 同 的 主 管 當 局 簽 發 , 包 括 兩 局 、 影 視 及 娛 樂 事 務 管 理 處 (負 責 簽 發 遊 戲 機 中 心 、 麻 將 館 等 牌 照 ), 以 及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牌 照 事 務 處 (負 責 簽 發 會 社 牌 照 )。 18.附 表 7載 有 對 若 干 條 例 及 附 屬 法 例 作 出 的 各 項 相 應 及 相 關 修 訂 。 費 用 19.兩 個 臨 市 局 現 時 徵 收 合 共 約 900項 不 同 種 類 的 費 用 , 在 重 組 後 , 該 等 費 用 將 會 納 入 政 府 一 般 收 入 。 正 如 上 文 第 10段 所 述 , 草 案 第 9條 規 定 , 在 緊 接 重 組 前 有 效 的 費 用 , 包 括 兩 局 就 某 些 費 用 各 自 釐 定 的 不 同 金 額 , 均 予 以 保 留 , 直 至 作 出 修 訂 為 止 。 我 們 預 計 , 重 新 調 整 費 用 的 工 作 需 要 一 至 兩 年 時 間 方 可 完 成 。 20.有 關 條 例 草 案 附 表 3(第 63段 )所 載 列 的 日 後 訂 定 費 用 機 制 , 其 中 與 食 物 及 環 境 生 服 務 有 關 的 牌 照 和 許 可 證 費 用 等 , 會 在 由 決 策 局 局 長 制 定 的 規 例 中 訂 明 , 並 須 經 立 法 會 以 不 否 決 或 不 提 出 修 訂 的 議 決 程 序 予 以 審 核 。 其 他 費 用 主 要 包 括 文 化 及 康 樂 活 動 的 入 場 費 及 課 程 費 用 , 以 及 文 化 及 康 樂 場 地 租 金 , 現 時 均 基 於 政 策 上 的 考 慮 因 素 (例 如 推 廣 藝 術 、 文 化 及 體 育 等 ), 將 該 等 費 用 定 於 大 幅 度 資 助 的 水 平 。 不 過 , 訂 定 價 格 通 常 是 以 "市 場 導 向 "方 式 為 基 礎 , 顧 及 各 種 因 素 , 例 如 場 地 地 點 、 活 動 受 歡 迎 程 度 , 以 及 使 用 者 的 負 擔 能 力 等 。 因 此 , 同 類 型 的 康 樂 及 文 化 服 務 有 很 多 不 同 收 費 標 準 。 有 鑑 於 此 , 我 們 建 議 這 些 費 用 只 須 獲 得 財 政 司 司 長 批 准 , 即 可 由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署 長 釐 定 。 此 外 , 為 使 當 局 可 根 據 特 定 計 劃 或 按 個 別 情 況 (例 如 團 體 訂 票 折 扣 )調 低 或 免 除 費 用 , 財 政 司 司 長 或 任 何 獲 其 授 權 的 公 職 人 員 可 就 一 般 情 況 或 特 定 情 況 , 調 低 或 免 除 任 何 有 關 費 用 。 牌 照 上 訴 委 員 會 21.根 據 《 公 眾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 第 125(9)條 的 規 定 , 兩 局 各 設 有 一 個 覆 檢 委 員 會 , 該 委 員 會 負 責 為 感 到 不 滿 的 申 領 牌 照 者 提 出 的 申 請 , 就 兩 個 市 政 總 署 代 表 兩 個 臨 市 局 作 出 的 發 牌 決 定 進 行 覆 核 。 覆 檢 委 員 會 類 似 第 一 層 上 訴 機 制 , 可 就 覆 核 申 請 進 行 聆 訊 , 並 可 維 持 、 推 翻 或 更 改 原 來 的 發 牌 決 定 。 任 何 人 如 對 覆 檢 委 員 會 的 決 定 仍 感 到 不 滿 , 可 向 文 康 市 政 上 訴 委 員 會 提 出 上 訴 。 在 該 等 委 員 會 進 行 聆 訊 時 , 雙 方 當 事 人 均 須 作 出 正 式 陳 詞 , 並 通 常 會 委 派 法 律 代 表 出 席 聆 訊 。 22.為 了 保 留 採 用 形 式 較 為 簡 單 的 第 一 層 上 訴 機 制 的 權 利 , 以 及 為 免 日 後 的 市 政 服 務 上 訴 委 員 會 須 處 理 太 多 上 訴 個 案 , 應 接 不 暇 , 我 們 接 納 顧 問 在 《 香 港 食 物 安 全 及 環 境 生 服 務 顧 問 報 告 》 中 提 出 的 建 議 , 成 立 牌 照 上 訴 委 員 會 , 作 為 第 一 層 上 訴 機 制 。 根 據 條 例 草 案 附 表 3(第 66段 )所 載 的 建 議 , 該 委 員 會 由 行 政 長 官 所 委 任 的 一 名 主 席 及 不 少 於 14名 成 員 組 成 。 每 宗 上 訴 均 由 主 席 及 4名 成 員 所 組 成 的 小 組 進 行 聆 訊 。 主 席 經 諮 詢 該 委 員 會 後 , 可 訂 立 規 則 以 規 管 有 關 提 出 上 訴 的 事 宜 , 目 的 在 於 訂 定 形 式 較 為 簡 單 的 程 序 。 該 委 員 會 的 秘 書 及 其 他 人 員 均 由 環 境 食 物 局 局 長 委 任 。 與 《 基 本 法 》 的 關 係 23.《 基 本 法 》 第 九 十 七 條 規 定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可 設 立 非 政 權 性 的 區 域 組 織 , 接 受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就 有 關 地 區 管 理 和 其 他 事 務 的 諮 詢 , 或 負 責 提 供 文 化 、 康 樂 、 環 境 生 等 服 務 " 。 律 政 司 指 出 , 由 於 第 九 十 七 條 是 一 條 授 權 條 文 , 措 詞 寬 鬆 , 故 提 供 足 夠 的 靈 活 性 , 讓 當 局 按 條 例 草 案 所 訂 的 方 式 改 變 區 域 組 織 的 職 能 。 基 於 上 述 原 因 , 律 政 司 表 示 , 建 議 的 法 例 符 合 《 基 本 法 》 內 與 人 權 無 關 的 條 文 。 與 人 權 的 關 係 24.律 政 司 表 示 , 建 議 的 法 例 符 合 《 基 本 法 》 有 關 人 權 的 規 定 。 新 法 例 的 約 束 力 25.本 條 例 草 案 對 各 項 條 例 和 附 屬 法 例 所 作 的 修 訂 不 會 影 響 這 些 條 例 和 附 屬 法 例 的 約 束 力 。 不 過 , 本 條 例 草 案 把 兩 個 臨 時 市 政 局 的 財 產 、 權 利 和 責 任 移 交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對 政 府 具 約 束 力 。 對 財 政 和 人 手 的 影 響 26.解 散 兩 局 可 即 時 節 省 多 項 開 支 , 包 括 兩 局 秘 書 處 的 開 支 、 兩 個 臨 市 局 議 員 的 津 貼 、 選 舉 開 支 及 因 重 組 而 節 省 的 員 工 開 支 淨 額 。 估 計 二 零 零 零 年 可 節 省 的 總 額 約 為 3億 元 。 就 中 期 而 言 , 主 要 通 過 把 更 多 服 務 外 判 的 方 法 , 將 可 進 一 步 精 簡 及 改 善 效 率 , 預 計 到 二 零 零 三 /二 零 零 四 年 度 , 每 年 可 額 外 節 省 約 5億 元 。 27.兩 局 現 行 五 年 計 劃 中 正 在 計 劃 但 尚 未 落 實 的 工 程 項 目 開 支 總 額 , 合 共 約 200億 元 。 我 們 正 重 估 有 關 計 劃 的 優 先 次 序 。 從 資 本 支 出 和 經 常 性 人 手 及 管 理 開 支 的 角 度 看 , 取 消 或 延 遲 部 分 計 劃 有 助 紓 解 公 共 開 支 方 面 的 壓 力 。 28.設 立 新 的 決 策 局 及 部 門 可 能 招 致 一 筆 雜 項 開 支 , 當 局 將 循 正 常 途 徑 申 請 撥 款 。 29.此 外 , 我 們 預 計 每 年 須 額 外 撥 出 約 3000萬 元 , 以 應 付 因 設 立 新 的 環 境 食 物 局 及 加 強 民 政 事 務 局 的 編 制 , 以 承 擔 額 外 的 決 策 任 務 所 引 致 的 額 外 開 支 。 當 局 在 計 算 上 文 第 26段 所 述 可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節 省 約 3億 元 的 淨 額 時 , 已 計 及 該 筆 額 外 開 支 。 如 須 裁 退 過 剩 人 手 , 則 須 額 外 撥 款 。 我 們 正 制 定 新 組 織 架 構 的 有 關 細 節 , 並 會 在 條 例 草 案 獲 通 過 後 , 尋 求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及 其 人 事 編 制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批 准 。 對 員 工 關 係 的 影 響 30.通 過 實 施 多 項 精 簡 建 議 , 到 二 零 零 零 年 , 因 重 組 而 須 刪 除 的 職 位 將 達 400個 左 右 。 我 們 將 力 求 盡 量 避 免 裁 退 過 剩 人 手 , 並 盡 量 重 新 調 派 受 影 響 的 人 員 。 兩 個 市 政 總 署 的 人 員 已 就 重 組 對 其 職 業 保 障 及 晉 升 機 會 的 影 響 表 示 關 注 , 我 們 將 繼 續 向 有 關 員 工 介 紹 重 組 情 況 及 處 理 他 們 所 關 注 的 問 題 。 對 環 境 的 影 響 31.我 們 相 信 重 組 不 會 對 環 境 有 任 何 不 良 的 影 響 。 就 短 期 而 言 , 香 港 的 環 境 應 會 因 合 理 配 置 有 關 服 務 而 稍 有 改 善 , 而 長 遠 來 看 , 預 料 將 因 此 而 獲 益 良 多 。 公 眾 諮 詢 32.當 局 就 解 散 兩 個 臨 市 局 及 設 立 有 關 提 供 市 政 服 務 的 新 架 構 作 出 決 定 前 , 已 在 一 九 九 八 年 就 區 域 組 織 檢 討 , 廣 泛 徵 詢 公 眾 意 見 。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一 月 及 十 二 月 , 當 局 進 一 步 就 有 關 藝 術 文 化 及 體 育 康 樂 服 務 的 新 行 政 架 構 , 徵 詢 公 眾 意 見 。 議 員 已 在 有 關 的 事 務 委 員 會 以 往 舉 行 的 討 論 中 , 獲 悉 公 眾 諮 詢 工 作 的 結 果 。 立 法 程 序 時 間 表 33.獲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的 立 法 程 序 時 間 表 如 下 :
有 關 條 例 草 案 通 過 後 , 我 們 將 尋 求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批 准 新 的 組 織 架 構 、 人 事 編 制 最 高 限 額 、 開 設 及 重 新 調 配 首 長 級 職 位 , 以 及 作 出 必 要 的 過 渡 安 排 等 事 宜 , 以 便 新 的 決 策 局 及 部 門 可 自 二 零 零 零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開 始 運 作 。 宣 傳 安 排 34.當 局 將 於 發 表 有 關 條 例 草 案 刊 憲 時 發 出 新 聞 稿 和 舉 行 記 者 招 待 會 , 解 釋 條 例 草 案 的 要 點 。 查 詢 35.如 對 條 例 草 案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向 政 制 事 務 局 首 席 助 理 局 長 梁 志 仁 先 生 查 詢 ( 電 話 : 2810 2123, 傳 真 : 2523 48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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