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管理委員會(提名顧問委員會(選舉委員會))規例》 《2001年選舉管理委員會(提名顧問委員會(立法會))(修訂)規例》 |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 《選舉管理委員會(提名顧問委員會 (選舉委員會))規例》 《2001年選舉管理委員會(提名顧問委員會(立法會)) (修訂)規例》 引言 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七日,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訂立︰ (a) 《選舉管理委員會(提名顧問委員會(選舉委員會))規例》(“新規例”)(附件A),以委任提名顧問委員會,以便就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或小組的一般選舉或補選的提名,以及就宗教界界別分組的提名或補充提名,提供意見;以及 (b) 《2001年選舉管理委員會(提名顧問委員會(立法會))(修訂)規例》(“修訂規例”)(附件B),以修訂《選舉管理委員會(提名顧問委員會(立法會))規例》(“現行規例”)。 背景 2. 現行規例是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第7條而訂立,目的是就委任提名顧問委員會訂定條文,以便就立法會選舉的地方選區、功能界別及選舉委員會的提名,以及在立法會選舉前就組成選舉委員會的界別分組或小組的提名,提供意見。 3. 現有的選舉委員會是在二零零零年七月十四日根據《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組成。在第二屆立法會任期內,如選舉委員會選出的六位議員中有議席出缺,現有的選舉委員會將負責在補選中選出立法會議員。除此以外,該選舉委員會亦會按照《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有關條例”)的規定,選出第二任行政長官。 4. 根據有關條例,在選舉委員會選出新一任行政長官,或在立法會補選中選出立法會議員之前,其委員席位將會更新(但如須在選舉行政長官之前組成新的選舉委員會,則毋須更新其委員人選)。如因選舉委員去世、辭去席位、不再是或不再有資格登記為某地方選區的選民而出現席位空缺,其空缺將以補充提名(如屬宗教界界別分組)或補選(如屬其他界別分組或小組)的方法填補。就提名顧問委員會為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補選的提名及補充提名所提供的服務而言,現行規例並無訂定條文。因此我們建議訂立新規例,就純粹為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委任的提名顧問委員會,訂定條文。 新規例 5. 訂立新規例的目的,是就委任提名顧問委員會訂定條文,以便就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的提名,提供意見。新規例採納的安排及程序,與現行規例所規定的相同。提名顧問委員會將會獲委任就 — (a) 界別分組或小組的一般選舉或補選;以及 (b) 宗教界界別分組的提名或補充提名 執行職能。 修訂規例 6. 訂立修訂規例的目的,是通過廢除有關就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的提名委任提名顧問委員會的條文,修訂現行規例。修訂後的現行規例將會只適用於立法會換屆選舉及補選的提名。 公眾諮詢 7. 由於訂立新規例及修訂規例的目的,是配合因制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而出現的轉變,故此毋須進行公眾諮詢。 與基本法的關係 8. 根據律政司的意見,新規例及修訂規例與《基本法》與人權無關的條文並無抵觸。 與人權的關係 9. 根據律政司的意見,新規例及修訂規例符合《基本法》有關人權的條文。 對財政和人手的影響 10. 有關規例對財政及人手並無重大的影響。 立法程序時間表 11. 新規例及修訂規例將於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二日刊登憲報,並會在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七日提交立法會省覽。有關規例將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生效。 宣傳安排 12. 當局會於該兩條規例刊登憲報當天發出新聞稿,屆時並會安排發言人解答傳媒的提問。 選舉事務處 二零零一年十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