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事宜

《選舉委員會(提名所需的選舉按金及簽署人)規例》 《2001年立法會(提名所需的選舉按金及簽署人)(修訂)規例》

檔號:CAB C5/7/3 & C1/30/11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立法會條例》(第542章)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

《選舉委員會(提名所需的選舉按金及簽署人)規例》
《2001年立法會(提名所需的選舉按金及簽署人)
(修訂)規例》


引言

在二零零一年十月九日的會議上,行政會議建議,行政長官指令應-

(a) 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第46條,制定《選舉委員會(提名所需的選舉按金及簽署人)規例》;以及

(b) 根據《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82條,制定《2001年立法會(提名所需的選舉按金及簽署人)(修訂)規例》。


背景和論據
一般背景

2. 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有關條例”)第46條,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獲授權就以下與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有關的事宜,訂立規例:

(a) 提名所需的簽署人人數和資格;

(b) 提名所需繳存的選舉按金款額;以及

(c) 候選人可獲發還已繳存的選舉按金所需的最低比例票數。

3. 上述有關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的規定,現時由根據《立法會條例》訂立的規例,即《立法會(提名所需的選舉按金及簽署人)規例》(第542章,附屬法例)規定。該規例於一九九七年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其後於二零零零年作出修訂。有關選舉委員會組成的條文,包括訂立與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有關的規例所需權力的條文,已從《立法會條例》中刪去,移往有關條例。鑑於這項安排,我們須根據有關條例訂立新的規例,以制訂有關規定。由於新規例將予訂立,我們須以修訂規例的形式,對《立法會(提名所需的選舉按金及簽署人)規例》作出修訂。

規例
《選舉委員會(提名所需的選舉按金及簽署人)規例》

4. 新規例基本上仿效《立法會(提名所需的選舉按金及簽署人)規例》涉及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的相關部分,採用的規定也與該規例所訂明的相同。有關規定如下-

(a) 界別分組選舉候選人的提名書,須由最少五名簽署人填寫(第8條);

(b) 簽署人必須是有關候選人參選的界別分組的登記投票人。每名簽署人可簽署提名的候選人最高數目,不得超逾在選舉中有關界別分組席位空缺的數目(第8條);

(c) 提名所需的選舉按金款額為1,000元(第3條);以及

(d) 候選人所得票數必須佔有關界別分組有效票的2.5%或以上,才可取回已繳存的按金;否則按金將予沒收(第5條)。
5. 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補選將在現時的選舉委員會於二零零二年選出第二任行政長官之前舉行,以填補有關界別分組的席位空缺。新規例屆時將會開始發揮作用。

《2001年立法會(提名所需的選舉按金及簽署人)
(修訂)規例》

6. 根據《立法會條例》而制訂的《2001年立法會(提名所需的選舉按金及簽署人)(修訂)規例》載有因應新規例而作的修訂。修訂規例刪去了在選舉委員會根據《立法會條例》組成(其職能僅限於選出第二屆立法會六名議員)時,有關進行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所需的簽署人及選舉按金的規定。此外,當局亦借此機會,在適當情況下對現行規例的草擬方式作出多項改善。

立法程序時間表

7. 兩項規例將於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二日刊登憲報,並於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七日提交立法會,以進行不否決或不提出修訂的議決程序。

與基本法的關係

8. 律政司認為,規例並無抵觸《基本法》內不涉及人權的規定。

對人權的影響

9. 律政司認為,規例符合《基本法》內有關人權的規定。

法例的約束力

10. 規例並不影響相關的條例的現有約束力。



對財政和人手的影響

11. 規例不會對財政或人手造成額外影響。

公眾諮詢

12. 由於建議中的規例全盤採用現行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所需的簽署人及選舉按金的規定,故我們認為無須進行公眾諮詢。

宣傳安排

13. 我們會於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二日發出新聞稿,並會安排一名發言人,回答傳媒和公眾查詢。

查詢

14. 如對本參考資料摘要有任何查詢,請致電2810 2159與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何珮玲女士聯絡。




政制事務局
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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