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選舉(選舉呈請)規則》 |
檔號:CAB C5/7/8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 (第569章) 《行政長官選舉(選舉呈請)規則》 引言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二日,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第40條制訂《行政長官選舉(選舉呈請)規則》(“呈請規則”)。 背景和論據 2. 選舉呈請是《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規定的法律程序,用以解決就行政長官選舉的選舉結果所提出的申訴。條例清楚說明可提出選舉呈請的人,可質疑行政長官選舉結果的理由,以及提出選舉呈請的期限,其目的在於迅速解決有關紛爭。 3.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33條規定,選舉呈請只可由在行政長官選舉中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提出,或由一位由不少於10名選舉委員支持,被選舉主任裁定不獲有效提名,其提名不被選舉主任接納,或喪失當選資格的人所提出。《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32條則規定提出選舉呈請的理由,包括關於當選的候選人根本沒有資格被提名或應喪失獲提名或當選的資格,以及關於在有關的選舉中作出舞弊或非法行為或有關乎有關的選舉的具關鍵性的欠妥之處(包括投票和點票)。至於時限問題,《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34條規定,選舉呈請必須在宣布選舉結果之日後7個工作日內提出。 4.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40條授權首席法官訂立規則,就選舉呈請的程序事宜作出規定。 呈請規則 5. 呈請規則列明在原訟法庭提交、審訊及撤回選舉呈請的程序以及相關的事宜。根據越級上訴安排就原訟法庭的決定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屬呈請規則範疇以外的事。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程序列於《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及其規則,至於提出上訴的時限則以《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34(2)條加以修改。 6. 呈請規則的條文概述於以下各段。 (i) 提交選舉呈請書(規則第4、5、6及7條) 7. 選舉呈請書須按指定格式填妥,並由呈請人本人及(視情況而定)具署呈請書的每一位選舉委員簽署。呈請書須送交司法常務官存檔,由司法常務官把該呈請書的一份經核證真實副本展示在高等法院大樓內的一個顯眼處,並在呈請人將呈請書送交存檔後的7天內,在憲報刊登公告。 8. 呈請人須負責把呈請書的副本送達答辯人、律政司司長、政制事務局局長及選舉管理委員會。 (ii) 選舉呈請的審訊(規則第8、9及10條) 9. 呈請規則規定呈請人以傳票方式向法官提出申請,要求定出就呈請進行審訊的日期、時間及地點。如呈請人沒有在指定期限內(在將呈請書送交存檔後2天內,或原訟法庭所指示的其他期限內)提出申請,答辯人可在上述期限屆滿後的3天內提出有關申請。如沒有提出申請,司法常務官會將有關個案轉交原訟法庭法官,而該法官須隨即定出就選舉呈請進行審訊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10. 原訟法庭可綜合處理與同一選舉有關的選舉呈請,或命令將該等呈請同時審理或一宗緊接一宗地審理。 11. 呈請規則規定如何及何時將有爭議的選票(如有的話)送交存檔,作審訊之用。選票清單須在審訊前不少於7天送交司法常務官存檔。呈請人及答辯人均有權將該清單送交存檔,並須述明每張有爭議的選票的爭議基礎。 (iii) 撤回選舉呈請(規則第11、12、13及15條) 12. 只有呈請人方可以動議形式向原訟法庭申請撤回選舉呈請。撤回選舉呈請必須連同該呈請的各方當事人及其律師(如有的話)及其選舉代理人(如有的話)所作的誓章,除非法庭免除任何人士的誓章。 13. 在下列情況下,選舉呈請即視為已被撤回- (a) 如呈請人去世;或如有多於一名呈請人,最後尚存的呈請人去世; (b) 如當選的候選人未能在《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11(3)條所訂明的期限前就任為行政長官;或 (c) 如當選的候選人因逝世或其他原因停任行政長官。 (vi) 其他(規則第3、14、16、17、18、19及20條) 14. 有關的呈請規則規定,在符合《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及上述規則的規定下,高等法院的實務和程序須在情況容許下盡量適用於選舉呈請。 15. 呈請規則也就以下各點作出規定 — (a) 答辯人可怎樣向原訟法庭申請擱置或駁回選舉呈請; (b) 原訟法庭可縮短或延展任何人根據呈請規則而需要作出任何作為的限期;以及 (c) 雜項程序事項,例如證人的開支,支付呈請的訟費,以及將詳情的副本送交存檔。 立法程序時間表 16. 呈請規則將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刊登憲報,並會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提交立法會,以如不否決或不提出修訂程序審議。 與《基本法》的關係 17. 律政司認為,呈請規則並無牴觸《基本法》內不涉及人權的規定。 與人權的關係 18. 律政司認為,呈請規則與《基本法》內有關人權的規定一致。 法例的約束力 19. 呈請規則不會對《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現時的約束力造成影響。 對財政和人手的影響 20. 呈請規則對財政和人手並無額外影響。 公眾諮詢 21. 鑑於呈請規則屬技術性質,因此無須進行公眾諮詢。 宣傳安排 22. 當局會在規例刊登憲報前發出新聞稿,並會安排發言人解答傳媒及公眾的查詢。 查詢 23. 有關呈請規則的任何查詢,請致電2810 2064與政制事務局助理局長孫玉菡先生聯絡。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檔號:CAB C5/7/8 CS12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