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事宜

立法會五題:行政長官及問責制主要官員成立信託管理資產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九日)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和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的答覆:

問題:

  為了防止利益衝突,行政長官及部分問責制主要官員成立了「家庭信託」,以管理他們的資產。該項信託與「保密信託」的主要分別是,「家庭信託」的委託人、受益人和受託人可以有親屬關係,而「保密信託」的受託人則須為獨立人士,而他不須亦不會向委託人和受益人報告有關信託的投資和所持有的具體資產詳情。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在防止利益衝突的效用方面,把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資產交由「家庭信託」管理,與交由「保密信託」管理如何比較,請說明所得結論的理據;

(二)有何措施確保成立家庭信託能防止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在執行公務時出現利益衝突;及

(三)會否重新考慮規定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為防止利益衝突而成立的信託須為「保密信託」;若會,請說明有關規定的細節;若否,原因是甚麼?

答覆:

主席女士:

  在推行問責制時,我們訂立了《問責制主要官員守則》(下簡稱《守則》),《守則》訂明問責制主要官員(下簡稱「主要官員」)須:

(1)確保在他們公職和個人利益之間並無實際或潛在的衝突〔《守則》第1.2(7)條〕;

(2)避免令人懷疑他們不誠實、不公正或有利益衝突〔《守則》第5.1條〕;以及

(3)避免處理有實際利益衝突或潛在利益衝突的個案〔《守則》第5.3條〕。

  另外,《守則》第五章詳細訂明主要官員須遵守的各項防止利益衝突的規定。《守則》第5.7條規定,行政長官可按需要,要求主要官員採取適當的措施,以防止利益衝突。

  在現行的利益申報制度下,主要官員每年均須按規定申報其投資和利益。有關內容會應要求公開供公眾查閱,讓公眾知悉主要官員所持有的投資和利益。行政長官亦作類似的利益申報。

  除此之外,《守則》第5.4條規定,主要官員在執行公職時,如個人利益可能會影響、或被視為會影響他們的判斷,均須向行政長官報告。

  劉慧卿議員的提問,主要關於以信託形式管理資產,以防止利益衝突的安排。我現逐一回答如下:

  就問題第(一)及第(二)部分,一般而言,信託是某人(即「委託人」)與另一人(即「受託人」)之間建立的法律關係,委託人為了受益人(可包括委託人及受託人)的利益,把資產交由受託人託管,由他根據信託契約的條文管理或出售信託內的資產。受託人可以是個人或一間公司。

  所謂「家族信託」,一般是指委託人為其配偶、子女及其他家族成員的利益而設立的信託。信託的受益人可包括委託人本人。香港法例並無特定條文界定甚麼構成「家族信託」。

  至於「保密信託」,或稱「全權信託」,在香港的法例下,並沒有特定條文界定何謂「全權信託」;也沒有任何關於成立「全權信託」,其運作或管理的條文。所謂「全權信託」,一般是指委託人將信託資產的投資、管理及出售事宜,交由受託人全權負責,而受託人須按照信託契約的條文行事。「全權信託」契約的其中一項不可或缺的條文是,受託人在任何時候,均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尋求或接受委託人就信託資產或該等資產的管理、出售或投資事宜提供的任何意見、指引或指示。

  假如「家族信託」的委託人將信託資產的投資、管理及出售事宜交由受託人全權負責,而委託人不能直接或間接參與資產的投資、管理及出售事宜,該「家族信託」的避免利益衝突的效果等同一個「全權信託」。

  行政長官及個別主要官員把資產交由他人託管這項安排,目的是避免利益衝突。要做到這一點,關鍵是受託人是否可就信託資產的管理獨立行事。只要行政長官和有關主要官員不參與信託資產的管理,並按照現行制度申報所擁有的資產,便能達致防止利益衝突的目的。

  行政長官和各主要官員所申報的投資和利益,都會公開讓公眾查閱,公眾、傳媒和立法會都可以作出監察。

  就問題的第(三)部分,行政長官和各主要官員可採取不同的措施,以防止利益衝突。透過成立「全權信託」管理其資產只是其中一種可行方法。我們認為只要能有效防止利益衝突,無需硬性規定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必須選擇透過「全權信託」管理其資產。

  香港是一個高度透明的社會。正如我剛才所講,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申報的投資和利益都是公開予公眾查閱的。我們相信公眾、傳媒和立法會都會發揮其監察的角色。行政長官和個別主要官員透過信託管理其資產的安排,過去並沒有出現利益衝突的情況。我們認為無需改變現行安排。



二○○四年五月十九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