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五題:二零一二年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的建議方案 |
以下為今日(六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俊仁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的答覆: 問題: 行政機關即將就二零一二年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向本會提交議案以進行表決。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有否評估該等議案一旦被否決,行政長官是否需要: (一)引咎辭職,承擔政治責任;或 (二)根據《基本法》第五十條,解散本會;若評估結果為無需解散本會,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根據《基本法》,行政長官及立法會議員都有憲制責任去處理香港的政制發展。 行政長官在二零零七年上任後的六個月內,已經為香港爭取到明確的普選時間表:二零一七年可以普選行政長官及二零二零年可以普選立法會。 為了使二零一二年兩個選舉進一步民主化,為普選鋪路,特區政府提出了一套民主進步的方案。方案回應了二零零五年泛民議員否決方案的主要原因,建議只由一人一票產生的民選區議員參與兩個選舉中區議會議席的互選。在立法會選舉方面,除了增加五個地區直選議席外,五個新增功能界別議席將全數由民選區議員互選產生,令二零一二年立法會有接近六成的議席由地區直選或間選產生。這是特區政府在人大常委會二零零七年《決定》的框架下,爭取到最大的空間。 我們相信市民大眾看到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已盡了最大努力,平衡社會各界及立法會的訴求,推出一個為市民和立法會黨派普遍接納的方案。我們會繼續積極爭取立法會議員的支持通過方案,使政制不要再次原地踏步。 無論方案最終是否獲得立法會通過,我們相信市民會認同行政長官及特區政府在推動民主向前所付出的努力。 (二)特區政府一貫的立場是《基本法》第五十條內有關「重要法案」的概念,只適用於本地法例。 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兩個產生辦法,性質上是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的規定,屬憲制安排,並非修改本地法例。選舉制度的修改在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後,仍須經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有關修改才會獲賦予立法效力。 換言之,《基本法》第五十條並無授權行政長官因政制方案不獲通過而解散立法會。 完 2010年6月9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