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立法會三題:有關《性別歧視條例》和《殘疾歧視條例》的修訂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的口頭答覆:

問題:

  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於一九九九年二月向行政長官呈交了多項有關修訂《性別歧視條例》和《殘疾歧視條例》條文的建議。民政事務局及衞生福利局於二○○○年十一月作出回應時表示,原則上不反對平機會提出的部分建議。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沒有自二○○○年十一月起,就修訂上述兩條法例進行準備工作;如果有,詳情是甚麼;如果沒有,原因是甚麼;

(二) 除了在《種族歧視條例草案》中訂立條文,把《性別歧視條例》中違法的性騷擾的涵蓋範圍擴展外,當局是不是已決定會就其原則上不反對的其餘建議進行立法;如果是,詳情是甚麼;及

(三) 會不會於本立法年度內向本會提交有關的法例修訂;如果會,詳情是甚麼;如果不會,原因是甚麼?

答覆:

主席女士:

  有關平機會在一九九九年就《性別歧視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提出的修訂建議,政府曾於二○○○年十一月向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提交回應,明確表示政府對其中的部份建議在原則上並不反對,但須要就這些建議的細節和實施後的影響,與平機會作進一步商討和評估。與此同時,政府亦申明,對於平機會所提的其他建議,政府持有保留或不同的意見,並且認為有些修訂建議是並非必要的。

  其後,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曾在二○○一年二月詳細討論了有關建議和政府的初步回應,議員們並提出他們的意見。其中包括要求政府重新審視政府的初步立場。

  在這基礎上,有關政策局已開展跟進工作,研究應如何落實有關建議的做法和所需的立法修訂條文。

  關於平機會建議把禁止性騷擾的法律條文擴展至更多範疇,我們會擴大教育機構方面免受性騷擾的保障範圍。這會透過擴展《性別歧視條例》內性騷擾的定義,涵蓋在任何女性工作、學習、受訓或進行有關或附帶活動的地方做成一個在性方面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的行徑。由於《種族歧視條例草案》也以類似方式處理種族騷擾,我們已把上述修訂《性別歧視條例》的建議納入該條例草案。該草案已於去年十二月提交立法會審議。

  至於平機會提出的其他修訂建議,有部分會對其他反歧視條例帶來連鎖影響,或會影響政府或其他機構的運作。我們會在《種族歧視條例草案》制定為法例後,進一步研究跟進這些修訂建議的最適當方法。

2007年11月21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