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人大常委會決定是政制發展關鍵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言人在回應立法會議員余若薇今日(一月六日)在香港電台「給香港的信」中的言論時表示,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為香港落實普選訂下明確的時間表,回應了巿民對按照《基本法》達至普選目標的訴求,為香港政制發展邁出了最關鍵的一步。

  發言人說:「有關決定亦規定二○一二年的兩個選舉辦法可作出適當修改,使特區的選舉制度可在二○一二年進一步民主化,為二○一七年及二○二○年分別達至行政長官及立法會普選鋪路。有了普選時間表,現在特區需要致力為普選模式和路線圖收窄分歧,凝聚共識。」

  他續說:「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完全符合《基本法》有關規定及二○○四年四月人大常委會《解釋》內所規定的有關修改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的程序。」

  至於如何為普選行政長官成立提名委員會、如何按照民主程序提名,以及普選立法會時如何處理功能組別等問題,發言人說,深信在未來十多年,特區有充裕的時間與空間討論這些議題。

  他說:「普選的建議會符合『普及』及『平等』的原則。就這些重要議題作出決策時,立法會內各黨派及獨立議員將能充份參與討論及決定。特區政府會在適當時候提案,並會盡最大努力尋求與各黨派及議員達成共識。」

  發言人強調:「正如行政長官在其提交人大常委會的報告中所表明,訂立行政長官及立法會普選時間表,有助推動最終解決落實普選的相關問題。」

  「雖然在二○一二年維持地區直選與功能界別議席各佔一半的比例,我們依然有空間考慮增加立法會選舉的民主成份,在二○○五年我們亦曾為二○○八年第四屆立法會組成提出過相關方案,獲得六成市民支持。我們會小心考慮就二○一二年當提出甚麼建議。」

  至於余若薇提到有關《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適用於香港的問題,發言人重申香港的政制發展須達至普選的最終目標是源於《基本法》而非《公約》。

  他說:「這是由於當《公約》於一九七六年被引申至香港時,英國政府作出了保留條文,保留不實施《公約》第二十五條(丑)款的權利。在特區成立後,根據一九九七年中央政府致聯合國秘書長的照會以及《基本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該保留條文在香港特區繼續有效。但是,中央在一九九○年訂定《基本法》時,回應了香港社會的意見,採納了達至普選為最終目標。」

  發言人補充:「我們知悉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此項保留條文的意見。特區政府尊重該委員會,但並不接受亦不同意委員會有權決定該條文的地位。」

2008年1月6日(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