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八題:選民登記和投票安排 |
以下是今日(一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二○○三年和二○○七年的區議會選舉、二○○四年立法會換屆選舉及二○○七年立法會香港島地方選區補選,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就每次選舉而言,有多少名已於當時有關的地方選區正式選民登記冊(選民登記冊)登記的選民,曾於上一份選民登記冊發表後更改了主要住址; (二) 就每次選舉的每個選區而言,有多少名選民因更改了主要住址而被轉到該選區; (三) 就每次選舉而言,分別有多少名選民向有關當局表示,他們在抵達投票站的發票櫃檯時, (i) 才得悉他們的姓名並未載列於選民登記冊與該票站有關的部分,及 (ii) 才發現選民登記冊內就他們姓名登記的資料已被劃上橫線(顯示有關選民在較早時候曾獲發選票), 並按選區列出(i)及(ii)的分項數字;及 (四) 第(三)項所述問題的成因,以及有關當局如何處理該等問題? 答覆:
主席女士: (一)及(二) 選舉事務處於二○○四年開始使用新的選舉及選民登記電腦系統。該系統並沒有記錄二○○四年以前選民登記冊的資料。因此,我們沒有資料顯示有多少在二○○三年或二○○四年正式選民登記冊中的選民曾於對上一年的正式選民登記冊發表後更改主要住址。 比較二○○六年及二○○七年的正式選民登記冊,共有112370名選民曾經更改主要住址。在二○○七年區議會選舉及二○○七年立法會香港島地方選區補選中,因更改主要住址而被編配到與二○○六年正式登記冊不同的選區的選民數字(按選區分項),載列於附件一及附件二。 (三)及(四) (i) 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區議會)規例(第514F章)第86條及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541D章)第88條,選舉事務處必須保管有關的選舉文件,為期最少為自該等文件所關乎的選舉的日期起計的六個月,然後必須將其銷毀;除非法庭在關乎選舉呈請的法律程序中或在刑事法律程序中所作出的命令另有指示,則屬例外。二○○三年區議會選舉及二○○四年立法會選舉的有關文件已按法例被銷毀。因此,我們未能提供所要求的資料。 至於在二○○七年區議會選舉及二○○七年立法會補選,分別共有25553名及12182名人士向投票站工作人員表示在抵達投票站的發票櫃檯時才得悉他們的姓名並未載列於選民登記冊與該票站有關的部分。有關二○○七年區議會選舉按選區的分項數字見附件三。 上述個案的可能成因包括:
(a)有關人士並非已登記選民; 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31(1)節及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區議會)規例第34(1)節,在每項有競逐的選舉中,選舉事務處必須在投票日前十天或之前,向每名選民發送投票通知書,述明有關選民必須在哪一個投票站投票。為方便選民前往投票站,發送投票通知書時亦夾附有關投票站的位置圖。在投票日當天,若選民前往錯誤的投票站,投票站工作人員會為有關選民查核其所獲分配的投票站,並指示有關選民前往該投票站投票。另一方面,各投票站均有提供選民登記申請表。若有關人士並非已登記選民,投票站工作人員會鼓勵他們即時填寫並遞交申請表。 (ii) 就選民向投票站工作人員表示在抵達投票站的發票櫃檯時才發現選民登記冊內就他們姓名登記的資料已被劃上橫線(顯示有關選民在較早時候曾獲發選票)的實際數目,選舉事務處並沒有相關的資料。然而,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區議會)規例及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60條,如某人(首述的人)自稱為某選民而申領選票,但在此之前已有人在他是該首述的人的前提下獲發給選票,投票站主任必須向首述的人發出一張正面批註「重複」及“TENDERED”字樣的選票。在二○○三年區議會選舉及二○○四年立法會選舉中,分別共發出了五十一張及一百三十五張正面批註「重複」及“TENDERED”字樣的選票。(按選區分項數字見附件四及附件五) 至於剛過去的二○○七年區議會選舉及二○○七年立法會補選,選舉事務處現正整理有關數據,並會在選舉日期後的三個月內向行政長官提交有關選舉的報告書內公布。 出現上述情況的成因,可能包括:
(a)有關選民重覆要求獲發選票;或 上述規例條文確保選票只發給已登記選民及投票站工作人員在發票過程中準確記錄哪些選民已獲發選票,避免任何已登記選民投下多於一張獲點算的選票。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541D章)中亦載有類似條文。 選舉事務處於培訓投票站工作人員時,亦會向他們詳細解釋有關的程序。 完 2008年1月9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