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五題:委任副局長及局長政治助理 |
以下為今日(六月四日)在立法會會會上李柱銘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的口頭答覆: 問題: 最近,行政長官委任了首批八位副局長和九位局長政治助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每位副局長和政治助理的每月薪酬及附帶福利是甚麼,以及各副局長的附帶福利是否不同; (二)該等副局長和政治助理當中,哪幾位現時持有外國護照;鑑於《基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主要官員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當局有沒有評估當持有外國護照的副局長署任屬主要官員的局長時,會不會違反該項規定;及 (三)鑑於《基本法》第十五條規定,主要官員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當局有沒有評估該等副局長日後署任屬主要官員的局長前,須否先由中央人民政府予以任命;如果評估為無此須要,理據是甚麼? 答覆: 主席女士: (一)當局在去年十月發表的《進一步發展政治委任制度報告書》(報告書)已表明,副局長的薪酬訂於局長薪酬百分之六十五至百分之七十五的範圍(當中包括三個薪點),政治助理的薪酬則訂於局長薪酬百分之三十五至百分之五十五的範圍(當中包括五個薪點)。 政府至今已委任八位副局長和九位政治助理。下列兩表開列各有關薪點的人員數目:
副局長
政治助理 除現金薪酬外,副局長及政治助理亦可享有每年二十二天年假(最多可累積二十二天)、醫療及牙科福利,以及政府的強積金供款。 由於副局長及政治助理的薪酬和福利均以現金支付,他們並不享有任何房屋津貼、旅費津貼、以及約滿酬金。 上述薪酬條款已於去年十二月得到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正式通過。 (二)當局在去年十月發表的報告書已表明,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副局長及政治助理必須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我們新委任的副局長和政治助理,全部都符合這項要求。 至於《基本法》(第六十一條)對主要官員的額外規定,即主要官員由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十五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由於副局長和政治助理並非「主要官員」,所以並無這方面的限制。 事實上,在去年十月所發的報告書內,當局已表明副局長並非主要官員,無須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由此可見,他們無須如主要官員般不可擁有外國居留權。當局的立場是明確的。 根據一九八八年的《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下列各職位必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保安局副局長、銓敘局副局長、警務處長、副處長、外事處長,副處長、入境事務處長、海關總監」。 由此可見,當年在制訂《基本法》時曾經考慮過要求「保安局副局長」及「銓敘局副局長」必須遵守適用於主要官員的要求。但在一九九○年頒布的《基本法》,已把上述「副局長」職位從有關條文中刪除。所以,《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是清楚的,即只有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以及其他幾位部門首長,才必須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在剛被委任的官員當中,八位副局長已各自公開了他們是否擁有外國居留權。當中,共有五位表示擁有外國居留權。 至於政治助理,我們知道有數位已公開了他們是否擁有外國居留權。 我們尊重副局長及政治助理的個人決定,是否公開他們所擁有的外國居留權,以及如何處理。 (三)雖然副局長有機會在局長缺席期間署任局長的職務,但副局長本身並非「主要官員」,署任亦只屬行政安排,不會抵觸《基本法》。 事實上,有兩種署任情況可表明當中的道理。在一九九七年至二○○二年,即推行政治委任制度之前,副局長是可以署任局長的。並且,自回歸以來由公務員出任的主要官員(包括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以及海關關長),他們的副手也無須如主要官員一般,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或須在外國無居留權。這些副手均有機會在有關主要官員缺席期間署任他們的職務。 以上安排與《基本法》沒有抵觸。 完 2008年6月4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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