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三題:立法會補選(附件) |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美芬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的答覆: 問題: 最近,有政黨提出建議,在立法會五個地方選區每區各派一名議員辭職。如果該建議付諸實行,政府便須安排補選。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一九九八年首屆立法會選舉至今,每次立法會補選涉及的公帑支出金額,以及議席出缺的公告在憲報刊登的日期與投票日期相距多少天; (二)政府在本年度預留可作立法會補選之用的撥款,是否足夠應付五區同時進行補選;若不足夠,是否需要向立法會申請撥款;有否研究,在撥款申請數度遭立法會否決時,補選將如何進行;如有研究,結果為何;及 (三)鑑於《立法會條例》第17條第(1)款訂明「立法會議席空缺並不影響立法會處理事務的權力」,有否研究該條文的效力會否受議席出缺的時間所影響;如有研究,結果為何? 答覆: 主席: (一)自一九九八年立法會選舉至今,共舉行過三次立法會補選,分別為二○○○年立法會香港島地方選區補選、二○○一年立法會選舉委員會補選以及二○○七年立法會香港島地方選區補選。這三次補選的開支分別約為二千七百萬元、六十萬元和二千萬元。該三次補選分別在議席出缺的公告刊憲後八十天、五十九天及一百一十五天舉行。 (二)選舉事務處在每一個財政年度為營運開支作出預算時,均會作出撥備,作立法會和區議會若出現空缺時舉行補選之用。選舉事務處一般在每個財政年度預留約一千八百萬元舉行補選。 我們現時估計為全港五個立法會地方選區同時進行補選,最少需要一億五千萬元。有關開支預算會較二○○七年立法會香港島地方選區補選的開支擴大五倍為高,原因是在二○○七年立法會議席出現空缺時,選舉事務處已開始籌備二○○七年區議會選舉。為了盡快舉行補選,立法會補選的籌備工作與區議會選舉一併處理,因而節省了部分員工的薪酬開支。此外,為了避免對選民造成混淆,我們待二○○七年區議會選舉完結後才為二○○七年立法會補選進行宣傳,因此宣傳時間較短,開支亦較一般為低。兩次補選開支比較見附表。 事實上,立法會五個地方選區補選的規模,與一個區議會選舉的規模相約。在二○○七年區議會選舉,由於四百零五個選區中有四十一個選區的候選人自動當選,無須為有關選區舉行選舉,因此選舉事務處只須在全港設立四百八十八個票站,而總開支已超過一億五千萬元。若立法會五個地方選區同時出現空缺,我們預計須如二○○八年立法會選舉般設立五百三十多個票站,再加上須為在囚或被拘留選民設立專用投票站──在懲教院舍及警署多開三十個票站,如果需要進行五區補選,共需要設立約五百六十個票站,因此須比二○○七年區議會選舉設立多約七十個票站。選舉的開支跟選民的人數及投票站的數目成正比。因此,若在二○一○年要安排五區補選,最終的開支可能超過一億五千萬元。 由於選舉事務處為補選預留的撥備不足以支付為立法會五個地方選區進行補選的費用,如需舉行有關補選,選舉事務處會根據既定程序向立法會申請撥款。 按照《基本法》及相關本地法例,如立法會議席出現空缺,特區政府有憲制責任安排補選。《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36(1)(a)條訂明,選舉管理委員會必須在立法會秘書宣布立法會議席出現空缺時,按照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訂立並正有效的規例,安排舉行補選。我們相信議員理解政府須依法辦事,會通過撥款以安排補選。 (三)《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17(1)及(2)條訂明,立法會議席空缺並不影響立法會處理事務的權力;立法會議席空缺、議員選舉中的欠妥之處或任何人擔任議員的資格有欠妥之處,均不影響立法會程序的有效性。雖然該條例並沒有就「議席空缺」的時間作出限制,但正如我在較早前所述,特區政府有責任在立法會議席出缺時舉行補選,以填補有關空缺。 完 2009年12月16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