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年立法會補選候選人的指定展示位置 |
政府將容許希望繼續使用已獲分配的公共展示位置的現任立法會及區議會議員,在立法會補選期間繼續使用有關位置與公眾溝通。為保證補選公平,有關位置不得用於在補選中促使或阻礙候選人當選。 根據《路旁展示非商業宣傳品管理計劃實施指引》第8(d)段,當局在選舉期間會臨時取消已批核的有關路旁非商業宣傳品展示點的申請(移除安排)。 部分立法會及區議會議員及政黨對該移除安排表示關注。他們認為安排嚴重影響現任立法會及區議會議員的正常工作,而移除以及日後重裝宣傳物品亦會導致浪費資源。 政府發言人今日(三月二十六日)說:「鑑於該等關注,我們認為有需要檢討現有安排。」 在檢討移除安排時,政府確保堅守下列政策目的: (一) 無候選人有不公平優勢; (二) 補選期間,選舉信息應該清晰; (三) 應有足夠指定展示位置供候選人宣傳; (四) 公共展示位置作為有限的公共資源,使用時應該合理,符合公眾利益;以及 (五) 應盡量減少對市民提供的正常服務造成中斷或干擾。 我們認同現任議員在補選期間繼續對公眾提供正常服務及與公眾溝通的需要。然而,為保證補選公平,我們須確保沒有補選候選人會因為這些位置而在宣傳上較其他候選人佔優。我們會對希望保留已獲分配的公共展示位置的現任立法會及區議會議員,繼續暫緩執行臨時取消使用其公共展示位置的批核,但有關公共展示位置不得用於在補選中促使或阻礙候選人當選(即不得在有關的公共展示位置展示選舉廣告)。若有現任議員的公共展示位置被發現在補選中用來促使或阻礙任何候選人當選,當局會即時取消該公共展示位置的批核,直至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止。而有關的展示物品會在不作任何事先通知的情況下移除,當局亦會向有關議員收回清拆費用。希望在補選期間保留已獲分配的公共展示位置的現任立法會及區議會議員須在二○一○年四月一日或以前知會有關當局。如議員未就他們的意向知會有關當局,當局會拆除任何在二○一○年四月七日後仍在的公共展示位置展示的物品,並收回清拆費用。 另外,為保證補選公平,現任區議員若於其區議會分區所處的立法會地方選區競逐補選,其以現任區議員身分獲分配的所有公共展示位置的批核會在他向選舉主任遞交提名表格時即時取消,直至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在有關的公共展示位置的所有宣傳物品必須在遞交提名表格日起兩天內,或二○一○年四月八日或以前移除(視乎何者較早)。若有關議員未能移除有關展示物品,當局將在不作任何事先通知的情況下予以拆除並收回清拆費用。 完 2010年3月26日(星期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