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立法會十四題:根據《公開資料守則》披露資料的版權事宜

  以下為今日(五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國寶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接獲一名市民投訴,指某政府部門最近拒絕他根據《公開資料守則》(《守則》)索取一份政府管有的文件複本的要求,理由是所索取的文件受到版權保護。根據《版權條例》(第528章)第57條,凡某作品在公務過程中已為任何目的而傳達予政府,則政府可「複製該作品或向公眾發放或提供該作品的複製品,而不屬侵犯該作品的版權」。但條文亦訂明,「本條在政府與版權擁有人訂立的協議的規限下具有效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就《守則》的目的而言,甚麼情況會構成上述條文下的協議;

(二) 倘若在沒有協議的情況下接獲索取受版權保護的資料的要求時,政府的一般做法是否會去信版權擁有人,以求獲得許可根據《守則》複製有關作品,以及若不獲許可,是否會將其視作不容許複製有關作品的協議;若然,有否評估這做法是否符合《守則》的精神;及

(三) 在政府去年接獲索取資料的要求當中,有多少項是關於受政府與版權擁有人訂立的協議所保獲的作品,當中有多少項索取資料的要求遭政府根據《守則》的版權理由拒絕?

答覆:

主席:

(一)及(二)《公開資料守則》(《守則》)所秉持的政策是,政府會提供其所持有的資料,除非有充分理由拒絕披露資料。《守則》第2部載列可拒絕披露資料的理由,其中一個理由是法定限制,即資料如披露會牴觸任何適用於香港的法律。

  《版權條例》第57條已就有限和特定的例外情況作出規定,以便政府可在該條文列明的若干條件下,複製屬於第三者的版權作品或向公眾發放或提供該作品的複製品,而不作侵犯該作品版權論。有關條件包括:複製某作品或向公眾發放或提供該作品的複製品,只是為了達致該作品傳達予政府的目的或版權擁有人可合理預料的有關連目的;以及某作品除憑藉《版權條例》第57條發表外,先前從未發表過。

  此外,《版權條例》第57(5)條訂明,上述例外情況須受政府與版權擁有人訂立的協議規限。此處的「協議」是指禁止政府複製有關作品或向公眾發放或提供該作品的複製品的協議。如訂有這類協議,政府便不能援引第57(2)條,應索取資料人士的要求,複製某作品或向其發放或提供該作品的複製品。但如沒有這類協議,是否應索取資料人士的要求複製某作品或向其發放或提供該作品的複製品將就個別情況作考慮。

  其中一個考慮因素是有關資料是否屬於「第三者資料」。《守則》訂明,如索取的資料是為第三者持有或由第三者提供,並從第三者明確知道或獲得暗示不會進一步披露,則索取資料的要求可能會被拒絕。不過,這類的資料經第三者同意後便可提供予索取資料人士。

(三)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有向政府各局及部門蒐集報告表,以取得各局及部門所接獲及處理根據《守則》索取資料要求的統計數據,包括被拒個案的數目,以及根據《守則》第2部拒絕披露資料的理由。

  二○○九年,各局及部門共處理了一千六百七十六宗索取資料要求,其中百分之九十四(一千五百八十宗)的要求獲提供全部資料,百分之三(四十八宗)獲提供部分資料,另外百分之三(四十八宗)的要求被拒。有關的局/部門是基於《守則》所載的理由而拒絕提供全部或部分資料的。在要求被拒的個案中,約百分之八是涉及法定限制,另有百分之二十七因為有關資料屬第三者資料而遭拒絕。兩個理由都可能適用於涉及版權的個案。但是,我們並沒有分項數據可以顯示或涉及版權而拒絕披露資料的個案。

2010年5月19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