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五題:就修改二○一二年兩個選舉辦法而提出的議案獲通過後的跟進工作 |
以下為今日(七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永達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的答覆: 問題: 關於政府就修改二○一二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而動議的議案於本年六月二十三日的本會會議通過後的跟進工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向下屆特區政府推薦以一次性立法但分期執行的方式,使二○一七年的行政長官和二○二○年的立法會兩個選舉以真普選的方式進行;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會否向下屆特區政府建議在二○一六年取消立法會分組點票制度,以及如何在二○一七年降低行政長官選舉提名門檻及如何全面取消立法會功能界別議席,以便立法會在二○二○年,全面由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普及而平等」原則的普選方式產生;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政府曾承諾在上述議案通過後盡早在本地立法層面就取消區議會委任議席問題提出建議,政府會否在二○一一年全面取消該等議席;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李永達議員的提問,我的答覆如下: (一)根據人大常委會二○○七年的《決定》,在行政長官及立法會實行普選前的適當時候,行政長官須按照《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包括有關循序漸進及切合香港實際情況的原則,以及人大常委會二○○四年四月的《解釋》,就兩個產生辦法的修改問題向人大常委會作出報告,由人大常委會確定。 二○一二年產生的下任行政長官須處理二○一七年的行政長官普選模式。至於二○二○年的立法會普選模式,由在二○一七年經普選產生的第五任行政長官處理是恰當的做法,因為這位由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將具廣泛公眾支持,能帶領香港社會解決這個具爭議性的問題。 (二)香港能達至普選,是源於《基本法》,而非《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特區政府已清楚表明將來實行的普選模式,必須符合《基本法》以及普及和平等的原則。 雖然現屆特區政府只獲人大常委會授權處理二○一二年兩個選舉的安排,但在二○一二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公眾諮詢中,我們亦收集了有關二○一二年以後如何修改兩個選舉辦法的意見,並已作出歸納,建議下屆政府積極跟進,認真研究相關建議。 (三)特區政府會在今年秋季立法會復會後,就取消區議會委任制度提出本地立法建議,並會先聽取立法會和公眾的意見才作出定案。 完 2010年7月14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