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出席電台節目後回應傳媒提問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黃靜文今早(十月十九日)出席兩個電台節目談加強《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對個人資料私隱保障的立法建議。以下為黃靜文在節目後回應傳媒提問的談話全文(中文部分):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各位,大家早。或許我藉此機會談一下今次的諮詢報告內提出的建議、背景及考慮(因素)。《私隱條例》是在一九九五年時制定,社會上在過去十多年有很多方面的不同發展,包括科技方面等,所以政府認為有需要進行檢討,希望可以加強法例對個人資料私隱的保障。 而剛過去的暑期,也發生了一連串企業將客戶的個人資料轉移進行直接促銷的事件,引起社會上的高度關注,所以今次在諮詢報告內提出一些新的建議,加強在這方面的規管。而規管模式方面,也有很重大和根本轉變。 根據法例,現時如果有資料使用者違反法例下的保障資料原則,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私隱專員)可以發出一份「執行通知」,但這不是罪行;如果資料使用者違反了「執行通知」,這才是罪行。 政府在社會上收到很多意見,包括立法會議員的意見,認為對嚴重的違規行為,在違反時就應即時視為罪行。所以就一些嚴重的違規行為,或市民大眾非常關注的做法,我們今次建議採取這做法。 在諮詢報告中提出數方面的建議。一方面是指如果有資料使用者或企業把客戶資料轉移進行直銷時,應給予客戶機會可以表示「不同意」,如果他們沒有這樣做,而其後把該些資料轉移用作直銷,這便是一個罪行。 另一個建議的罪行是,如果有資料使用者打算出售該客戶的資料時,應先通知該客戶,及讓該客戶有機會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如果沒有這樣做,也建議屬於一個罪行。這些是非常嚴厲的立法建議,對在《私隱條例》下採取的做法有重大和根本性的不同,所以我們很希望聽取社會上的不同意見,尤其受影響界別的意見,好讓社會上有充分的討論,平衡各方面的利益,政府才再作決定。 記者:剛才聽到有聽眾提到,期望將檢控和調查權歸由私隱專員公署。當局是否擔心令到公署的架構可能太臃腫,所以不作這建議?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最重要或最基本的考慮,其實不單在私隱的範疇,在其他的範疇亦是一樣。一般來說,刑事調查權是屬於警方,然後是否提出檢控就由律政司負責。所以我們認為把不同權力分配給不同機構,可以有制衡作用,也避免把所有權力給予單一的架構或機構,令他們權力過大。政府去年進行公眾諮詢時,大部分的回應者也是支持現時行之有效的做法,不希望專員公署權力過大,所以今次建議維持現有安排,這是我們最重要、也是最根本的考慮。 記者:現時有些說法指即使修例後,公署仍然是「無牙老虎」。你可否解釋一下為甚麼你認為它不是「無牙老虎」?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首先政府不認為專員公署是「無牙老虎」。今次在暑期期間揭示一連串轉移客戶資料進行直銷的事件,令政府有機會重新檢視法例條文,認為有空間可以在法例上再作清楚說明,到底企業要進行這些行為時,第一,它們要遵守甚麼規定;第二,清楚說明如果它們不按規定做事,會有甚麼後果、罰則。政府認為如果今次提出的立法建議最後得到社會主流意見認同,在法例通過並生效後,對於處理像今次的一連串事件,其實幫助已經很大。而今次大家也留意到,專員提出,基於現時條例所限,他不能發出「執行通知」,將來如果再發生同類事件,根本已是刑事罪行,所以問題已得到處理,不一定是要由專員自己有刑事調查或者檢控權,才可以處理到這問題。根本今次這事情,最重要的元素或因素不在於專員有否權力進行刑事調查或檢控。 另一方面,政府在今次的諮詢報告有一項建議,授權專員可以為受屈的當事人──如果有資料使用者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內的規定,而有人感到受屈──可以向專員申請,由專員提供法律協助,讓他可以循民事途徑申索補償。如果這建議可以落實,會對資料當事人的保障大大提高。
記者:估計在修訂後新法例最快可以在何時實施?如果需要年多至兩年的時間的話,在此期間對市民有甚麼保障?因為現有的法例是有不足之處。 我們希望可以盡快進行相關工作,但當然是要看立法會需要多少時間審議有關法例,以及有關的配套措施──包括剛才我提及的指引,因為該指引是十分重要的,它可以提供實務性指引,讓企業了解如何做才符合法例下的新規定和要求。 在新法例實施前如何保障個人資料方面,私隱專員昨日已發出了一份關於直接促銷中使用和收集個人資料的新指引,提出了一些很清晰的建議,讓企業知道在打算於直接促銷中收集或使用個人資料時有甚麼良好的做法,所以如果企業能夠加強符合私隱專員的意見去做,便可以大大提高保障市民的個人資料。另一方面,私隱專員亦會進行一些宣傳、工作坊,協助企業作出符合指引的良好做法。 政府亦看到在八達通事件後,不單八達通已停止有關的活動,相關的行業亦暫時停止同類活動,希望檢視本身的做法是否符合法例的要求。所以大家可以看到,無論市民大眾、議員或關注團體的關注,及私隱專員的執法行動,都是有效果的、並且是有即時效果的,令企業將一些可能不太清楚是否符合規定的作為暫時停止,先作細心研究及改善,然後再繼續。因此我們認為這一連串的事件對於整體保護個人資料私隱是有大大的幫助。 記者:可否談談有關「網上起底」方面,剛才亦有提及即使在修例後,這項法例都未必適用於「網上惡意起底」的行為,是否可以再解釋清楚?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剛才我解釋過,現時諮詢文件的建議是如果有人披露一些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下取得的資料來作出惡意用途或從中取利,政府是建議成為新的罪行。我們建議這項新罪行的背景是,由於過去有些情況是一些公司的僱員在未得到公司的同意下取得公司(客戶)的(個人)資料,可能是售賣予第三者。政府認為這是嚴重的違規行為,因此建議成為一項新的刑事罪行。我們是基於這背景而作出相關建議。 如果涉及「網上大起底」或是欺凌行為,現時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是有六條保障個人資料的原則。如果在使用個人資料時,應該是根據當初在收集個人資料時的目的,或直接相關的目的。所以如果有人使用這些資料的範圍並非如當初收集資料時的目的,或並非直接相關的目的,除非是得到當事人的訂明同意,否則即已違反了保障資料使用的原則。換言之,如果發生了這些事情,受影響的人士是可以向私隱專員作出投訴,如果私隱專員真的認為資料使用者違反了《私隱條例》中的保障資料原則,他可以發出「執行通知」,「執行通知」是可以要求資料使用者立即停止有關行為,或者作出補救或糾正的措施。因此在這方面,目前的條例已可以處理。 記者:有關政治人才的「旋轉門」,在《施政報告》中是表示會作出研究,但在少於一星期的時間,兩個政府部門,包括公務員事務局及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都覺得是不需要或不需要在任內啟動。是否因公務員的反響是比較大?你本身是由公務員轉為問責官員,是否覺得同事間是有分歧的意見?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施政報告》提出是希望會研究一項更靈活的安排,所以只是個研究。昨日,不論是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或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在立法會中都已作出解釋,不論安排是怎樣,都不會在今屆政府中實行。我們現時亦未對有關研究有任何實質的建議或具體時間表,《施政報告》只不過提出應該和值得就此議題作出研究。無論如何,現有安排是會繼續在今屆政府中沿用的。換言之,公務員是沒有「旋轉門」的。不論是我本人或是其他曾是公務員的政治問責團隊成員,都要依從現有的安排──換言之是沒有「旋轉門」的。而如果有任何新的轉變,亦會是下屆政府的事情。 (請同時參閱談話全文英文部分) 完 2010年10月19日(星期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