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一題:立法會功能界別和法定團體的劃分 |
以下為今日(十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淑莊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的答覆: 問題︰ 根據法例,部分法定機構及海外機構可登記為立法會功能界別的選民,因而亦可登記為負責選出行政長官的選舉委員會(選委會)界別分組的投票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已登記為立法會功能界別的選民或選委會的界別分組投票人的法定機構及海外機構的資料,包括名稱和所屬界別或分組; (二)該等機構可以成為立法會功能界別選民的理據是甚麼,以及政府會否考慮修訂相關的法例,改變該狀況;若會,有關工作的詳細計劃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及 (三)鑑於各法定機構的部分成員由政府委任,政府有否評估,容許法定機構成為立法會功能界別選民,有沒有使市民覺得行政機構透過選舉干預立法機關,甚至可能抵觸《基本法》的規定;若評估的結果為有,政府會否修訂法例;若評估的結果為沒有,原因是甚麼? 答覆: 主席: 對陳淑莊議員的提問,現答覆如下: (一)《立法會條例》訂明在每個功能界別中哪些人士或團體有資格登記成為該界別的選民。根據二○一○年選民登記冊,現時共有一萬六千零三十九名功能界別團體選民,另有二十萬九千六百名有關界別的個人選民。 作為國際城市,香港的外向型經濟體系一向以開放及自由見稱。我們理解團體選民當中有個別的外國駐港機構或辦事處,由於屬《立法會條例》中列明的商會或組織的合資格會員,所以可登記成為有關功能界別的選民。至於個別的法定機構方面,也因為它們不同的服務範圍,而成為有關功能界別的選民。現時共有超過二十二萬名功能界別選民,我們並沒有就這些機構或辦事處存有全面的資料。 (二)根據《基本法》附件二,立法會各個功能界別和法定團體的劃分,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並經立法會通過的選舉法加以規定。現時的《立法會條例》已按《基本法》規定經過了立法程序。而我們在制訂及其後修訂該條例時,都有徵詢法律意見,有關的草案亦經立法會的小心審議。現行的功能界別的組成及選民基礎是符合《基本法》及相關選舉法例的。 (三)按照《立法會條例》,屬功能界別選民的團體須挑選一名合資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作為其獲授權代表,以在有關的功能界別選舉中投下該團體選民的選票。香港的選舉一向都在公平、公正及誠實的情況下進行。所有選民,不論是法定機構或其他團體選民,都可自由及保密地按其本身機構的意願投票,政府絕對不會干預有關團體選民的投票事宜。 完 2010年10月20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