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題:《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執法工作 |
以下為今日(四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吳靄儀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的書面答覆: 問題: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較早前發表的二○一○年工作回顧顯示,公署在二○一○年收到1179宗涉嫌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的投訴,但只把其中的十二宗轉介予警方考慮作出檢控。該等獲轉介的個案當中,警方至今只就有一宗提出檢控(違例者亦被法庭定罪)、不擬就七宗提出檢控,以及仍在跟進其餘的四宗。有評論指出,上述的檢控及定罪數字偏低可能會令社會產生「有法無用」的印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公署對絕大多數的投訴個案不作出轉介的原因,以及警方對大部分的獲轉介個案不提出檢控的原因為何;及 (二)當局會否改善有關《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檢控政策,以期更有力地處理違反該條例的個案;如會,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我就問題的兩部分答覆如下: (一)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在二○一○年共完成處理一千零七十六宗投訴個案,其中九百二十八宗涉及違反保障資料原則(違反保障資料原則並不構成刑事罪行)的指控。當中一宗個案涉及被投訴人違反執行通知而轉介警方作進一步調查。而其餘一百四十八宗涉及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486章)下的刑事罪行的指控。在這一百四十八宗投訴個案中,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私隱專員」)經考慮收集所得的資料後,把其中十一宗個案轉介警方作進一步調查,其餘一百三十七宗個案詳情如下: * 三宗個案的被投訴一方透過簽署承諾書作出補救; * 一宗個案經調查後並無發現違反《私隱條例》的規定; * 九宗個案不屬《私隱條例》的範圍; * 六十一宗個案缺乏表面證據; * 四宗個案於查詢期間由投訴人撤回; * 五宗個案公署在向被投訴的一方查詢後認為缺乏證據支持; * 五十一宗個案因投訴人沒有回應公署的查詢不予跟進;及 * 三宗個案透過調解獲得解決。 就十二宗由私隱專員轉介警方作進一步調查的個案中,一宗個案投訴人撤回投訴,三宗仍在調查中。至於其餘八宗個案,兩宗有關人士被定罪。另外六宗個案律政司經考慮涉嫌行為的實際情況及搜集所得的證據等因素後,認為證據不足而不予檢控。 (二)《檢控政策及常規》適用於根據《私隱條例》提出的檢控。在決定是否提出檢控時,律政司會考慮是否有合理的定罪機會;如有的話,便進而考慮提出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現行的檢控政策是建基於穩妥的法律原則,是有助全面公平地執行刑事司法工作。 提出檢控是執法行動的其中一環。根據《私隱條例》,私隱專員亦可透過其他執法行動(例如向被投訴的一方發出警告信或執行通知)處理接獲的投訴。因此,不能單憑檢控數字以量算《私隱條例》的效用。 完 2011年4月6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