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附件) |
以下為今日(四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的書面答覆: 問題: 前立法局於1991年6月制定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人權法)(第383章)實施至今已近20年。就人權法的實施情況,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人權法生效至今,該條例中曾被修訂或已廢除的條文的內容、由誰提出修訂或廢除有關條文,以及修訂或廢除有關條文的原因(按修訂或廢除的年份逐一列出); (二)過去20年,法院曾裁定哪些法律條文、政策、措施及專業守則違反人權法,並以列表方式逐一列出該等案件的名稱和編號,以及判案書宣告日期;及 (三)當局因應第(二)項的法院裁決修訂了哪些法律條文、政策、措施及專業守則(逐一列出);若沒有就部分裁決作出相應修訂,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我就問題三部分的回覆如下: (一)《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人權法》) 自制訂後,其經修訂或已廢除的條文,以及相關年份、提出修訂或廢除該條文的一方及有關原因,開列於附件A。 (二)及(三)根據司法機構的法律參考資料系統,自《人權法》制訂後,不計算口述判決,約有一千份判案書曾提及《人權法》。因為時間所限,當局未能鉅細無遺地審視所有判案書。而自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成立以來,法庭裁定在法定條文、政府當局的政策或措施(或其中部分)方面不符合《人權法》的判案書表列於附件B。該附件同時列出政府當局採取的跟進措施。 表列的個案包括在法律資料參考系統中涉及《人權法》,並顯示曾於《香港法律匯報與摘錄》中刊載的個案。一般來說,刊載的個案是較重要的個案。 完 2011年4月6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