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理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談選民登記事宜 |
署理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黃靜文今日(十二月五日)下午出席海南(香港)經貿旅遊文化活動周開幕式。以下為她在儀式開始前回應傳媒提問的談話全文(中文部分): 署理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我有留意到一些報道,是關於互聯網專業協會有限公司的若干會員,可能因為喪失了會員資格,而沒資格在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資訊科技界別分組中投票。我想指出,在選舉事務處制訂二○一一年的選民登記冊時,已發信予所有組成團體,請他們根據相關的法例要求及法例下訂明的不同界別分組的選民的資格,提供他們的會員的資料。根據這些組成團體所提供的資料,選舉事務處便制訂了二○一一年的選民登記冊。我們留意到關於互聯網專業協會的報道後,選舉事務處今日已發信予該會,請他們審查一下自己會否有些會員本身已喪失會員資格,致使他們沒資格在本星期日進行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中投票。若是有這情況,他們需把這些會員的資料交回選舉事務處跟進。選舉事務處亦要求該會通知有關會員,若他們已喪失資格,便不要在本星期日的選舉中投票,因為任何人士如明知自己沒資格在選舉中投票,而卻投了票,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他們是觸犯罪行的。所以我們特別叮囑該會通知有關會員,不要前往投票。 除此之外,選舉事務處亦有發信予其他界別分組的組成團體,請他們亦審查一下自己的會員,會否在二○一一年的選民登記冊制訂後喪失了會員資格,致使他們沒資格在本星期日投票。若有這情況,他們需盡快通知選舉事務處,並請有關會員在本星期日不要投票,因為這是會有後果的。我先回答大家的提問。 記者:政府有否要求iProA(互聯網專業協會)何時要交回有關資料?你提到在公布選民登記冊前已要求他們更新會員資料,若現在發現有些人已不是會員,這會否涉嫌有欺詐的意圖? 署理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我們請iProA盡快向選舉事務處交回有關資料,因為投票將在本星期日進行,所以我們希望iProA可盡快於本星期內向我們提交有關資料,而無論如何,他們都應通知有關會員沒有資格而投票的後果。 關於選民登記冊方面,組成團體是根據制訂選民登記冊當時的會員資料,向選舉事務處提交有關資訊。當然,正式的選民登記冊制訂和公布後,有可能有個別會員的情況會有變,舉例說在某些專業界別,可能他們的會員例如因一些紀律行動而喪失了資格,若真的有這種情況,這些人士若已喪失了會員的資格,他們即不能在本星期日投票。所以,我想最重要的是要視乎在團體提交資料時,有關人士是否仍然有會員的資格,以及在投票的一刻他們是否仍然有會員的資格,致使他們可以在選舉中投票。 記者:今日有六名被告就在區議會選舉中涉嫌舞弊的情況提堂,已可證明區議會選舉中有不公平的情況,會否有機會有部分選區需要重選?另外,ICAC(廉政公署)會處理部分個案,但若有一些不涉及刑事而有關選民所登記的地址是有問題的話,你們會如何跟進? 署理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剛才這位記者提到的數個個案已進入司法程序,我不方便作出評論。但我想指出,根據《區議會條例》,若在區議會選舉過後有候選人認為在選舉中有一些關鍵性的欠妥之處,根據法例,他可以在兩個月內提出選舉呈請,他當然要提出理據,到最後如何處理他的呈請,則要交由法庭處理。 至於問題的第二部分,若有個案或投訴所牽涉的選民未必有在選舉中投票,即表示不牽涉《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而純粹是在選民登記申請表格上懷疑填寫了一些虛假資料,這牽涉虛假聲明,會交由警方跟進。 記者:今日有報章報道,關於一些選委會的種票情況,本星期日即將舉行選委會界別分組選舉,但現時整個制度千瘡百孔,當局是否有必要把選舉煞停,推倒重來? 署理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正如我剛才所說,我們在制訂選民登記冊時,選舉事務處是有發信予所有組成團體,請他們按照相關法例的要求及選民的資格,向我們提交會員的資料。選舉事務處亦是有覆核過,然後才制訂選民登記冊。在臨時選民登記冊公布後,亦會有一段期間讓公眾人士查閱登記冊,然後若他們認為存有問題個案,可提出反對或申索,這會由審裁官處理。所以,這部分的程序是很嚴謹的。若真的有個別的個案,有關選民在選民登記冊公布後情況有變,使有可能喪失其資格,選舉事務處現時亦正與所有組成團體跟進,所以本星期日的選舉是可以繼續進行的,並沒需要更改或延後舉行等,因為現時我們已有一套程序處理。 記者:區議會選舉已舉行了一個月,剛才你提到若要提出選舉呈請,需在兩個月內提出,但若在未來一個月陸續揭發出有懷疑種票事件,在呈請方面是否會有影響?其後是否可以繼續提出呈請? 署理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根據法例,有關呈請一定要在選舉過後兩個月內提出,判決或有關聆訊則當然要視乎法庭方面,但這不會影響在本星期日舉行的界別分組選舉,因為界別分組選舉的選民,其資格在法例中已訂明,有關的選民登記冊亦已公布。我剛才解釋過,選舉事務處現正就一些經傳媒報道過的個別界別分組個案進行跟進工作。除此之外,選舉事務處已向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的選民寄出投票通知書。除投票通知書外,亦夾附了由廉政公署製作的單張,向選民解釋並請他們注意在《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下的規定,當中包括如有選民已喪失投票資格,卻仍在本星期日的選舉中投票,即屬刑事罪行。我們會再三提醒有關選民或可能已喪失投票資格的人士這有關情況。 此外,正如我剛才所說,選舉事務處亦正與個別的組成團體跟進。我想多提一點,就是我們在收回這些團體於本星期內交回的資料後,若時間許可,選舉事務處會發信通知這些個別在選民登記冊上的人士,若他們已喪失投票資格,我們便會提醒他們不要在本星期日的選舉中投票。否則,若他們明知自己沒資格而繼續投票,即屬刑事罪行。若時間許可,選舉事務處就會這樣做。除此之外,若選舉事務處獲得有關資訊,即在未來數天可掌握得到哪些登記選民已喪失資格,選舉事務處即會在本星期日當天在投票站的選民登記冊上,於有關已喪失資格的選民姓名旁邊加上記號。若這些人士屆時仍然前往投票站索取選票準備投票,投票站的當值同事即會提醒他們已喪失投票資格,請他們不要投票。這是選舉事務處會採取的一些安排。 記者:(關於有懷疑前中聯辦人員參與區議會選舉) 署理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首先,根據《區議會條例》第二十一條,當中訂明甚麼人士有資格參選,包括年滿二十一歲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及在他獲提名前緊接的三年是通常居港,他亦不可以喪失被提名或當選的資格。在法例下亦有訂表明在哪些情況下會喪失被提名或當選的資格,這些情況包括,舉例說是被判處監禁、破產、或是精神上沒有行為能力等。因此,在候選人或有意參選的人士獲提名後,該選區的選舉主任都要按法例下訂明的規定去審查這些獲提名人士到底是否符合資格作為候選人,及是否有資格當選。因此,在十一月六日進行的區議會選舉是按照法例下的規定來進行的。所以,若選舉是按照現行法例來決定候選人的資格或其當選資格而進行,該選舉便是妥為舉行和作出的。 記者:現時有很多人澄清,他們沒有更改地址,但卻到了另一區投票,其實這是否違法? 署理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首先,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登記成為選民時,要在申請表上填報他在港的主要或唯一的居所。若他在登記成為選民後更改了居住地址,我們當然希望,並呼籲、鼓勵他通知選舉事務處更新其資料,好讓選舉事務處把他編排在適當的選區內投票。若有些情況可能是,他在正式的選民登記冊公布後才搬家,當然我們按照實際上制訂選民登記冊的時間表是未能將他的資料更新。因此,我相信大家都是理解的,若有人在搬家後未能及時更新他的住址,並非他有意不作出更改,而是由於正式的選民登記冊已經公布,這些情況我相信大家都是能夠理解的。若有些人士是在申請表格上填報一些虛假的資料,剛才我提過,我們會把這些個案交由警方調查。若他是提供了虛假資料,他根本是沒資格在該選區投票的,而他在十一月六日當天是有投票的話,這些個案便會交由廉政公署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跟進及調查。若有足夠證據,廉政公署便會提出檢控。 記者:發信其實是否不夠?因為本星期只有幾天,在信來信往的過程中,是否會有延誤?另外,有些選委已返回內地居住,在香港是沒有地址的,那他本星期是否可以投票? 署理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剛才我已提及,選舉事務處除了發信通知iProA外,其實亦已聯絡上iProA,請他們盡快審查自己會員的資格,看看是否有些已經喪失資格,以及提醒有關人士若已喪失資格便千萬不要在本星期日投票。我剛才已經說明,除了這方面外,選舉事務處若已知悉有些會員已喪失資格,便會在選民登記冊上於他的姓名旁邊加上記號。若這些人士在本星期日到投票站想參與投票,我們的同事會提醒他們不要投票,否則他們會涉及刑事罪行。如有任何人士明知自己沒資格投票而仍然投票的話,就此方面,我們會多管齊下地做。我剛才已說過,我們寄給選民的通知卡已提到有關《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的規定。 另外,剛才我已提過,最重要的是,如有任何香港永久性居民想登記成為選民,他需要通常居港,亦要填報他在香港的主要或唯一的住址。那如何界定為通常居港?這要視乎個別情況,若一名已登記的選民只是暫時離開香港,舉例說他要出外公幹、工作或旅遊等,只是一些暫時的情況的話,他慣常是在香港居住,在香港亦是有居所的,我們會就個別個案考慮不同的情況來看看他是否通常居港。因此這是視乎個別個案的特別情況,不能說他有一段時間不在香港居住便「一刀切」地說他們是否通常居港。多謝各位。 (請同時參閱談話內容的英文部分) 完 2011年12月5日(星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