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五題:選民登記制度 |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俊仁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的答覆: 問題: 最近,傳媒廣泛報道上月六日舉行的區議會選舉出現大量懷疑種票個案。審計署於二○○六年十月發表的《審計署署長第四十七號報告書》提到:「由於沒有核實選民的住址,因此沒有足夠證據確保地方選區正式選民登記冊的資料正確無誤。在極端的情況下,由於可能會發生種票事件,選舉的公平可能受到損害」,並且建議選舉事務處實施查核機制,抽查核實選民登記冊上的選民住址。選舉事務處回應,查核機制涉及資源,會先評估才決定適當落實審計署建議的方法。另外,選舉事務處會把選民紀錄與入境事務處和房屋署備存的資料核對,更新選民地址,亦曾與多個政府部門聯絡,研究一起進行資料核對是否可行。這些政府部門提出轉移個人資料可能違反私隱法例和其他法律條文,但該處仍會繼續進行研究。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上月的區議會選舉後,至今共接獲多少宗涉嫌種票的投訴;選舉事務處發出多少封書面查詢;警務處和廉政公署又分別展開了多少宗調查;有關進展為何; (二)有否落實審計署於五年前的建議,用抽查方式核實選民地址;若有,詳情及涉及的資源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有否評估,選舉事務處與其他政府部門進行選民資料核對時,如何避免違反私隱法例和其他法律條文;有關評估工作進展為何;有否作出上述選民資料核對;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代主席女士: (一)自二○一一年區議會選舉後至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為止,選舉登記主任共接獲約五十宗直接投訴。選舉登記主任完成初步跟進的個案,涉及約為一千八百個選民,當中因為沒有表面證據指稱選民並非在登記住址居住而無須跟進或投訴內的資料不足因而無法跟進的個案,共涉及約六百五十位選民。在同一時期內,選舉登記主任共發出八百八十五封查訊信件,要求相關的選民提供地址證明,以確認有關選民是否仍然居住於登記的地址。如上述信件未能投遞而遭退回,或有關選民未有在限期前向選舉登記主任提供有效地址證明,選舉登記主任會把有關個案轉介執法機構調查。 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民登記)(立法會地方選區)(區議會選區)規例》(第541A章)第22(1)條,任何人申請成為選民而作出他知道在要項上是虛假的任何陳述,或罔顧後果地作出在要項上是不正確的任何陳述,或明知而在該等申請、回應、回答、請求或通知書中漏去任何要項,即屬犯罪。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第16(1)(b)條,任何人已向選舉事務主任提供他明知屬虛假達關鍵程度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資料,或明知而不向選舉事務主任提供關鍵資料,或罔顧後果地向選舉事務主任提供屬虛假達關鍵程度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資料,而其後在選舉中投票,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 截至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警方共接獲三十八宗涉嫌違反有關法例的舉報,並拘捕了八名涉案人士。截至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廉政公署共接獲二十七宗涉嫌違反有關法例的投訴,並拘捕了二十三名涉案人士。 (二)因應《審計署署長第四十七號報告書》中的建議,選舉登記主任現時每年都會檢查正式選民登記冊,找出所有有七名或以上登記選民的住址。除非是理據充分或經核實的個案(例如安老院),否則選舉登記主任會致電或發信要求有關選民確認其住址記錄。如某一選民確認已遷離該住址,或向他發出的確認信件無法投遞,選舉登記主任會將他納入該選民登記周期的查訊過程內。如選民未能在查訊信件列明的限期前提供書面確認或更新地址,他的名字將被納入該選民登記周期的遭剔除者名單內。 自二○○六/○七年起,選舉登記主任就以上的措施查核了共二千二百五十個有七名或以上登記選民的地址,涉及約二萬九千名選民。現時,選舉事務處利用現有資源和人手進行該項核實調查的工作。 (三)根據我剛才提及的選管會規例的第6(1)條,選舉登記主任可為擬備選民登記冊,要求任何公共主管當局提供他所指明的資料。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第30(1)(a)和(b)條,除非及直至屬核對程序的標的之個人資料的資料當事人已就進行該核對程序給予訂明同意,或除非及直至專員已根據第32條就進行該核對程序給予同意,否則資料使用者不得進行有關個人資料的核對程序。 選舉登記主任有與多個政府部門研究進行資料核對程序的可行性。現時,在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的同意下,選舉登記主任每年與房屋署、香港房屋協會及民政事務總署就已登記選民的地址進行互相核對資料的工作。另外,作為與入境事務處的常設安排,在取得有關人士同意的情況下,選舉登記主任會把已登記選民的住址與智能身份證申請人的住址核對。 在訂定這些安排時,選舉登記主任有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要求。 完 2011年12月14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