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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談話全文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今日(十二月十八日)早上出席一個電台節目後回應傳媒提問。以下為譚志源的談話全文:

記者:(有意見指立法會議席出缺安排)有很大機會會違憲。政府提出再考慮有關建議時,在法律上有哪些立足點?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第一,政府就此未有任何立場,我們目前仍在內部研究的階段,特別是最近有黨派人士向我們提議,既然方案一的影響範圍較小──因方案一是絕不影響市民的投票權的方案,但可能在參選權方面作適度的限制──希望政府可以循這方向再作研究。因為在諮詢文件中,本來的限制是,任何議員在任期的任何一個階段自願辭職的話,在其餘下的任期都不能參與任何的立法會選舉。就這方面,有不少人士,特別是法律界方面認為這限制或會有點所謂「過龍」,而不是一個適度的做法。再加上若我們要進行立法會的補選,按法定的程序,一般而言大概需時三至六個月,若把有關限制規定在六個月或之內,其針對性會較強,影響性亦較低,主要是因為引起該次補選的議員自己不會參加該次補選而已。若該次補選是由某位議員經過自己的決定而引起的話,道理上他自己不參與該次補選,似乎對很多人來說都是理所當然的一回事。當然,我亦留意到最近有一、兩位法律學者所提出的意見,所以現在我正尋求憲制方面的一些資深大律師的意見,初步的看法是認為這安排是可以再作研究的。關於法律理據方面,我們在發表報告時會詳細羅列,亦希望屆時有機會與立法會和法律界的人士一起探討。

記者:有關安排始終會影響一個人的參選權,把限制定在六個月或同一任期內有何分別?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其實在全世界的所有民主地區,在投票權和參選權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限制的分別。在投票權方面的限制,在全世界也一樣,相對來說較少。就市民行使其公民權利來投票方面,這在全世界,包括在香港的限制都較少。譬如在香港,只要是永久居民,及通常在港居住,則已是合資格的選民。在某些情況下,是有規範不可以投票的,但我們在近年亦已把規限放寬。譬如大家會記得,在囚人士以前是不可以投票的,這限制在數年前起已放寬,主要是就人權方面的考慮。相反來說,參選權在全世界很多地方都有一定的限制的,例如美國的總統選舉。美國總統的候選人本身需要在美國本土誕生,方合資格成為候選人,但在選民方面則沒有這種相應的限制,只要是美國公民就可。所以,對參選權的限制,全世界都是較高的,我相信其理據是因為,作為一個參選人,他日若成功當選,不論是作為總統、問責官員或是議員,在全世界而言,大家都會認為其職份、職責和責任重大,影響社會民生較多,所以對他們的要求相對會較高,亦是應有之義、理所當然的。所以參選權並非是絕對沒有限制的一回事,相反來說我們需要適應該國家或地區對候選人參與的office,即其職份的要求來相應地加上。

  所以,在出缺的安排方面,市民對議員是有一定的期望的,期望議員能完成他在當選時對選民所作出的承諾,好好地完成其四年的任期,若期間他由於政治表態而自願辭職的話,選民會覺得既然如此,該議員是否不應參與他自己所引起的補選,以至相應來說不鼓勵他隨便輕率地以選舉制度作為在政治上發表意見的一個平台。在我們收到的意見書中,這意見是很清晰的,有六、七成的意見是希望政府可以做些事,不鼓勵議員這樣做。

記者:就立法會議席出缺安排是否已與部分政黨達成共識?而有關抽查選民登記資料方面,會否有人會走「法律罅」?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就(選民登記資料方面),若你還想到有甚麼好的點子可以做的話,請你告訴我,我是會再「加碼」的。我數天前所提出的是初步的意見,我明日下午會到立法會與議員再討論,就該五項措施看他們是否每項都同意,還是希望我們會就部分作調整。已有議員向我提出會否作一些調整,舉例說若選民沒有住址證明,除了律師、太平紳士及十八區的民政事務處外,是否有其他第三者可以見證其法律聲明,他們也有另一些看法,這些意見我們在明日下午的會議會以開放的態度聆聽。正如我剛才說,若你有其他點子,請告訴我。

  另外,就有關立法會議席出缺的機制方面,我以前也提過,第一,需要在政策上保障市民的投票權,同時亦做到一些安排,使議員不能輕率地引發補選。第二,在法律上一定要有一定的法律理據基礎抵禦司法覆核的挑戰。第三,要市民大眾覺得這安排是合理和可以接受的,同時在立法會也要取得足夠票數才行,若沒有足夠票數就甚麼都不用談了。要達到這數個目標或通過這些關卡也不是容易的,所以事緩則圓,任何建議也要先慢慢想清楚。

記者:剛才你提到政治助理的薪酬應予以調整,你的意思是應該加還是減?是出於甚麼原因?及以甚麼標準來制訂薪酬的標準?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因為我局是負責政治委任制度的,所以就這方面我在過往的一段日子收到不同的意見。有比較多意見認為政治助理的起薪點及其職級的五個增薪點,可能與年資相若的公務員對比時是過高;再加上就其工作性質,是否需要這樣的起薪點或入職薪酬水平,這方面是有意見指有需要作出調整的。調整的方向當然是調低而非調高。但若真是作出調整時,應調整至甚麼水平,這方面可以再研究。

  另一個近期收到的意見是認為,可以給予局長一筆過撥款作招聘特別助理之用。相關局長可以運用該筆撥款招聘一些可能在地區競選中具有豐富經驗的人士,或在管理、行政甚至是在政治聯繫方面較強的人,甚或他可以招聘兩甚至三位特別助理,分別為他做不同的工作,譬如一些可以為他做新媒體網絡的工作、另一些可以做與青年團體聯絡的工作、再有一些可以負責地區選舉或與地方團體聯絡的工作,這當中可以有靈活性,這方面的意見我們也收到。但我要說一句,這是下一屆(政府)的事情,所以要待三月二十五日下任行政長官選出後,視乎他有甚麼意見,再因着他的看法來決定是否這樣做。

記者:新的政治助理因是新入職就可以再釐清其角色功能,但現存的又怎樣處理?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現有的政治助理與我一樣,任期都是至明年六月三十日為止,所以到了明年七月一日,不論是人選或薪酬都可以有調整的空間,這都是換屆的正常做法。

記者:就立法會議席出缺安排方面,你剛才說市民對四個方案都沒有明顯的意向,若政府現在具體提出循方案一的方向去做的話,是否可以得到市民的認同?另外,你說其他國家也有限制參選權,但有沒有國家如你所提出的限制人民參選的時限?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這留待諮詢報告再詳細論述。但在我的印象中,其他民主國家的議員很少會很輕易地自動辭職、然後再參與同一選區的選舉以表達政治宣言這做法。在外國民主成熟的國家,政治人物是不會輕易這樣做,因這樣會很容易令人覺得他濫用機制,到最後會遭選民放棄,所以在外國地方是很少出現這情況的。香港則比較特別,會有這樣的事情發生。然而,我重申,政府尚未有決定。但我們在政策上,起碼我自己是如此,是希望能汲取過去半年市民的反應,希望能保障市民的投票權,這是我比較大的一個原則。當中有甚麼是可以做,以不鼓勵議員隨便辭職,似乎方案一能達致這目標也不一定,但仍要看法律上是否穩妥,市民是否接受,在立法會能否取得足夠票數等,這數方面還要處理。

記者:是否其他國家沒有這情況?因為香港也不是全面普選的,所以你以其他民主國家作比較未必恰當。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因為立法會出缺的安排是針對一人一票選舉的議席,而去年立法會地區直選的五席,在這情況下也是牽涉全港三百五十萬選民的事情,所以我剛才以此為譬喻。當然,其他國家方面,我們還要詳細來看,但在我印象中,這些情況──即有議員隨便辭職再引發補選,再參加議席的補選──這在外國議會的經驗來說,在實際的政治事件來說,在我印象中以往是很少會發生的,因為我相信市民不會希望政治人物輕易做出這樣的舉動。但我們現在要處理的並非政治的事,而是一些法律上的事,所以如需有任何進一步限制的話,要先看法律方面是否穩妥。

記者:其他國家是否沒有時限的限制?另外,你說四個方案都沒有明顯的意向...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在諮詢文件也有提及外國一些議會的做法,就是如有出缺可能會用原有名單作遞補,也有另一些議會會把議席懸空,在外國是有這樣的情況。方案四即是把議席懸空,但香港的情況較特殊,有些不同,因為《基本法》附件二定明立法會有六十席,若一直懸空的話,有法律意見質疑這是否與《基本法》附件二的條款有抵觸。所以外國這方面的經驗,香港未必用得上。

(請同時參閱談話全文的英文部分)

2011年12月18日(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