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六題:2011年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附件) |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湯家驊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的答覆: 問題: 據報,二○一一年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選委會界別分組選舉)出現多宗懷疑「種票」事件及不當情況。例如曾屬某界別的人士,因轉職而不再有資格登記為該界別分組的投票人,仍收到該界別分組的投票通知卡。此外,自動當選的委員中,有漁農界的委員的職業與漁農業務無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選舉管理委員會在寄出本年選委會界別分組選舉的投票通知卡前,有否根據法例要求核實及更新各界別分組的投票人登記冊;若否,原因為何;若有,核實投票人資格的方法為何,並以表分項列出各界別分組中被取消投票人資格的人數、被取消資格的原因、二○○六年及本年的選委會界別分組選舉中,各界別分組的投票人人數,以及二○○六年的人數與本年的人數有何增減; (二)有否評估,職業與漁農業無關的人士當選為該界別分組的委員有否違反選舉法例;若評估後的結論為否,原因為何;及 (三)當局有否參考海外例子,研究及檢討如何改善選舉及核查制度,令明年立法會選舉能真正達至公平、開放及廉潔的目標;若有,參考了哪些海外例子,以及其選舉核查制度的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三部份,我現答覆如下: (一)二○一一年是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年,一如既往,選舉登記主任已在該年的選民登記截止日期前數個月,發信給各界別分組的所有組成團體,要求該等團體按法例要求,於大概一至兩個月內提供名單,列出合資格登記為有關界別分組投票人的會員。 選舉登記主任把組成團體所提供的名單和現時的投票人登記冊作比較和核對。那些不再是有關團體的會員、因而有可能不再符合該界別分組投票人登記資格的投票人,選舉登記主任已根據有關法例,於法定日期前,即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前,向他們以掛號形式作出書面查訊。如他們未能於法定限期前,即七月十六日前,提供他們仍然符合資格登記為該界別分組投票人的理據,選舉登記主任已根據有關法例將這些投票人從該年發表的界別分組投票人登記冊中移除,並列入遭剔除者名單內。在遭剔除者名單公布後,如他們未有在法定限期前,即八月二十九日前,作出申索,或作出的申索不獲審裁官接納,他們將不獲納入正式投票人登記冊內。 如在發表正式投票人登記冊後及選舉前收到上述團體通知,就其會員名單作出更新,例如某名會員已喪失其會籍,因而有可能不再符合該界別分組的投票人登記資格,選舉登記主任會向相關投票人發出掛號信,通知他已喪失在相關界別投票的資格以及作出舞弊行為的後果。在選舉中相關票站的投票人登記冊上,選舉事務處亦會在投票人的姓名旁邊加上記號,如果該投票人前往票站領取選票,票站的職員會向他作出警告,通知他已喪失在相關界別投票的資格以及作出舞弊行為的後果。選舉登記主任亦會將相關投票人納入我剛才解釋的查訊程序,以擬備下一年的界別分組臨時投票人登記冊。 二○一一年正式投票人登記冊載有249 499名投票人,相比二○○六年正式登記冊上的220 307名投票人,淨增加了約二萬九千多人。各界別分組的投票人數目載於附件。二○○六年和二○一一年相距五個選民登記周期,每年均有新登記投票人和被刪除的投票人,投票人被刪除的主要原因包括投票人不再符合在某一個界別分組中的登記資格、投票人不再符合地方選區的選民登記資格、投票人已去世等。而有些投票人被刪除後,可能在下一年又再合乎資格(例如重新申請會藉)並登記為投票人,所以五年的增減可能會有重疊。附表中的數字為二○○六年相比二○一一年投票人數目的淨增減。 (二)香港所有的公共選舉都有法律依據,由選民登記、候選人資格、以至選舉程序都依照有關法例行事。 《立法會條例》和《行政長官選舉條例》附表訂明在每個功能界別及界別分組中,哪些人士或團體有資格登記成為該界別的選民。根據《立法會條例》第20B條及《行政長官選舉條例》附表第12(1)條,任何機構如根據有關的條例符合資格登記為漁農界界別分組的投票人,都可提出登記申請。已登記及合資格的投票人可按法例參與選舉。 (三)鑑於近日市民關注到一些選民可能就住址作出虛假聲明,當局已對現行選民登制度進行檢討和建議一系列的措施,以優化現行的選民登記制度。 第一,我們建議引入提供住址証明的要求,任何人士要求申請成為地方選區選民,或已登記選民搬遷後欲更新其登記住址,必須同時提交住址證明作為標準的證明文件。 第二,我們會強化選民登記的查核措施。 第三,我們會考慮修訂法例,引入要求選民更新住址後向選舉事務處申報,和對在法定限期前未有申報更改了的住址而其後在選舉中投票的選民,加入罰則。 第四,我們會加強宣傳。 第五,我們會額外查核被拆卸或即將被拆卸建築物的名單。 我們已在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的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會上討論了有關建議,我們會繼續聽取議員及公眾的意見。 在考慮這些建議時,我們有研究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例,包括一些普通法國家例如澳洲、英國和加拿大等。例如在住址證明方面,澳洲的選民登記制度主要以車牌作為住址證明,而加拿大則要求選民在投票時出示住址證明。我們會繼續參考有關地方的安排,考慮適合香港處境的措施,以優化香港的選民登記制度。 自《立法會條例》於一九九七年訂立以後,於每一屆立法會選舉前,政府都對該條例作出檢討,因應最新的發展和考慮相關因素後,適當地更新功能界別所涵蓋的界別或行業,及個別界別的選民劃分。在這過程中,若我們收到報告或資料顯示有團體選民已停止運作或其他原因可能不應繼續作為有關界別的選民,政府會作出查訊或研究,以考慮是否應建議將該等團體選民刪除。 完 2011年12月21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