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題:政府致力消除歧視 |
以下為今日(五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秀蘭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的答覆: 問題: 去年聯合國人權理事會通過一項決議,對世界各個地區因個人性取向和性別認同而施加暴力和歧視表示嚴重關注。香港自一九九五年起訂立多條反歧視條例,並成立平等機會委員會。然而,這些條例只針對性別、家庭崗位、殘疾及種族歧視,本港並沒有就反性傾向歧視立法,令不同性傾向人士不能按法定程序組織家庭,在申請公共房屋、配偶免稅、醫療保險、申請家庭成員來港團聚、刑責及遺產處理等各方面均不獲與合法夫婦同等的對待,這情況已持續多年。當局就消除不同性傾向歧視的工作,只包括將同性同居關係納入《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範圍、編印了《消除性傾向歧視僱傭實務守則》、以小組跟進個案,和以少量撥款資助活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一九九五年以來政府消除不同性傾向歧視的工作在消除歧視方面的效果為何; (二)為何當局沒有就上述房屋、稅務、醫療、出入境事務、刑法及同性伴侶婚姻等政策範圍消除不同性傾向的歧視訂立具體工作時間表,以及有否評估當局是否因此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六條「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平等,並有權受法律的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及 (三)自一九九五以來,因公民社會在普及文化層面推動社會接受不同性傾向,當局有否定期進行民調跟進有關民情變化,並向反對不同性傾向平等機會的社群重點解說香港須落實《世界人權宣言》和恪守《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責任?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第(一)及第(三)部份,政府在一九九八年設立平等機會(性傾向)資助計劃。計劃的其中重要目的是藉着資助有意義的社區活動,從而促進不同性傾向人士或跨性別人士享有平等機會。多年來,我們共資助了一百三十七項活動和服務,包括講座、工作坊、話劇及音樂劇表演、展覽、印製資料小冊子、製作網頁等,對象包括教師、學生、社工、不同性傾向人士及跨性別人士的家人,以至普羅大眾。此外,我們亦安排及舉辦不同類型的宣傳活動,例如海報宣傳、電台宣傳、各類公開比賽、巡迴展覽及研討會等,向市民大眾帶出不同性傾向人士及跨性別人士應享有平等機會的信息。人人都應享有平等的權利和自由,正是《世界人權宣言》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理念。 我們留意到,近年有非政府團體或機構進行過有關性傾向及性別認同的意見調查。社會對同志議題似乎有漸趨開放的跡象,這不再是一個忌諱、「不能講」的話題,尤其年輕一代對不同性傾向人士及跨性別人士的接納程度比較高。此外,同志僱員在工作間遭受歧視的情況亦有下降趨勢。這些都反映了一直以來政府和民間團體所推行的教育和宣傳推廣工作有一定成效。 至於問題的第(二)部分,有關是否應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現時社會上仍然存在分歧。有部分社會人士要求政府盡早立法,但同時亦有不少人士基於宗教信仰和家庭價值觀等各種考慮而提出反對。特區政府參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二○一一年九月向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提交報告時已指出,在現階段,自我規管及教育,相對於立法,是處理性傾向歧視最適當及務實的方法。但當然,政府當局會繼續留意民情的發展。 在僱傭範疇方面,政府在一九九八年編製了《消除性傾向歧視僱傭實務守則》,協助僱傭雙方自我規管,以消除僱傭範疇中的歧視措施和行為,並促進人人無分性傾向而享有平等的就業機會。政府已承諾遵從該《守則》內所載的各項良好常規。 香港的法律及多項政策都是以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為基礎。香港現時並不承認同性婚姻,因此同性伴侶在某些政策下與異性結婚人士所獲的待遇並不相同,沒有結婚的異性伴侶與已結婚的異性所獲的待遇也不一樣。這不能簡單說成為對不同性傾向人士的歧視。至於是否容許同性婚姻,這涉及基本的價值觀,牽涉複雜的事宜,社會上難以在短期內得到共識。 回歸以後,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曾兩次審議特區政府參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交的報告,委員會從來沒有表示特區政府有違反《公約》第二十六條。事實上,該委員會對香港特區已採取措施宣傳反性傾向歧視的信息,表示讚賞。 政府在施政方面一向重視平衡各方面的意見。當社會上就同性戀這議題還有嚴重分歧時,強行推出在這方面的立法建議只會在社會引起廣泛爭拗,製造分化和矛盾,對不同性傾向及跨性別人士未必是最有利的做法。在採取立法途徑的時機成熟之前,我們認為應繼續努力透過公眾教育及宣傳,推廣平等機會的觀念,藉以推動建立互諒包容的文化。 完 2012年5月30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