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立法會九題:選民疑遭人使用其身份投票(附件)

  以下為今日(十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偉業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不少市民在二○一二年九月九日立法會選舉日向本人反映,他們前往投票站投票時,票站職員核實其選民身份後表示,較早前已有人以他們的身份投票,但該等市民當日較早前未曾進入投票站投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在二○一二年九月九日當日接獲選民懷疑遭人使用其身份投票的個案數目為何,以及各投票站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

(二)出現上述第(一)項問題的原因為何;及

(三)當局會否採取措施,防止再出現上述問題;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當局的回覆如下:

(一)及(二)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541D章)(《規例》)第53條,在立法會選舉中,投票站主任須在向前往投票選民發出選票前,在有關的正式選民登記冊的文本內,於該選民的姓名及身份證明文件號碼上加劃一條橫線,以表示該選民已領取有關選票。另外,根據《規例》第60條,如有人自稱為某選民而申領選票,但之前已有人以該選民身份獲發選票,即該選民在選民登記冊上的姓名和身份證明文件號碼已給劃去,投票站主任可向該名人士發出一張正面批註「重複」及「TENDERED」字樣的選票。這類選票在點票時不會視為有效。就選民到達發票櫃檯領取選票時發現他在選民登記冊上的姓名及身份證明文件號碼已給劃去的個案,投票站主任須按上述《規例》處理。一般來說,由於能夠掌握的資料有限,個案發生的原因難以確認。事發原因可能是之前有另一人冒認有關選民獲發選票,又或者是該選民刻意試圖再次要求獲發選票,亦可能是因為發票櫃檯的投票站工作人員不小心錯誤劃去登記冊上的記項而引致的。

  在二○一二年九月九日舉行的立法會選舉,在點算地方選區選票的過程中,共發現一百三十五張在正面批註「重複」及「TENDERED」字樣的選票。至於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及傳統功能界別,則分別發現有九十五張及五張在正面批註「重複」及「TENDERED」字樣的選票。

  至於投訴方面,選舉管理委員會到目前為止共收到七十宗投訴(每宗投訴涉及一名選民,共涉及七十名選民),投訴人聲稱於投票站申領選票時被告知之前已有人以其身份獲發選票。各投票站的個案數目詳列於附件。選舉管理委員會現正就個案進行調查,如發現有可疑之處,會轉介有關執法機關跟進。另一方面,警方收到三十一宗有關懷疑有人冒認選民獲發選票的個案(涉及三十四名選民),當中二十六宗正轉交廉政公署跟進(涉及二十八名選民)。廉政公署則共收到二十七宗有關個案(涉及二十九名選民,當中包括警方轉交廉政公署的二十六宗個案)。由於向選舉管理委員會投訴的人可能同時向警方或廉政公署作出舉報,選舉管理委員會收到的投訴可能與警方或廉政公署的個案有所重複。

  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第15條,任何人用另一人的姓名申領選票;或在選舉中投票後再用本身的姓名在同一選舉中申領選票,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如循公訴程序審訊,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七年。

(三)選舉事務處在立法會選舉前都會透過培訓要求發票櫃檯工作人員在核實選民身份後,要按《規例》小心劃去該選民在選民登記冊上的姓名和身份證明文件號碼。選舉事務處亦有要求發票櫃檯工作人員在劃去選民登記冊上有關記項時,須由另一名工作人員核對,以免誤將上一行或下一行的記項劃去。因應有關投訴,選舉事務處會繼續加強培訓,以確保在未來的選舉中,發票櫃檯工作人員正確依法執行有關工作。

2012年10月17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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